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鴻萍11項蓄意逃稅罪成囚9月 申終極上訴許可被拒 終院:無合理給予的理由

寇鴻萍11項蓄意逃稅罪成囚9月 申終極上訴許可被拒 終院:無合理給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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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被告說法「不盡不實」

寇鴻萍原審時,由「金牙大狀」資深大律師清洪代表求情。原審暫委裁判官曾慶東 2022 年 7 月判刑時指,寇擅自挪用市民孫永斌及鍾永慧的個人資料,警誡下仍堅稱曾聘請二人、無中生有。她被定罪後,又聲稱透過女兒僱用及支薪予二人,但兩人否認,批評被告的說法「一直不盡不實」。

原審官又說,寇的公司報稱有 3 名僱員,當中有 2 人屬虛構,至於被告如何獲得兩人的資料,至今仍未有答案,批評她犯案的過程及手法嚴重,事後卻推卸責任,被告沒有悔意,即使承認疏忽「也來得太遲」。

高院駁回上訴:原審分析沒不妥

寇其後提出上訴,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據判詞,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指,寇爭議原審考慮了錯誤的罪行元素、寇的意圖,以及把舉證責任錯放在寇的身上。

判詞反駁指,原審並無錯誤考慮罪行元素,又指原審考慮證據後,排除寇是遭受他人蒙騙、誤信他人或是不小心地產生錯誤等,又認為在寇沒作供下,她也沒基礎提出相關考慮。判詞指,原審裁定寇必然知道報稅表內容屬虛假,分析沒不妥之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被控 11 項蓄意逃稅罪

被告梁寇鴻萍(60 歲),報稱從事保險業,被控 11 項《稅務條例》下的「蓄意意圖逃稅」罪,指她在 2008 年至 2017 年期間,5 度在提交課稅年度報稅表時,聲稱父親寇賡發與她連續全年同住,而無付出十足費用;另 2010 至 2012 年間 3 度在「梁寇鴻萍公司」損益帳上聲稱,辦公室助理支出為每年 28.8 萬元;以及 3 度在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上聲稱,僱員孫永斌及鍾永慧在該些年度內,每年分別獲 9.6 萬元薪金。

FAMC4/2025(HCMA329/2022、ESS 18088-1809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