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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入稟要求學聯披露帳目等 官准延長凍結學聯戶口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入稟要求學聯披露帳目等 官准延長凍結學聯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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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支付香港專上學生聯會(下稱學聯)日常運作經費的「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上周四(20 日)入稟區域法院,要求法庭頒令學聯披露帳目,以及交還兩個會址的鎖匙及管有權。

案件周五(28 日)開庭,以處理原告方延長禁制令的申請,其中一名被告、嶺大學生會前成員陳穎茵到庭應訊,另 3 人包括曾參選中大校友評議會常委但遭取消資格的孫昊賢,則未有出庭。

暫委法官林美施指,被告人可控制學聯銀行戶口,有不當使用資產的風險,故批准延長禁制令,凍結學聯銀行戶口,但不包含各被告的個人戶口。禁制令延長至 9 月 27 日,屆時將處理有關被告陳穎茵的爭議;另 3 名沒到庭被告,則押後至 8 月 18 日再訊,以待原告方送交文件。
4 被告曾為大學學生會成員

原告為「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由謝偉俊律師行代表;4 名被告依次為羅芷澄、郭維、陳穎茵及孫昊賢。陳穎茵由林洋鋐律師行、大律師葉承昊代表,另外 3 人沒有出庭,案件由暫委法官林美施處理。

翻查報道,羅芷澄曾任嶺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2022 年被裁定 11.19 尖沙咀暴動罪成,判入教導所;陳穎茵曾任嶺大學生會代表會臨時行政委員會副主席;郭維為中大學生會內閣「朔夜」成員之一,上任當日全體宣布請辭;孫昊賢曾任中大學生會代表會主席,2023 年以中大校友身分,參選中大校友評議會常委,但參選資格不獲通過。

入稟狀:原告要求學聯撤出兩會址

入稟狀指,原告要求法庭宣布,「香港專上學生聯會」以信託方式,為原告持有約 247 萬元款項,以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以信託方式,為原告收取干諾道西 118 號一洲國際廣場 3408 室租金;並要求法庭頒令學聯披露帳目。

翻查資料,上述單位由原告於 1994 年 8 月買入,作為投資物業,投資回報以租賃形式進行。

另外,原告要求法庭頒令學聯撤出兩個會址鎖匙及「交吉」,包括旺角威特商業大廈 9 樓及金輪大廈 8A 室。

原告要求延長禁制令
凍結學聯銀行戶口

案件周五(28 日)進行聆訊。原告方要求法庭延長禁制令,凍結學聯名下所有銀行戶口,惟現時只知道一個與學聯相關的滙豐銀行戶口,其餘戶口數量、號碼及金額則不知道。

暫委法官林美施詢問,如何區分被告的個人戶口及學聯名下戶口,原告代表律師重申,只會凍結學聯名下銀行戶口。

代表陳穎茵的大律師葉承昊指,禁制令不應繼續,又指首 3 名被告只是學聯會員,原告方則指他們是幹事(office-bearer),而第四被告孫昊賢則是戶口簽署人。

暫委法官林美施聽取雙方陳詞後指,部分被告人為學聯現任幹事,有權限控制學聯銀行戶口,認為他們有風險不當地使用資產,故批准延長禁制令,凍結學聯銀行戶口,但不包含各被告的個人戶口。

原告方公司董事
包括立會議員馬逢國

翻查資料,學聯於 1993 年將轄下機構「學聯旅遊部」出售,部分資金撥予學聯,餘下資金由「學聯旅遊部」改名的「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管理,從所得回報支付學聯的運作經費。

據報道,「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的公司董事原由 6 名「學聯旅遊」代表,以及 6 名學聯表代組成。「學聯旅遊」的董事多年來由立法會議員馬逢國、時任「學聯旅遊」董事總經理侯叔祺等人擔任;馬逢國於 1970 年代曾任學聯會長。

學聯則定期選出和委任代表,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曾任公司董事,惟因部分大學學生會出缺,董事名單近年已未見學聯委任的董事。

DCCJ303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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