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警認影裙底及企圖搶槍 被判囚20月4周 求情指工作壓力大

國安警認影裙底及企圖搶槍 被判囚20月4周 求情指工作壓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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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高振宗(現年 40 歲,報稱警員),早前承認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兩罪。控罪指,他於 2025 年 1 月 15 日在尖沙咀港鐵站扶手電梯,出於觀察或拍攝女子 X 的私密部位意圖,從她的衣服下方觀察或拍攝其私密部位而操作設備;及在尖沙咀警署報案室內,企圖無牌管有一枝警方左輪手槍。

求情指國安處剛成立壓力大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刑時引述求情指,被告現年 40 歲、加入警隊 15 年,一直奉公守法,又指被告已婚、育有兩女,表面上看似家庭幸福,但過往有不幸經歷,妻子曾多次流產,兩女得來不易,外父則中風癱瘓。

另外,被告求情信提到,國安處成立初期工作量多、壓力大,一度需約見警隊心理服務科。被告又指,偷拍裙底為「一時刺激減壓」,企圖搶槍則因一時想歪,「以為一死可脫苦海」。他指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亦明白令警隊蒙羞,親手斷送了前程。

辯方另呈上多封被告的嘉獎信函,指被告在警隊工作表現出色。

官指曾受槍械訓練有致命風險

法官接納案件與被告性格不符,屬單一事件,心理報告亦指被告重犯機會屬低至中。惟兩項控罪性質嚴重,監禁是唯一合適選項。

針對企圖搶槍,官指接納被告一時想歪,出此下策自尋短見,沒有預謀傷害同袍。惟被告曾接受槍械訓練,在失控下持槍,有機會傷害其他同僚及羈押人士,帶來致命後果。

針對偷拍罪,官指被告未有拍到事主容貌,相關片段亦未有在網上流傳,惟被告知法犯法,屬加刑因素,計及認罪扣減以及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共判囚 20 月 4 周。

案情:被告不斷道歉請求給予機會

案情指,在 2025 年 1 月 15 日約上午 11 時 45 分,身穿長裙的事主 X 在尖沙咀港鐵站月台乘搭扶手電梯前往大堂,期間感到左小腿被硬物撞到,轉身看到被告在下兩級站着,被告即收起其小米電話,並迅速放入褲袋。

事主懷疑遭偷拍裙底,要求對方解鎖電話檢查,期間發現幾段拍攝到扶手電梯的影片。當時被告不停按電話,事主為保存證據,拿走該電話並在港鐵職員協助下報警。

警方抵達尖沙咀站的車站控制室,警員得知被告為休班警員,被告聲稱駐守警察總部國安處,警員最終以「窺淫」罪拘捕及警誡被告。

案情:被告企圖搶槍遭兩警制服

被告被押返尖沙咀警署後,一度雙手抓住打開羈留室門警員的左輪手槍,企圖搶奪佩槍。警員立即護住槍袋扣阻止被告搶槍,糾纏期間,警員及被告均跌倒在地上。拘捕警員其後擺脫被告,發現佩槍仍在槍袋內,但槍袋的鈕扣被打開。警方同日以企圖搶劫罪拘捕被告。

辯方早前求情時同意被告身為警員對槍械有認識,對現場人士造成較大風險,但強調被告搶槍因犯案後羞愧難當,不知如何面對自己和妻子,「一時間諗唔開做咗呢件事」,慶幸沒造成更大傷害。

DCCC837/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