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 40 歲國安處男警,涉嫌去年 1 月於尖沙咀港鐵站偷拍裙底被捕,遭押返尖沙咀警署後,再企圖搶去同袍佩槍。他早前承認兩罪,還押至周一(13 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暫委法官李志豪引述被告求情指,案發時國安處剛成立工作壓力大,偷拍裙底「為一時刺激減壓」,企圖搶槍則因一時想歪,「以為一死可脫苦海」。官指接納被告沒有預謀傷害同袍,惟被告曾受槍械訓練,其行為有致命風險,加上偷拍屬知法犯法,屬加刑因素,就兩罪共判囚 20 月 4 周。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該名警務人員已被停職,又指警方尊重法庭判決,會於司法程序完成後,根據既定程序作出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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