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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三年半.拘捕檢控篇|交護照、拒保釋、禁言 針對嫌疑人布下的天羅地網

國安法三年半.拘捕檢控篇|交護照、拒保釋、禁言 針對嫌疑人布下的天羅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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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篇】
政府指 285 人涉危國安被捕
周庭候查期間禁離港逾兩年

根據保安局回覆,自 2020 年 6 月 30 日《國安法》生效,至 2023 年 12 月 8 日,共有 285 人被指涉嫌危害國安被捕;當中 172 人及 5 間公司被檢控。保安局的數字並沒按《國安法》及其他危害國安罪行(例如煽動)分類。

據記者統計,在該 285 名被捕人之中,有至少 73 人,是被警方以《國安法》罪名拘捕,而他們暫未被起訴國安罪名(見下表),部分人保釋候查,期間被禁止離開香港;部分則被控國安以外的其他控罪。

例如前香港眾志副秘書長周庭,她被指涉嫌勾結外國勢力,於 2020 年 8 月被捕。據她在 Instagram 所指,於 2021 年 6 月就另案刑滿獲釋後,需遵守《國安法》的擔保條件,一直被沒收護照,時間逾兩年,直至 2023 年 9 月獲准赴加拿大升學。周又向傳媒指,保釋候查期間,在港開設銀行戶口、創業、租屋和找工作很難,只能靠教日語、剪片和設計海報維生。

警方確認以《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權力,限制周庭離境,惟未有具體回應,周所指稱曾被警方要求以「返一次大陸」作為批准離港的條件,說法是否屬實。

周庭
周庭於 2021 年 6 月就 6.21 包圍警總案刑滿獲釋。她指,出獄後需遵守《國安法》的擔保條件,一直被沒收護照。(資料圖片)

「612 基金」16 人被捕
同樣保釋候查

已停運的「612 人道支援基金」,5 名信託人陳日君樞機、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於 2022 年 5 月被捕,基金秘書施城威則於同年 11 月被捕;6 人均被指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獲准保釋候查,被禁離港。陳日君樞機於 2023 年初獲法庭准赴梵蒂岡,出席教宗的喪禮。6 人另被票控沒為基金註冊,罪成罰款。

警方於 2023 年 8 月,再拘捕 10 名基金前職員及「國難忠醫」成員,指他們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煽動暴動;各人同樣保釋候查,暫未起訴。

警方同年亦續以國安罪名拘捕多人。李卓人妻子、前職工盟總幹事鄧燕娥回港探望李後,3 月在赤柱監獄外被捕,被指涉勾結外國勢力;7 月,前眾志主席林朗彥等 7 名成員被捕,被指營運「懲罰 Mee」支援羅冠聰,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12 月有 4 人被捕,被指涉嫌在網上訂閱平台資助羅冠聰、許智峯等人。他們全部由警方安排保釋候查,暫未起訴。

「612 基金」5 名信託人,被指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被捕後一直保釋候查,暫未被起訴。圖為 5 人被裁定沒為基金註冊罪成當日,在法院外見記者。(資料圖片)

國安處懸紅 1300 萬元
通緝郭榮鏗、羅冠聰等 13 人

除了在港的嫌疑人,警方國安處亦公布,懸紅通緝涉嫌違反《國安法》的海外人士。2023 年 7 月初,國安處公布通緝郭榮鏗、許智峯、羅冠聰、任建峰、劉祖廸、郭鳳儀、蒙兆達,以及袁弓夷 8 人。據警方指,各人分別身處英、美及澳洲。

當中,除蒙被指涉違煽動分裂國家罪之外,其餘 7 人均被指涉嫌勾結外國勢力。袁弓夷、許智峯及羅冠聰 3 人,另被指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等其他罪行(見下表)。國安處亦陸續上門帶走部分人的在港親友助查,牽涉逾 30 人。

同年 12 月,國安處再公布通緝鄭文傑、邵嵐、許穎婷、霍嘉誌及蔡明達共 5 人,指他們涉嫌勾結外國勢力、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警方國安處 2023 年兩次召開記者會,公布合共通緝 13 名涉違《國安法》罪行的海外港人。圖為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右)、高級警司洪毅(左)。(資料圖片)

【檢控篇】
政府指 172 人被控
記者統計:當中 91 人被控國安罪

根據保安局上述回覆,共有 172 人及 5 間公司被檢控。據《法庭線》統計,當中共 91 人被控《國安法》罪名,包括「民主派初選案」的 47 名被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6 名前高層、前支聯會 3 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等。

各被告之中,最年長為黎智英,他現年 76 歲,而最年輕的被告是在「光城者」兩案被控的 3 名中學生,他們被起訴時為 15 歲。

至於被檢控的 5 間公司,當中 4 間涉國安案,包括 3 間《蘋果》的相關公司及支聯會。支聯會於 2021 年 10 月,已被政府剔除公司註冊。

《國安法》四類罪行
被控「顛覆國家政權」佔最多

被起訴的 91 人合共被控 96 條國安控罪(見下表)。四類罪行及實施細則罪行之中,顛覆國家政權罪佔最多,共 62 人次被控,佔整體約 65%;除「民主派初選案」47 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外,其餘均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其次是恐怖活動罪,共 13 人次被控,包括「光城者案」及「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案」。第三是勾結外國勢力罪,共 11 人次被控,全部與「黎智英案」有關。而分裂國家罪的被控人次則為 5 人。至於實施細則控罪,亦有 5 人次被控。

數人被控多於一項國安罪名,包括黎智英一人被控 3 項勾結外國勢力罪。唐英傑被控煽動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光城者案」中,一名案發時為中學生的女生,則被控串謀恐怖活動罪及串謀煽動顛覆政權罪。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及拒交資料罪。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面對 3 項《國安法》控罪。圖為黎於 2020 年 8 月被捕後,被警方國安處押至西貢遊艇會調查。(資料圖片)

國安罪採更嚴保釋門檻
首提堂申請 僅 16 人獲批

終審法院在「黎智英國安案」中裁定,《國安法》定下更嚴格的保釋門檻,法庭必須考慮有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

被控國安罪名的 91 人,均於裁院首提堂時曾經申請保釋,當中 16 人獲批准,包括「民主派初選案」的其中 15 名被告,以及「港大生評議會案」的其中一被告、時任文學院學生會代表容頌禧。不過律政司針對當中 12 人提出覆核,他們被按例收押。

換言之,只有律政司沒有覆核的其餘 4 人,即楊雪盈、劉偉聰、呂智恆及林景楠,於首次提堂時獲批准保釋,佔被告總人數僅約 4%。他們需遵守的條件,包括不得作出可能被視為危害國安的言行;除投票外,不得參與或協調任何級別、不論是政府或非政府舉行的選舉等等。

此外,「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的 3 名被告常委徐漢光、陳多偉及鄧岳君,首次提堂被拒保釋後還押,其後再次在裁院申請保釋,獲得批准。

民主派初選案的 47 名被告,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他們於 2021 年 3 月初被帶到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一連四天進行保釋申請的「馬拉松式」聆訊。總裁判官蘇惠德批准當中 15 人保釋,律政司就 11 人提覆核,他們須依例收押。圖為部分被告親友在西九法院外見記者。(資料圖片)

高院准保釋 設相對嚴苛條件
禁離住所、社交平台發言

部分人在裁院申保釋被拒後,再向高院申請保釋,當中共 20 人曾獲批准,佔總數約 22%;他們包括黎智英、「初選案」的 11 人、「光城者案」兩人、「港大生評議會案」的 4 人,以及「賢學思政案」的朱慧盈、「支聯會案」的何俊仁。由於律政司向終院上訴,黎獲保釋 9 天後再度收押。而另外 3 人,即鄒家成、余慧明及何俊仁,被指違反條件而再度收押。

除了一般到警署報到、不得離境及宵禁令外,高院設下相對嚴苛的保釋條件,例如一度獲批以 1,000 萬元擔保的黎智英,不得請求外國對香港或中國制裁;而除了到警署報到或應訊外,他亦不得離開住所。

至於「光城者案」的中學生被告,保釋條件包括逢周六需回學校,由老師看管,逢周日早上如出門,則只能參加教會活動;亦不得發表、轉載或「點讚」任何時事或政治評論。當警方要求查看手機,他必須充份配合。

「港大生評議會案」的 4 名被告,則不得居住在港大宿舍、不得參與任何港大學生組織或擔任行政崗位。「賢學思政案」的朱慧盈,不得以任何方式受訪、於社交平台作出任何言論。

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案,4 名被告獲高院批准保釋,條件包括不得參與任何港大學生組織或擔任行政崗位。圖為時任學生會會長郭永皓(左)、時任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時任評議員杜林丞亨(右)離開高院。(資料圖片)

35 人失自由已逾千日
黎智英還押時間最長

其餘 64 人沒向高院申請保釋,或者申請被拒絕,因而一直還押,失去人身自由。當中,「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中,梁錦威、鄒幸彤雖獲裁判官批准保釋,但因不接受限制言論自由的條件,而繼續還押。鄒本身亦就「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還押。

截至 2023 年 12 月,該 64 人之中,共有 34 人已還押逾 1,000 天,包括「黎智英案」的被告律師助理陳梓華、李宇軒,以及「初選案」的 32 名被告。《蘋果》的 6 名前高層,自從首提堂後一直還押,至今約 900 天。「支聯會案」的李卓人、鄒幸彤,亦一直被還押,至今逾 800 天。

不過還押時間最長的,是一度獲批准保釋的黎智英;由他就欺詐案還押日起計,並減去短暫獲保釋的 9 天,他至今已合計還押逾 1,100 天。

黎智英 2020 年 12 月一度獲准保釋,高院禁止他除了到警署報到或應訊外,離開住所。由於律政司上訴,黎保釋 9 天後再次收押。終院其後裁定,《國安法》引入嚴格保釋門檻。圖為 2023 年 7 月 28 日,黎於赤柱監獄就欺詐案服刑。(相片提供:ASSOCIATED PRESS)

聯合國委員會關注人權受不當限制
港府反駁指說法沒根據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2022 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完成審議香港人權狀況及發表報告,指儘管《國安法》註明,在維護國安時尊重和保護人權,但該法的適用及實施細則,不適當地限制《公約》的權利。

該份 12 頁的報告,亦指出《國安法》引入比其他案件更嚴格的保釋門檻,令被控涉違國安罪行的被告,「在沒有適當理由的情況下被拒絕保釋」。

港府發長文反駁,指制定《國安法》過程中,已全面考慮包括《公約》在内的相關內容,亦訂明維護國安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

港府又指,在保釋安排方面,維護國安及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安的行為極為重要,指這一點解釋了引入更嚴格的可准保釋的條件,又指人權事務委員會作出「沒有根據的陳述」,並錯誤理解終審法院相關的判決,「實在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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