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小學輔導主任,涉 1 年間於住所及酒店,與一名約 13 歲女童多次性交,並拍攝對方的色情影像。事主其後割腕,父親追問下意外揭發事件。被告周五( 28 日)在區域法院認罪,法官陳廣池押至明年 1 月 8 日判刑,候索事主創傷報告及被告心理報告,被告准保釋。
案情指,被告與女童性交時,多次沒使用避孕套,改叫事主服避孕藥。事主又指感覺受騙,因被告已婚,但曾對她說,這些行為無對錯之分。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已婚小學輔導主任,涉 1 年間於住所及酒店,與一名約 13 歲女童多次性交,並拍攝對方的色情影像。事主其後割腕,父親追問下意外揭發事件。被告周五( 28 日)在區域法院認罪,法官陳廣池押至明年 1 月 8 日判刑,候索事主創傷報告及被告心理報告,被告准保釋。
案情指,被告與女童性交時,多次沒使用避孕套,改叫事主服避孕藥。事主又指感覺受騙,因被告已婚,但曾對她說,這些行為無對錯之分。
31 歲小學教師涉於 2023 年,在課室先後非禮兩名 11 至 12 歲的小五女學生,被控猥褻侵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 5 罪。他否認所有控罪受審,周四(7 月 31 日)於區域法院裁決。
暫委法官勞潔儀裁決時指,4 名控方證人供詞一致,認為細節並非案發時僅 11 至 12 歲的小童可捏造,且涉及事主 X 的非禮事件,發生時有他人在場,若 X 捏造事實「可以有好多人作供反駁」,裁定 3 項涉及事主 X 的猥褻侵犯罪,以及 1 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官另指,相信被告曾侵犯事主 Y,惟 Y 在盤問時供稱忘記案發日期,認為在技術層面上,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裁定涉及事主 Y 的猥褻侵犯罪名不成立。官另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還押至 9 月 22 日判刑,以待索取事主 X 的創傷報告。
31 歲小學教師涉於 2023 年,在課室先後非禮兩名 11 至 12 歲的小五女學生。男教師周一(18 日)否認猥褻侵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 5 罪受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男教師要求 12 歲女事主坐在他的大腿上,期間摸她的腳和腰部。女事主在微信揭發事件後,男教師要求兩名目擊的學生,對外宣稱事主沒有坐在被告腿上,還他清白。
27 歲小學男教師被指在校內非禮 8 名年齡介乎 9 至 12 歲的女學生,觸摸對方的胸部,由學校社工通報揭發。他承認 12 項非禮罪,周五(21 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 23 個月。
暫委法官香淑嫻指,學校本應是讓兒童成長的安全環境,卻遭被告「自私地破壞」,加上被告在一年間重複非禮年幼女童,與對方為師生關係,行為涉及違反誠信,屬加刑因素。
庭上引述多名女童的創傷報告,有女童變得不信任及懼怕成年男性,亦有女童不明白為何遭被告選中,誤以為自己要負上責任,其中一人出現創傷後壓力症跡象;心理學家評估被告沒有孌童癖,他有悔意但不願承擔所有罪責,試圖責怪事主。
45歲、持單程證來港家庭主婦,涉於 2022 年向軒尼詩道官立小學(銅鑼灣)提出以 20,000 元港幣現金「捐款」,換取兒子入讀小一;該校校長向廉署舉報。主婦早前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周二(2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 4 個月監禁。 辯方指,被告來自缺乏法律訓練的家庭,「對香港法律無知同低估法律後果」,現感十分後悔望獲輕判。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被告多次前往求見校長,鍥而不捨,可惜用錯方法不惜以金錢賄賂。 官續指,明白父母望子成龍,想給予子女最好的安排,如被告自私的行為得逞,將「打擊依靠實力上進打拼嘅一群人嘅機會」,即使明白犯案出於愚昧、對法律的無知,亦非藉口。
一名持單程證來港家長,涉於 2022 年向軒尼詩道官立小學(銅鑼灣)提出以兩萬元港幣現金鈔票「捐款」,換取兒子入讀該校的小一學位,被該校校長向廉署舉報。被告被控 1 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周二(1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被告於警誡下承認,該校屬兒子第一志願,兒子因填申請表出錯而錯派其他學校,故犯案。 辯方求情指,被告丈夫填錯了兒子小一入學申請表的第一志願,所以才引發事件,而被告「唔認識香港法律」。主任裁判官徐綺薇稱,明白家長希望為子女爭取機會,但大前提是必須守法,認為被告行事經計劃,拒絕判處社服令或緩刑,明言考慮即時監禁,將被告還押至 3 月 28 日判刑,待索背景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