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榮大樓維修延誤 建築師未完工照簽竣工報告遭罰 申上訴至終院被拒

國榮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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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註冊建築師劉錦勝,由資深大律師卓元暢代表;答辯方建築師註冊管理局研訊委員會,由資深大律師陳浩淇代表。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關淑馨,以及法官張澤𧙗審理。

劉一方:沒獲妥善告知指控詳情

張澤𧙗在判詞指,申請方在申請時提出議題,即據《建築師註冊條例》,研訊委員會須否向被指控人提供被指控不當或疏忽的詳情,訂出違紀事項(to formulate charges);並認為議題涉及重大的廣泛及公共重要性,應交由終審法院作裁斷。

申請方主張,委員會處理劉錦勝被指控一事時,沒訂出違紀事項,亦沒有提供他被指控的不當行為或疏忽的足夠的詳情;委員會在給予劉的「投訴人通知書」只不過是夾附業主的投訴表格,但該表格由外行人擬定,指控模糊不清、內容重複,當中逾 850 頁的附件亦欠說明及整理,故此劉從沒獲妥善告知具體指控,而他在研訊程序期間沒法律代表,亦加劇不公。

申請方亦主張,委員會於 2023 年 11 月的調查結果,與投訴表格內的指控明顯不相符,例子包括委員會裁定若劉在合約管理方面更積極主動,對工程有充分監督,工程未能在 4 年內完成的情況原可避免,但投訴原本只指控劉未能評估承判商的延誤。

另一例子是委員會認為劉在驗收過程中沒能留意「某些」瑕疵等,但投訴表格並沒提及該些瑕疵的詳情,僅列出了驗樓的相關時序。申請方亦指,上訴庭在處理本案時亦曾經關注欠缺正式的違紀指控。

上訴庭:劉清楚指控性質

上訴庭在判詞指,申請方提出的議題並非合理可辯,並引述早前駁回上訴的判詞,指僅建議委員會今後採取更好的做法,上訴時這一點亦並非訴訟方提出的議題,而委員會亦能將涉案的業主投訴歸納為 9 項理據。

上訴庭又指,申請方在上訴時亦沒有提出欠缺違紀指控相關的問題,認為此時是出於「機會主義」(opportunistic attempt),嘗試加入新爭議點。但法庭在這階段不應接納,因這會讓答辯一方失去回應的機會,而法庭亦不認為有特別情況可支持現時才加入新爭議點。

判詞又指,涉案的投訴表格列明業主的投訴摘要及相關文件,劉錦勝當時雖然沒有法律代表,但有親自出席紀律聆訊、預備針對指控的回應,以及傳召證人,可見他已充分瞭解被指控的性質及詳情。劉是項目的負責人,亦了解業主對項目過程的不滿,他亦曾書面回應業主,故申請方現時提出這一爭議點,實屬事後孔明。

上訴庭最後駁回劉一方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申請,並判他須支付研訊委員會一方 22 萬元訟費。

國榮大樓
涉案大維修工程距今已 10 年。圖為國榮大樓今年 4 月情況。(資料圖片/CTH 攝)

案情:劉簽竣工報告
沒提未完成工程項目

上訴庭 2026 年 4 月駁回劉一方上訴,判詞指劉為「裕基建築師有限公司」的創辦人、執行董事兼股東。國榮大樓法團在 2012 年 7 月委聘「裕基」擔任大維修顧問。相關維修工程及消防改善工程合約在 2014 年 7 月簽訂,同月動工;前者總值為 1,899,696 元,定於 120 天完工,後者則總值 748,800 元,定於 13 個月完工。

由於維修工程顯着延誤,巿建局在 2016 年 1 月催促提交最後一筆資助的申請,否則會扣減資助額,但當時維修尚未完成,巿建局發現 16 個項目未完成,「裕基」亦發現 17 個缺陷項目(defects item),惟「裕基」同年 2 月發出竣工證書(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稱早於 2015 年 7 月完工,劉錦勝簽署竣工報告,而兩份文件均沒有列出任何未完成項目。

儘管如此,因「裕基」未能在限期前提交所有資助申請文件,巿建局同年 7 月通知業主,將會扣減 969,479.56 元資助。至於消防改善工程,業主和承辦商未能同意消防水缸的位置,4 年間都沒有動工,最終由業主在 2018 年 4 月解約。

國榮大樓
國榮大樓位於旺角通菜街。(資料圖片/CTH 攝)

劉被裁專業失當成立

業主代表在 2020 年向建築師註冊管理局投訴,指劉錦勝涉專業失當或疏忽,包括指他監督不足、消防改善工程嚴重延誤、保險費計算錯誤、未有提取履約保證金等,又指劉沒有履行職責、提交虛假資料、沒有完成缺陷項目的檢查、消防改善工程未達標。

研訊委員會裁定,劉對工程的監督不足,未有妥善檢查工程數字及支出;在招標階段就工程對業主造成的財務影響監督不力;在未完工前發出竣工證書;缺乏與業主的溝通,違反專業失當、疏忽、未有履行職責及損害行業的聲譽等專業守則,罰劉除牌 6 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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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10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