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事後多人被捕,被指串謀殺警,政府首引《反恐條例》下的控罪起訴。當中 32 歲男子陳玉龍在高院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判囚 9 年。陳另涉管有彈簧刀及沒展示有效車牌等,在裁判法院承認各一項「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罪,加監 5 個月。
陳不服裁判法院的刑期上訴,指量刑起點過高,加上源於警方就「反恐案」拘捕他時發生,刑期應全數同期執行。上訴案周五(5 日)在高院原訟庭審理。暫委法官姚勳智認為,量刑起點非明顯過重,而兩案的性質、背景不同,上訴方稱若在高院一併判刑,可以全數同期執行是「純屬臆測」。官又稱,裁判官已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量刑恰當,即日駁回上訴。
就反恐首案被捕時
揭發干犯本案
上訴人陳玉龍(案發時 27 歲,現 32 歲)在「反恐首案」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2024 年 11 月在高等法院被判囚 9 年,正就此服刑(見報道)。
陳另被控「管有違禁武器」等罪,涉及他因反恐首案被捕時,身上被搜出彈簧刀,另被發現停車場的電單車車牌,與登記的車牌號碼不同。此案於裁判法院處理,並多次押後待反恐首案審結。最終陳今年 2 月在裁判法院,承認「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罪,判監 9 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後,實際「加監」為 5 個月(見報道)。
上訴方:刑期過重、有延誤
應與高院案同期執行
陳不服刑期提上訴,綜合暫委法官姚勳智引述的陳詞,及上訴方口頭補充,上訴方認為「管有違禁武器」量刑起點 12 個月是過高,有同類型案件的量刑為數個月至半年;而「偽造文件」罪,源於上訴人在等候登記車牌期間,為了暫時在停車場繼續泊車而更換車牌,僅「貪一時之快」,沒有為停車場帶來經濟損失,亦不涉干犯其他刑事罪行,一般而言可以考慮罰款。
上訴方亦爭議,本案與高院案件源於同一次拘捕事件,案發時間相若,若一同在高院判刑,刑期應可全數同期執行;案發至判刑事隔 5 年,一直等候高院案件審結,因延誤應可進一步減刑。
裁判官亦應考慮其他求情因素,包括上訴人自幼家貧,因讀寫障礙求學時困難重重,案發前努力向上,原擬發展手工啤酒生意,其母親、胞妹都患病,被告已有深切反省等,酌量減刑。
答辯方:兩案性質不同
延誤非控方所致
答辯方回應陳詞則指,上訴方緩引的案例,涉及管有彈簧鋼棒、指環節套等,殺傷力遠不及彈簧刀,反而有其他涉及彈簧刀的案例,以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可見量刑合乎原則。
答辯方亦認為,本案與高院案的性質、背景、犯案原因有明顯分別,前者是為收藏觀賞用途,單獨犯案,後者是涉及多名串謀者,有周詳計劃,裁判官亦已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並非明顯過重。
裁判法院案件押後,是因為上訴人爭議警誡口供的自願性,需要等候高院案結果,非控方的延誤所致,一般法庭程序引致的延誤,並非減刑因素。
官:延誤基於正常法庭程序
暫委法官姚勳智同意答辯方陳詞指,本案的量刑起點並非明顯過重,與案例相若,亦同意本案與高院案件的性質不相同、不相關,裁判官經考慮後,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無原則性犯錯。
延誤方面,官指出根據案例,若延誤是基於刑事程序的正常運作,並不構成減刑因素,因上訴人爭議警誡供詞的自願性,需要等候高院案件完結,符合「一貫此類刑事案件處理方式,並非任何人故意,或控方失當的理由所致」,而上訴方認為案件若能在高院一併判刑,可以同期執行刑期,「明顯純屬臆測」。
官續指,裁判官最終只將 5 個月刑期分期執行,沒有忽視整體量刑原則的考慮,判刑恰當,並非過重,認為原審判刑時已充分作出考慮,上級法院無基礎推翻,故駁回刑期上訴,維持判刑。
HCMA80/2025(STCC28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