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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以兩萬元換小一入學資格 持單程證來港主婦判囚4月 官:對法律無知非藉口

圖以兩萬元換小一入學資格 持單程證來港主婦判囚4月 官:對法律無知非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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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歲、持單程證來港家庭主婦,涉於 2022 年向軒尼詩道官立小學(銅鑼灣)提出以 20,000 元港幣現金「捐款」,換取兒子入讀小一;該校校長向廉署舉報。主婦早前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周二(2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 4 個月監禁。

辯方指,被告來自缺乏法律訓練的家庭,「對香港法律無知同低估法律後果」,現感十分後悔望獲輕判。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被告多次前往求見校長,鍥而不捨,可惜用錯方法不惜以金錢賄賂。

官續指,明白父母望子成龍,想給予子女最好的安排,如被告自私的行為得逞,將「打擊依靠實力上進打拼嘅一群人嘅機會」,即使明白犯案出於愚昧、對法律的無知,亦非藉口。
辯方:背景報告正面
求情信稱還押已受教訓

被告由當值律師代表。辯方指被告背景報告內容正面,報告提及被告和其丈夫十分愛錫兒子,一家人現租住私樓,丈夫今亦到庭支持她。

辯方強調,被告來自缺乏法律訓練的家庭,「對香港法律無知同低估法律後果」,現感十分後悔,再犯機會「微乎其微」,其親撰的求情信提到於還押期間已得到教訓,望法庭盡量輕判。

官提及被告 2022 年 6 月來港
控罪指 7 月犯案

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於 2022 年 6 月取得單程證來港,與丈夫育有一 7 歲兒子,被告為兒子以 2 萬元賄賂校長、以取得第二次的面試機會。

本案控罪則指,被告於 2022 年 7 月 18 日向軒尼詩道官立小學(銅鑼灣)校長提供利益。

官:被告案發時多次求見校長
可惜用錯方法

裁判官指,明白「父母望子成龍係好普遍嘅現象」,在生活、學業上給予兒子最好的安排,讓他「贏在起跑線上」;案發時,被告多次前往學校求見校長,鍥而不捨,希望取得機會,可惜用錯方法,不惜以金錢賄賂校長。

裁判官續指,賄賂是非常嚴重罪行,「破壞社會廉潔」,令社會不公,如果被告自私的行為得逞,將「打擊依靠實力上進打拼嘅一群人嘅機會」,即使明白被告犯案出於愚昧、對法律的無知,但亦非藉口。

官:被告將裝有 2 萬元信封
交給校長

在警誡下,被告稱如果「成事」,會將 2 萬元捐給學校,裁判官指明顯地,被告在事後被通知入學失敗,也不放棄;被告將裝有 2 萬元的信封交給校長時,不發一言、裡面只有一疊鈔票,而無論是交給學校還是校長,同樣是賄款,2 萬元亦非小數目。

官:「被告要預計鋌而走險嘅風險」
判處即時監禁 4 個月

裁判官稱,從被告親撰的求情信得知,她還押期間深感後悔,希望法庭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考慮到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紀錄、選擇第一時間認罪,以及任職家庭主婦,一直照顧家庭和兒子,而還押期間,由丈夫請假照顧兒子,裁判官相信,本案已對其家庭帶來很大的衝擊。

裁判官續指,惟顧及案情嚴重性,「被告要預計到鋌而走險嘅風險」,即時監禁是惟一選擇,決定以 6 個月為量刑起點,三分一認罪扣減後,判囚 4 個月。被告獲批社會福利署跟進其情況。

被告李君萍(45 歲,家庭主婦),被指於 2022 年 7 月 18 日,在香港無合理辯解而向公職人員勞佩珊,即軒尼詩道官立小學(銅鑼灣)校長提供利益,即提供 2 萬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勞作出或曾經作出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作為(即為該李的兒子取得該校 2022 年 9 月的小一學位)的誘因或報酬。

ESCC15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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