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報道於 2026 年 1 月 13 日作出更正,原文指控方庭上透露事主不需在屏風後作供,實為錯誤。
大律師被指 8 年前在西營盤單位非禮一人,被控非禮,案件周一(12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官撤銷禁止披露被告姓名的臨時命令。被告為大律師蘇信恩,據庭上資訊,他被指犯案時尚未成為大律師。
官指,暫禁披露被告姓名的命令,主要爭議在於他人能否從資料「拼湊識別」事主的身分。而經控方澄清,被告與事主之間並非大律師的「師徒關係」,官認為他人從蘇的姓名推測出事主身分的機會「微乎其微」,故撤銷命令。案件押後至 2 月 13 日再訊。

蘇:案發時自己非大律師
追隨者少或易曝事主身分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被告大律師蘇信恩自辯。案件由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審理。甫開庭,蘇要求將案押後 8 個星期,以待向控方索取證人陳述書,控方反對指時間太長。官最後押至 5 星期後,即 2 月 13 日再訊,另准蘇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 2024 年 12 月 15 日首提堂,官頒下臨時命令,以「A」取代蘇的姓名及身分(見報道)。官周一指,被告申請將自己匿名,主要爭議在於他人能否「拼湊識別」事主身分。
早前庭上透露,蘇與事主之間是「師徒關係」,官要求控方澄清兩人實際關係。控方周一確認,案發時被告的身分並非大律師。
蘇則透露,當時他亦非實習大律師,而由於自己「當時大律師都未係」,其追隨者數量可能比一般大律師少,加上案發的時間是公開資料,令他人更容易由此拼湊出事主的身分。
控方:「冇可能」拼湊事主身分
官信納撤命令
李希哲指,如要用代號代表被告人,需要考慮保護事主的身分,以及事主的意願,而事主表示不需藉由禁制披露被告身分以保護自己,希望法庭能安心考慮,不用禁制披露蘇信恩的姓名。
李續指,蘇案發時並非大律師,「徒弟不會多」,而且案發至今 7 至 8 年,其他人未必知道案件情況。蘇與事主亦非正式的大律師師徒關係,「今日要搵(事主)冇可能」。
官聽罷雙方陳詞,指控方已澄清事發時被告與事主之間,並非大律師與大律師之間的正式師徒關係,蘇指出他與事主的「師徒關係」,屬於兩人之間的安排,一般人不會知情,他人可以從中推測事主身分的機會「微乎其微」,不見有泄露事主身分的實際風險,遂裁定原為事主頒下的匿名令,不包括蘇信恩在內。
被控兩項非禮罪
被告蘇信恩(32 歲,大律師)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
控罪指,A 被控於 2017 年 8 月 30 日,在香港西營盤水街一單位猥褻侵犯另一人,即 X;以及被控於 2017 年 8 月 30 日,在同一單位,在控罪一以外的情況,猥褻侵犯另一人,即 X。
ESCC316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