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子樂被指煽惑暴動案 官准改控「煽惑他人煽惑參與暴動」 控罪指涉兩對象

吳子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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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其中一罪修訂為
「煽惑他人煽惑參與暴動」

兩名被告依次為吳子樂(起訴時 32 歲,無業)、陳維亮(起訴時 34 歲,攝影師)。當中吳子樂沒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吳原被控兩罪,其中他與陳維亮一同被控的一項「串謀煽惑他人參與暴動」罪維持不變,控罪指兩人於 2019 年 10 月 22 日至 23 日,在香港,一同串謀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暴動。

至於另一「煽惑他人參與暴動」罪,官准控方修訂為「煽惑他人煽惑參與暴動」罪,指吳於 2019 年 11 月 14 日至 15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一名身分不詳的人及李芷盈,煽惑他人參與暴動。修訂後,控罪日子增加一天,而煽惑對象則由「其他不知名人士」,改為一名身分不詳者及李芷盈。

官另准控方加控吳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暴動」罪,指吳於 2019 年 10 月 19 日至 11 月 8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轉介區院

總裁判官蘇惠德並正式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並提醒兩人如擬提出不在場證據,須在指定期限前作出。兩被告皆沒保釋申請,官押後至 6 月 2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

翻查資料,吳子樂及陳維亮於 2025 年 10 月 30 日首次提堂。陳沒保釋申請,吳則分別在裁判法院及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皆被拒絕。兩人至周四已還押近 200 天。

WKCC486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