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二(29 日)於高院踏入第 145 天審訊。
次被告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繼續結案陳詞,指兩名 O 記警員的證供是「夾出來」,並不可靠,又指李被捕後的招認「全部都並不是自願情況下作出」,當時李是「任人魚肉」,要求陪審員考慮警員證供的可信性。審訊周三續。
第 144 天審訊|辯方指次被告遭叉頸、以女友安危威脅招認 警「作賊心虛」證供矛盾
周二早上,天文台發出紅色暴雨警告,有陪審員因交通問題稍遲到庭。至 9 時 10 分,天文台發出黑色暴雨警告,法官陳仲衡指黑雨「冇影響」,並指「黑雨更需要留喺到…至少有一個地方安全」。
李嘉濱一方結案:
被捕後「有幾餐飯係冇機會食到」
代表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繼續結案陳詞,指李被捕後沒有獲得適當的膳食安排,受到不當對待。朱引述旺角警署的派飯紀錄,對比李的行動紀錄,指李「有幾餐飯係冇機會食到」。
朱舉例指,李於 2020 年 3 月 8 日上午 11 時 46 分(李被捕翌日),李正被時任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的警員陳國威調查,至下午 2 時 30 分。而據派飯紀錄,當日中午 12 時 01 分有派飯予李。而同一天的晚餐時分,李亦有機會因要接受警員調查而沒吃晚飯。
朱:警員證供非獨立撰寫、不可信
朱寶田展示陳國威與時任 O 記警員溫文鏡,當日描述李嘉濱吃飯時間的書面供詞,指出兩人的紀錄一樣,「隻字不漏,標點符號都一樣」。
朱指,兩人的證供是「夾出來」,並不可靠。朱引述其中一名警員庭上供稱「唔記得改」,朱稱「幾奈佢唔何…咁行嘅解釋」。朱又舉出另一份紀錄,指溫的書面供詞第一句寫了「我」,又以「偵緝警員 11632 (溫)」稱呼自己,朱指,明顯溫是抄襲陳的書面供詞。
朱指出,該兩份警員口供並非獨立撰寫,要求陪審員考慮內容是否真實;朱又認為,由此可推斷,李嘉濱被捕後的招認「全部都並不是自願情況下作出」,當時李是「任人魚肉」。
朱續指,李嘉濱在被捕後「冇辦法行使自由意志」,其人身安全及女友同被威脅,警員暗示會向他開槍。朱再要求陪審員考慮警員證供的可信性。
朱:警員「收錯風」去錯單位
要求李認虛報
就李嘉濱涉及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朱寶田指出,在 3 月 8 日李被捕後,根據警員陳國威在主問的供詞,當時溫文鏡在旺角警署搜身室,為李填寫「簡單拘捕表格」,李向溫稱自己住在西環梅芳街一樓單位,以及一個位於葵涌的地址。
朱續指,警員在主問、盤問時,一直沒有提出當時陳國威有為李嘉濱填表,至覆問時方提出該表格的存在。朱向陪審員指出,但本案的證據不包括該表格,並稱「冇件咁樣嘅事(表格)」,質疑控罪書指李誤導警員的說法是不能成立。
朱稱,李被警員帶到一樓單位時,才知道該單位有密碼鎖,警員要求李回想密碼,歷時 40 分鐘。警員及後詢問業主才獲得該單位的密碼,並叫李打開。
朱指出,警員帶李搜查該單位時,其實李曾經向警員表示,他的真實住址並非該單位,而警員因為「收錯風」,進入該單位後才知李並非住在該處,其後叫李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自己虛報居住的單位。朱質疑,警員實際上是推卸責任。
朱續指,李在被捕半日後因「良心發現」,才向警員指其真實住址為二樓的單位,當時李是因為女友的安危受要脅,才供出真實住址,又稱其實李可以「繼續隱瞞落去」,不透露二樓單位存在。朱亦引述兩名看守李的警員的記事冊,指兩人紀錄搜屋時並不一致。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