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中國創新投資有限公司主席向心及其妻龔青,2019 年入稟高等法院,控告《蘋果日報》誹謗,指報道提及兩人為中共間諜,導致公司股價大跌,並受到台灣當局調查。經聆訊後,高院法官潘兆童裁定向心夫婦勝訴,下令《蘋果》賠償共 150 萬元。
《蘋果》一方指,事件牽涉公眾利益,屬於報道範疇。判詞反駁指,沒證據顯示《蘋果》曾核實指控,亦沒嘗試在發表報道前予向心夫婦機會陳述立場。報道亦未有提及中國創新投資否認指控的聲明,裁定誹謗指控成立。
原被告羅偉光與原告達成和解
本案原告為中國創新投資有限公司、其主席向心、妻子龔青,被告方為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蘋果》時任總編輯羅偉光、The Age Company Pty Ltd、Fairfax Media Publications Pty Ltd、Nine Network Australia Pty Ltd 及王立強。
原告由大律師王加豪代表,案件只繼續針對兩間《蘋果》公司,聆訊當日沒代表出庭,案件由法官潘兆童審理。原告已跟羅偉光達成和解,亦決定不再提控餘下海外被告。
法律101|甚麼是「誹謗」?(一)
法律101|甚麼是「誹謗」?(二)
原告:《蘋果》指控從事間諜活動
判詞引述原告指,《蘋果》於 2019 年 11 月 23 日至 12 月 7 日發布 10 篇文章,當中 8 篇是網上版,兩篇是報紙版,誹謗上市公司中國創新投資有限公司主席向心及其妻龔青。
判詞引述原告指控,指《蘋果》稱「中國創新投資」是中國共產黨或解放軍指示下,所設立的情報機構;向心、龔青是間諜;「中國創新投資」每年從共產黨或解放軍獲得大量秘密資金,秘密收集有關香港民主、反共或港獨運動的情報,並滲透其中。
原告亦指,《蘋果》稱「中國創新投資」參與了 2015 年底涉嫌非法綁架、引渡和拘留香港市民的行動;與黑社會勾結,秘密部署和動員傳媒,宣傳共產黨並鎮壓異見。

原告:股價大跌、遭台灣當局調查
判詞續引述指,向心夫婦在部分文章發表時身處台灣,儘管他們立即發聲明反駁指控,但因收到台灣法務部通知,要求他們就相關報道指控配合調查,未能如期離台前往香港。
原告指,報道使「中國創新投資」股價大跌,亦影響向心夫婦私人生活,如他們的銀行帳戶被註銷、受到台灣當局調查,亦無法在香港求醫。
《蘋果》方:牽涉公眾利益屬報道範疇
《蘋果》一方未有存檔證供,但向法庭存檔陳詞,指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僅《蘋果》網站作品的版權擁有者,並未參與發表報道,當中 3 篇報道非《蘋果》發表,而是《壹週刊》台灣版發表。
《蘋果》一方又指,內容不構成誹謗、僅報道針對原告的指控,能以「受約制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作為抗辯理由,即被告有法律、道德或社會責任或利益,去作出其相信是真確的陳述。
《蘋果》一方認為,報道與指稱在香港發生的秘密間諜活動有關,牽涉公眾利益及關注,又指報道對其他人的指控進行中立報道,因此屬於報道範疇。
判詞:沒證據顯示曾核實報道指控
判詞指,向心夫婦到庭作供,由於《蘋果》一方沒有出庭,兩人供詞未受質疑。雖然羅偉光提交證人陳述,但其案件已結案亦沒在庭上作證,因此其陳述不獲採納為證據。換言之,沒證據支持被告案情,也沒證據反駁原告指控。
判詞指,兩間蘋果公司參與發表涉案報道,認為報道提及原告所指控的誹謗含義,即指「中國創新投資」非合法企業,與共產黨或解放軍有秘密聯繫,暗中為其工作;向心非合法商人,在香港、台灣或海外從事各種非法活動,導致原告遭蔑視、奚落,認為誹謗指控成立。
官下令賠償共 150 萬元
判詞認為,沒證據顯示《蘋果》曾核實報道指控,或其資訊來源的可靠性,亦沒嘗試在發表報道前,予原告機會陳述其立場。再者,「中國創新投資」已發聲明否認指控,但報道未有提及,認為《蘋果》以「受約制特權」作辯護理由不成立。
法官最終判原告勝訴,下令兩間《蘋果》公司向「中國創新投資」賠償 60 萬元,向向心賠償 50 萬元,向龔青賠償 40 萬元,合共 150 萬元,以及支付訟費。
向心夫妻早前出庭,分別供稱台灣當局曾因間諜案而針對他們調查,經過 4 年調查後,二人皆沒有被起訴,台灣亦於 2023 年 10 月 12 日撤銷他們的離境限制,獲歸還財產。
HCA242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