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處男警認偷拍裙底、企圖搶槍 求情稱搶槍為自殘 官稱知法犯法大機會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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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顯示被告折返月台尾隨事主

控方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庭上播放尖沙咀港鐵站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高振宗(39 歲,報稱警員)下車搭扶手電梯前往大堂後,行樓梯折返月台,尾隨事主再次乘搭扶手電梯,期間手持一部電話。

控方指被告無案底,申請將涉案的電話充公,其餘歸還被告。辯方沒有反對,並求情指被告「咩都冇晒」,其妻子、胞妹、家人均到庭支持,其求情信非常詳盡解釋背景。

暫委法官李志豪指出,本案嚴重之處在於被告知法犯法,他亦對槍械有一定認識,對警署在場的囚犯造成一定風險。

求情:被告搶槍打算自殘
正還押小欖

辯方同意被告對在場人士造成較大風險,亦同意他身為警員,與一般被告有不同,但其出發點非傷害他人,「除咗佢自己」,搶槍是基於他犯案後羞愧難當,不知如何面對自己和妻子,「一時間諗唔開做咗呢件事」,慶幸沒造成更大傷害。

辯方續指,搶槍的案例不多,當中包括一宗涉及暴動的案例,其情況與本案完全不同,量刑起點亦僅兩年左右。

官索精神報告
考慮是否判醫院令

法官關注被告正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似乎反映其精神有問題,會考慮索取精神科醫生等報告。辯方補充被告因有自殺傾向還押小欖,這亦與槍搶的控罪有關。

法官下令索取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及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了解是否建議判處醫院令,押後至 7 月 13 日判刑,期間被告繼續在小欖還押,重申法庭會考慮所有判刑選項,仍有很大機會判監。

案情:被告不斷道歉
請求給予機會

被告承認的案情指,案發的 2025 年 1 月 15 日約上午 11 時 45 分,身穿長裙的女子 X 在尖沙咀港鐵站月台乘搭扶手電梯前往大堂,期間她感到左小腿被硬物撞到,於是撞身看到身後只有被告在下兩級站着,右手握一部小米電話,並從下而上提起該電話,迅速放進其褲袋。

事主懷疑被告正拍攝其裙底照,因此要求對方解鎖電話作檢查,被告展示電話相簿,顯示幾段拍攝到扶手電梯的影片,由於被告不停按該電話,事主為保存證據,拿走該電話並在港鐵職員協助下報警,期間被告不斷道歉,又表示該些影片沒有拍攝到事主,請求事主給他機會及歸還電話,但事主拒絕。

同日下午約 12 時 11 分,警方抵達尖沙咀站的車站控制室,高級警員 34323 得知被告為休班警員,被告聲稱駐守警察總部國安處,警員最終以「窺淫」罪拘捕及警誡被告。

尖沙咀站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乘搭港鐵在尖沙咀站下車後,乘搭扶手電梯前往大堂,然後經扶手電梯旁的樓梯返回月台,當時他手持電話,並在事主踏上扶手電梯後,再次乘搭扶手電梯,逐步靠近事主,手上仍持有電話。隨後另一鏡頭拍攝到事主轉身望向被告,被告的右手在褲袋內,不久後拿出電話展示給事主檢查。

案情:被告突然企圖搶槍
遭兩名警員制服

被告被押返尖沙咀警署後,同日下午約 3 時在報案室的臨時羈留室外,準備進行交犯程序,在拘捕警員打開羈留室的門之際,被告突然雙手抓住繫於警員腰帶上的槍袋內的左輪手槍,企圖搶奪佩槍,當時佩槍裝有 6 發子彈。

警員立即護住槍袋扣阻止被告搶槍,並大叫求援,在糾纏期間,拘捕警員、警員 25551 及被告均跌倒在地上,被告仍握住槍柄,拘捕警員雙手按住槍袋及被告的手,阻止他拔出佩槍,並着他放手及冷靜。約 20 秒後,拘捕警員擺脫被告,發現佩槍仍在槍袋內,但槍袋的鈕扣被打開,他身上的警察通迅機麥克風固定扣亦在過程中損毀。警方同日以「企圖搶劫」罪拘捕被告。

拘捕警員左前臂及左邊拇指擦傷、右手肘浮腫及觸痛、左膝觸痛,獲批 6 天病假。警員 25551 則右脛及左手小指觸痛,獲批病假 3 天;被告的臉部及右前臂亦在過程中擦傷。在案發期間,被告並無持有左輪手槍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被告已被停職

被告高振宗(39 歲,報稱警員),承認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兩罪。

控罪指,他於 2025 年 1 月 15 日在尖沙咀港鐵站 E7 扶手電梯,出於觀察或拍攝女子 X 的私密部位意圖,從他的衣服下方,觀察或拍攝其私密部位而操作設備;及在尖沙咀警署報案室內,企圖無牌管有一枝警方左輪手槍。

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被告隸屬警察總部,已被停職。

DCCC83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