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被控8年前非禮 官撤暫禁披露命令 被告為蘇信恩、案發時未成為大律師

大律師被控8年前非禮 官撤暫禁披露命令 被告為蘇信恩、案發時未成為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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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信恩 非禮
蘇信恩周一離開東區法院,他在案件中自辯。(《法庭線》記者攝)

蘇:案發時自己非大律師
追隨者少或易曝事主身分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被告大律師蘇信恩自辯。案件由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審理。甫開庭,蘇要求將案押後 8 個星期,以待向控方索取證人陳述書,控方反對指時間太長。官最後押至 5 星期後,即 2 月 13 日再訊,另准蘇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 2024 年 12 月 15 日首提堂,官頒下臨時命令,以「A」取代蘇的姓名及身分(見報道)。官周一指,被告申請將自己匿名,主要爭議在於他人能否「拼湊識別」事主身分。

早前庭上透露,蘇與事主之間是「師徒關係」,官要求控方澄清兩人實際關係。控方周一確認,案發時被告的身分並非大律師。

蘇則透露,當時他亦非實習大律師,而由於自己「當時大律師都未係」,其追隨者數量可能比一般大律師少,加上案發的時間是公開資料,令他人更容易由此拼湊出事主的身分。

控方:「冇可能」拼湊事主身分
官信納撤命令

李希哲指,如要用代號代表被告人,需要考慮保護事主的身分,以及事主的意願,而事主表示不需藉由禁制披露被告身分以保護自己,希望法庭能安心考慮,不用禁制披露蘇信恩的姓名。

李續指,蘇案發時並非大律師,「徒弟不會多」,而且案發至今 7 至 8 年,其他人未必知道案件情況。蘇與事主亦非正式的大律師師徒關係,「今日要搵(事主)冇可能」。

官聽罷雙方陳詞,指控方已澄清事發時被告與事主之間,並非大律師與大律師之間的正式師徒關係,蘇指出他與事主的「師徒關係」,屬於兩人之間的安排,一般人不會知情,他人可以從中推測事主身分的機會「微乎其微」,不見有泄露事主身分的實際風險,遂裁定原為事主頒下的匿名令,不包括蘇信恩在內。

被控兩項非禮罪

被告蘇信恩(32 歲,大律師)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

控罪指,A 被控於 2017 年 8 月 30 日,在香港西營盤水街一單位猥褻侵犯另一人,即 X;以及被控於 2017 年 8 月 30 日,在同一單位,在控罪一以外的情況,猥褻侵犯另一人,即 X。

ESCC316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