反恐第二案|辯方結案:警拘捕次被告後手機沒轉飛行模式 涉案TG訊息或被更改

反恐第二案|辯方結案:警拘捕次被告後手機沒轉飛行模式 涉案TG訊息或被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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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被告一方:跟蹤警員有機會認錯人

朱寶田指,2020 年 3 月 7 日,即李嘉濱被捕前一日,警員 SO 8 在李位於西環的住所下等待李。約兩小時後,警方電台通知 SO 8,李已到達九龍。

朱向陪審員指,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李當時的確位於九龍,但希望從中考慮警員跟蹤被告時,有機會「跟甩」,其證供可能存疑。

至於控方指,跟蹤李的警員見到李在 3 月 7 日晚登上私家車到旺角,隨後下車到星展銀行提款,並被拘捕。朱指,當時負責跟蹤的警員 SO 33 ,亦有機會認錯人「跟甩咗」,不能辨認李曾否登上該輛私家車。

朱續指,李被捕時,身上只有中國銀行的提款卡,而非星展銀行,跟蹤警員有機會認錯人。法官陳仲衡提醒陪審員,根據生活經驗,星展銀行與中國銀行同為銀聯系統。

朱:指控李參與「踩線」車 CAM 片
或被植入

早前控方在結案陳詞指,李嘉濱於 3 月 7 日晚上,即是將軍澳爆炸品案計劃實行的前一日,李與男子鄒家揚駕車到尚德邨停車場前「踩線」。辯方爭議李沒參與,稱控方用作指證李的車 CAM 片段,可能是被植入。

朱寶田引述處理車 CAM 片段證物警員劉俊髜的證供,指他 3 月 8 日凌晨 12 時至早上 7 時許,在旺角警署一直看守該輛私家車,期間曾上廁所。朱質疑,警員不是全部時間看守車輛。

法官提醒陪審員,該名警員證供指看守該輛私家車時,私家車的車門一直有上鎖。

朱寶田亦引述網罪科警員的證供,指處理車 CAM 片段最安全做法是拔除記憶卡並格式化,防止因記憶卡空間不足而覆蓋舊影片。而劉檢取證物時只是拔掉電源,沒有取出記憶卡。朱質疑,做法並不妥當。

朱續指,警方檢取的車 CAM 片段,有一條  2017 年拍下的影片,並指車 CAM 片是「循環錄影」,影片之間應該順時序,質疑「中間(3 年)又冇晒片呢?」朱再引述另一網罪科警員的證詞,指警員稱不能排除影片是被植入的可能性。

朱亦指出,用來指證李的車 CAM 片,背景多雜音、聲音時大時細,音質「唔是好」。案中亦沒有聲紋專家指出,片中被指為李嘉濱男子的聲音,確實為李。

朱:指控 1008 室用作串謀犯案
說法有疑點

代表李嘉濱的另一名林姓大律師接着陳詞,指李在 2019 年 11 月 2 日開始租用大角咀宏創方 1008 室。而該單位被指為擺放涉案爆炸品的倉庫。林向陪審團指,控罪書上指串謀於同一日開始,但不能代表 1008 室是用作串謀案。

對於控方早前指 1008 室內的「豬咀」,是測試爆炸品的保護用具。林引述首被告何卓為的供詞指,他與李、第三被告吳子樂合作做「豬咀」生意,單位內有 68 個豬咀及 43 個濾罐,質疑「測試要用咁多?」

林亦指出,李嘉濱從事裝修,何卓為供稱他平日會稱呼李為「裝修佬」。林要求陪審員考慮,1008 室內的化學品可能有其他用途,而非製作炸彈用。

朱寶田另指,1008 室有大量示威者出入,案中一名被捕但沒有被控的男子,被捕時身上亦有 1008 室的鑰匙,故警方在 1008 室內檢取的防彈背心,不一定是屬於李。而警員搜查 1008 室時,李並不在場。

朱續指,2020 年 2 月 10 日至 21 日,由於宏創方的閉路電視損壞,不能錄取以上時段的片段,期間「咩人出過去,冇人知」,認為控方指單位內「一包包(化學品)係屬第二被告…係存有疑點」。

朱指出,警方在 1008 室內沒有檢取到涉及羅湖站、明愛醫院爆炸案的硝酸鉀混合物、炮竹,故控方不能證明李有份參與串謀。

林:「一枝弓」可以不止是次被告

林姓大律師亦向陪審團指出,控方非常依賴「一枝弓」發出的 Telegram 訊息,用來指證李嘉濱曾參謀。林引述控方的專家證人供詞,指 TG 容許「多重登入」,而所有登入同一帳戶的裝置會同步,不論是刪除或是發出訊息。

林指,就算「一枝弓」的帳號是登記於李的電話號碼之下,只能「極大可能」證明李以「一枝弓」的名義發出訊息。

林引述涉案其中一條 TG 訊息,指 2020 年 3 月 3 日另一名 TG 用戶「大鵬金翅鳥」曾發出訊息指「@onegbow(被指為李)確認被捕」,而李當時仍未被捕。林指出,當時可能是另一名使用「一枝弓」帳號的人被捕。

林亦請陪審員留意,出庭作供的警員與專家如何演繹「一枝弓」發出的 TG 訊息,指相關演繹「不能代表被告的真實想法」,並稱「你(陪審員)係肯定唔到邊個 send(發出訊息)」。

林:次被告手機沒轉飛行模式
訊息證據或被干擾

林指出,李嘉濱被捕後,警員沒有為從李身上檢取的手機轉為飛行模式,而根據專家證人的口供,警員檢取手機證物後需轉至飛行模式,防止證據被干擾。

及至 2020 年 3 月 9 日(李同月 7 日被捕),警員才開始擷取李手機內的訊息,而 3 月 10 日李的手機仍有收到新訊息。林指,李被捕後 3 日,其手機仍有連接數據,期間有其他人可以用「多重登入」的功能,修改手機內的資料,亦即案中的證據。

林再指出,專家證人曾指出,警方只能「盡力」擷取手機訊息,不能保證可以完整擷取手機資料,而資料沒有被更改。

林:閉路電視片段
不能證明次被告放炸彈

林續指,控方傳召明愛醫院爆炸案發生前,被指曾接送李嘉濱到明愛醫院的的士司機,該司機在事發 5 年之後清楚指出當時行車路線,惟不能認出當時乘客是庭上任何一人。

林續指,處理李的警員溫文鏡指,他觀看所有李出現過的閉路電視,指至少用 7 個月時間調查宏創方的片段。林指,溫沒有提及自己花多少時間觀看片段,並如何觀看。而據溫供稱,他曾用兩倍速觀看,林認為該做法是有機會認錯人。

林亦指,溫指宏創方有 20 枝鏡頭涉及李,時間包括 2020 年 1 月 25 日至 3 月 7 日,共兩個月,溫亦供稱要用與閉路電視時長一樣的時間,去觀看片段。

林指,按此推算,溫需要的時間「應該係 40 個月」,並指就算溫用兩倍速觀看,也計算不到為何只需要 7 個月時間去看。

林亦引溫供稱,根據李嘉濱的眉毛、步姿、衣著,辨認明愛醫院爆炸品案當日的閉路電視片段中人,溫亦稱李的步姿猶如「丞相」。

林指,「丞相」的概念「好抽象」,而溫指出李行路時雙手會擺動。林反駁指,閉路電視片段中的男子,可以是「膊頭痛」才擺動雙手,質疑溫的辨認未必準確。

就控方指,李於 1 月 27 日凌晨 12 時 40 分,進入明愛醫院一男廁內放炸彈裝置。林指出,炸彈引爆時間是凌晨 2 時 20 分,中間有 1 小時 40 分的時間,醫院內「有老有嫩、有男有女」,亦沒有閉路電視鏡頭是對準該男廁,能拍到李確實曾進入。

林向陪審團指,控方沒有足夠證據,指控李到明愛醫院放炸彈。李嘉濱一方其後完成結案陳詞。

陪審員早前與法庭協議 7 月 31 至 8 月 6 日休庭,案件將於 8 月 7 日續審,第三被告吳子樂一方將開始作結案陳詞。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