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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更新】47人案|第70日審訊 鄭達鴻:解散立法會不會造成癱瘓政府

【實時更新】47人案|第70日審訊 鄭達鴻:解散立法會不會造成癱瘓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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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更新報道】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二(20 日)展開第 70 日審訊。被告鄭達鴻第四天作供,他在辯方主問下供稱,2020 年 7 月時認為初選,以及用否決預算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並沒違法,其中一個原因是公民黨內部會議上,有資深大律師、大律師及法律界前功能組別議員,他們都認為是合法。

鄭又稱,自己曾看《基本法》第 50 至 52 條,認為條文所指出,當預算案第一次被否決,要求行政長官作出協商以解決分歧,是體現行政、立法互相制衡的關係。

鄭周一供稱,其所屬公民黨,在《國安法》生效前後的應對及其立場取態變化,包括在 2020 年 6 月底《國安法》實施,黨召開緊急會議達成共識,不再否決一切議案,但認為否決預算案合法;7 月初,公民黨 3 度更改政綱,包括刪去「根本上反對《國安法》」、改為僅 8 字的「無字政綱」。

周一報道:
47人案|鄭達鴻指因應《國安法》實施 公民黨召緊急會議、三度改政綱

本案 16 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
16:15 鄭達鴻同意李予信獲楊岳橋、譚文豪提議 並經「徵召機制」參選

法官李運騰問,但李予信有參選區(二),問李何時得到黨支持?鄭達鴻稱,「(2020 年)5 月 30 號有通過一個決議係,授權執委會就住選舉實際情況,去做一個徵召機制。」

代表李予信的大狀關文渭問是何時?鄭稱,他認知是在 5 月 30 日通過決議後,直至他參選期間。關問,會否是 6 月 13 日?鄭稱不記得。

法官陳慶偉問,有沒有任何書面文件?鄭稱,「應該無,因為過多幾日佢就同我哋一齊宣布參選。」陳慶偉問,誰是資深成員?鄭稱,「以我理解係楊岳橋、譚文豪。」

關問,鄭在上周提及「徵召機制」,並問到鄭是否沒有參與機制,且不知道誰人作出提議?鄭指,「徵召機制係當個啲 senior member 提議完跟住要話畀執委會知。」法官陳仲衡問,誰人會被通知?鄭稱,「無,唔會講邊個去 recommend。」

陳仲衡問,楊岳橋、譚文豪提議李予信,獲執委接納?鄭同意。關問,會議是否在 6 月 13 日之前?鄭稱不記得。

關另問及,公民黨 6 月 11 日宣布簽署〈墨落無悔〉聲明的 FB 帖文,以及 7 月 10 日發布「教人投票」的片段。

關問,片段雖然在 7 月 10 日發布,但事實上是在 6 月 20 日拍攝?鄭稱,「唔係,佢係 6 月尾、7 月頭嘅時間。」但鄭同意,有機會是在 7 月 1 日前拍攝。

關其後展示 6 月 13 日的會議紀錄,問是否有可能是在 6 月 20 日拍攝?陳仲衡問,若在 6 月 20 日拍攝,即是按照原稿拍攝。李運騰又指,因鄭今早提到,因應《國安法》而修改原稿的字句。

陳仲衡問,有多少次拍攝?鄭稱是一次,並同意是按照修訂稿來拍攝。鄭在追問下稱,不記得實際拍攝時間。

關指,人大就《國安法》討論是在 5 月 28 日舉行,而鄭提到片段稿有變,是有參考當時的社會情況。

李運騰其後稱,不爭議的是李予信於 2020 年 6 月20 日交提名表格,故徵召決定理應是在之前?鄭稱,「應該係 6 月 12 號,因為…有我哋一次街頭嘅公開參選活動。」

李又指,6 月 19 日亦有街站,即都是此日期之前。關指,即介乎 6 月 13 日至 19 日。

陳仲衡問,在 6 月 19 日街站,鄭在何時才獲通知李予信會出席?鄭稱,「好早之前就有一個黨嘅內容去搞,但係以我記憶,嗰個出席嘅人可能有更改。」

關指,會問及片段稿,可以明日再續。陳慶偉遂下令休庭。

16:05 李予信一方問被剔出原因 鄭達鴻稱不記得

鄭達鴻在提問下同意,梁嘉善有出席 2020 年 3 月 25 日的公民黨記者會,她亦是公民黨一名潛在參選人。

代表李予信的大狀關文渭其後問,當日有否決定李予信為其第二人選?鄭稱,「無最終決定。」

法官陳慶偉追問,為何李予信在 5 月後,沒有在港島區名單,問李何時為第二人選?鄭靜默數秒後稱,「我真係唔係記得好清楚。」陳再指,李予信一度是鄭的 Plan B,但鄭聲稱不記得時何時。鄭稱,「我唔記得好清楚個原因係啲乜嘢。」

關問,若李是鄭的 Plan B,鄭理應會記得他剔出的原因?鄭稱,「首先佢唔係我替代人選,佢原本係排我名單第二位。」

關再問,若李是鄭的第二人選,鄭理應會記得他剔出的原因?鄭稱,「實際原因唔記得。」被告席的李予信一度望向鄭達鴻。

關問,鄭不記得是因為鄭從不是鄭的第二人選?鄭否認。法官陳仲衡問,除了李以外,鄭曾否有其他第二人選?鄭稱沒有。

關問,李最終在初選參選區(二),而李不能同時參選兩區?鄭同意。法官李運騰稱,但在 5 月 30日的名單,不包括李予信的名字。

15:55 鄭達鴻稱李予信曾有機會排在自己參選名單第二位

法官陳慶偉問,是否得知李予信為何會出席記者會?鄭達鴻稱不清楚,追問下稱,「佢嗰日喺度,唔係我邀請。」法官李運騰問,李予信出席記者會是因為他是公民黨成員,或是與公民黨有強烈聯繫?鄭稱,「係公民黨成員。」

代表李予信的大狀關文渭其後問,公民黨本身是以有限公司註冊及根據《公司法》註冊,鄭稱知道。關問,故會有註冊的成員?鄭頓一頓後稱無。

陳慶偉其後問, 李予信出席是因為他是公民黨成員,而且是新當選的區議員?鄭稱,「係,但係曾經有一段時間,佢係有機會係排我名單第二。」

李運騰問是港島區?鄭確認,但稱不記得是何時。陳慶偉問,公民黨記者會於 3 月 25 日舉行,即李予信當時與鄭達鴻一同參選港島區?鄭稱,「嗰一刻只係探討可能性。」

李運騰追問,鄭是指初選?李予信或是鄭的團隊?鄭答,「有一段時間係,但係之後無再…」陳慶偉追問是何月?鄭稱,「應該大概(2020 年)5 月頭,5 月就係…之後就應該,應該係 3 月至 5 月期間。」

關問,李予信的名字沒有列在 5 月 30 日的名單,問是否有文件顯示李是鄭的第二人選?鄭稱,「無一份 official 嘅文件,不過喺我嘅 trial bundle 入面有一張紙係寫住鄭達鴻李予信嘅一個…」法官陳仲衡問,是由誰準備?鄭稱是其選舉經理。

15:45 李予信一方問及公民黨參選名單

代表李予信的大狀關文渭開始盤問鄭達鴻,指早前提及過 2020 年 5 月 30 日的公民黨特別大會,當中有一個參選立法會的名單。

關其後讀出各選區的名單,指新界西是郭家麒、冼豪輝;新界東是楊岳橋、梁嘉善。鄭確認。鄭又同意,梁嘉善有出席 2020 年 3 月 25 日記者會,並於後排站立。

關續指,九東是譚文豪、法律界為郭榮鏗,飲食界為林瑞華。鄭確認。關問,名單未有列出區(二)界別?鄭同意稱「不包括區議會第二。」

鄭又同意,名單不包括李予信的名字。關續問,直至 5 月 30 日,計劃都一樣?鄭同意。

關其後展示 2020 年 6 月 13 日的選舉經理會議紀錄,當中出席者包括來自公民黨總部的人士、4 個地方選區及兩個功能組別。鄭同意,並確認沒有區(二)的代表。

關其後展示 3 月 25 日的公民黨記者會截圖,問黃文萱是否有意參選區(二)?鄭同意。

關續問,但在 5 至 6 月,由於黃與其選舉經理意見不合,故黃最終退出選舉計劃。鄭稱,「唔清楚,我剩係知佢 5 月 30 號,通知執委退出。」

法官陳慶偉問,鄭是否不知道原因?鄭確認。關續問及另一出席者余德寶,問余是否有意參選九西?鄭同意,並確認余最後沒有參選。陳慶偉問,是否知道原因?鄭稱,「佢應該係因為得唔到黨入面嘅支持,同埋評估勝算之後退出。」

關問,5 月 30 日的名單上的人士是否均得到支持?鄭同意。

15:40 彭卓棋一方完成對鄭達鴻盤問

代表彭卓棋的大狀盧敏儀先盤問鄭達鴻,並稱就協調會議有數項問題。盧問,會議曾討論很多事項,但沒有人提及過哪些為共識,哪些不是?鄭同意。盧問,鄭供稱當中的 6 項共識是其理解?鄭同意。

盧又稱,會上沒有討論過簽署協議。法官陳慶偉稱,鄭當時提及過「贏咗(初選)有得選,輸咗無得輸」,問盧是否指這一項。盧澄清指,是就這一項沒有任何討論要簽署協議。

法官李運騰其後澄清問題,會上就誰人可以參選,沒有討論過需要簽署協議。鄭稱不同意,並指「有討論過,但係個討論比較短促」。

盧其後指,這是彭的立場,並完成其盤問。

15:37 開庭
15:09 休庭
15:00 潘熙稱完成對鄭達鴻主問

法官李運騰問,公民黨於 2020 年 6 月 11 日簽署〈墨落無悔〉聲明,而當時鄭達鴻及公民黨未知悉《國安法》將實施。鄭確認。

李運騰其後問及,公民黨當日的 Facebook 帖文:

公民黨已加入聯署【墨落無悔 堅定抗爭】聲明書。

此外,我們早於 3 月 25 日召開記者招待會,當時已承諾尊重民主派初選機制;立會過半後政府必須落實五大訴求,否則公民黨將行使《基本法》賦予的否決權,否決包括財政預算案在內的政府議案、法案及撥款。在此我們樂見更多同路人以議會過半為共同目標。

李又問及今早公民黨片段的謄本,指鄭提到稿曾有修改,刪去了「否決所有政府議案」中「所有」一詞。

庭上一同展示帖文及謄本,李請鄭比較兩者。鄭稱,「我認為就住嗰個涵蓋係再少咗少少。」在追問下,鄭解釋,「就係佢話法案同埋預算案,包括財政預算案嘅政府議案及撥款。」

鄭其後稱,認為片段謄本的說法是「講法案預算,就係講預算案同埋一啲法案」,帖文就是涵蓋一切議案。

李運騰稱,片段是於 7 月10 日發布,鄭是否認為,相比 3 月,這已代表公民黨的立場有重大改變(significant change)?鄭稱,「我認為有改變,但係可能個改變未必個個人都睇得到。」

李追問,是否同意,比較兩者有些人未必看到有立場的改變? 鄭稱,「有啲人可能係咁睇。」鄭在法官追問下同意,有些人或認為公民黨在《國安法》前後的立場一致。

法官陳仲衡問,公民黨是否想公眾得悉黨立場有變?鄭稱,「佢哋係想畀公眾知道有改變,但係同時佢唔想個改變係好大,令到有人有 back fire 嘅機會。」

法官陳慶偉則稱,即這又是另一個政治語言。鄭同意。潘熙稱,沒有進一步問題,完成辯方主問。

陳慶偉其後下令休庭。

14:50 鄭達鴻稱沒意圖癱瘓政府、顛覆國家政權

辯方資深大狀潘熙其後展示區諾軒的手機日程圖片,指區於 2020 年 2 月 15 日與公民黨見面,看到地址是在北角,問鄭是否得知該地址?鄭稱是公民黨總部的地址。

潘問,2020 年 2 月,公民黨召開執委會會議,會否在星期六開?鄭稱不會。

潘其後問,鄭有否與公民黨任何人達成協議,指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鄭稱沒有。潘續問,鄭有否與公民黨任何人達成協議,若政府拒回應「五大訴求」會否決預算案?鄭稱沒有。

潘問,鄭有否與公民黨以外的人達成協議,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鄭亦稱沒有。潘問,鄭有否與公民黨以外的人達成協議,若政府拒回應「五大訴求」會否決預算案?鄭稱沒有。

潘其後再先後問,鄭有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以及有否意圖癱瘓政府?鄭均稱沒有。

14:35 鄭達鴻稱律師彭皓昕為郭榮鏗其中一個 Plan B 人選

辯方資深大狀潘熙展示鄭達鴻的 Facebook 截圖,顯示 2020 年 6 月 23 日的帖文,題為「不同崗位  一齊努力」。鄭提問下確認,他於 2021 年 1 月 6 日被捕,並獲警方准保釋至同年 2 月 10 日。

潘展示其 FB 的數碼化文件(digital file),鄭確認,作者一欄看到鄭的名字,另 2021 年 2 月 9 日下午 6 時 56 分作出截圖。

潘指,鄭早前提到其助理於 2020 年 6 月 20 日在其 FB 發帖,內容與其他帖文不同。潘問,鄭的助理發出的帖文,是否與鄭個人 FB 的帖文不同?鄭稱,「無論專頁定係個人嗰個都係唔同。」

潘問,可否確認這是控方就其個人 FB 專頁或帳戶作出指控的唯一帖文?法官陳慶偉質疑,為何要問這個問題。潘遂稱會問其他問題。

潘其後指,鄭於上周四提到郭榮鏗被 DQ,公民黨在黨內尋找法律界功能組別的參選人,其中一人為 Janet Pang。潘展示律師會網頁截圖,問鄭是指彭皓昕律師?鄭確認。

法官李運騰問,鄭會否同意公民黨參選人在 2020 年 7 月有機會被 DQ?鄭稱,「有呢個擔心。」李再問,是否同意協調會議上有討論過 Plan B 或靈童制?鄭稱,「有討論過個機制。」

李追問,當時公民黨的立場是?鄭稱,「我唔記得。」李續指,這是一個重要的議題,問郭榮鏗的 Plan B 是何時作出決定?鄭稱,「誒我唔清楚,我剩係知道 Janet Pang 係佢其中一個人選。」李再問,鄭是何時得知,初選前或後?鄭稱,「確實日期真係唔記得。」

14:33 開庭
12:43 休庭午膳
12:35 鄭達鴻:因心灰意冷退黨

辯方資深大狀潘熙追問鄭達鴻退黨的原因。鄭稱,「其實我退黨有兩個原因,第一個原因就係我一直以嚟嘅志向,都係去做立法會議員,去幫助市民,當呢個夢想係不能實現,誒,我就退黨喇。第二個原因,就係好似第二段所講,我一直以嚟都想我嘅意見係可以畀黨聽到,所以我先好努力去做區議員啦,去攞我實習大律師嘅資格啦,希望可以得到佢哋認同我去接納我嘅意見,一直以嚟都做唔到呢樣嘢。立法會議員係最後一個覺得做咗就可以有我哋企喺同一個 level ground 嘅唯一一個最尾嘅願望,當依個做法都做唔到嘅時候,我心灰意冷,所以退黨。」

潘其後展示區諾軒寫給鄭的私人信件,其中提到:「港島的狀況幸好較其他區好,但始終主要關鍵,是個人的行為、言論…我猜,你的關口是黨的活動行為連累吧」。庭上可見,信中的其他部分被塗去。潘問,鄭是否同意區的說法?

鄭其後稱,「我覺得佢係由一個熟悉港島協調會議嘅人嘅想法,所以佢會話港島嘅狀況好,因為香港島從來都無一個關於否決嘅協議係度,佢亦都話我嘅問題最主要係因個黨…」

潘續展示另一部分時,主控萬德豪提出質疑,指看不到以信件問鄭的意見有何用。法官李運騰又指,認為這樣的方向作用不大。法官陳仲衡則著潘關去螢幕。

法官陳慶偉亦稱,看不到有何相關性,為何需要鄭確認區的看法。潘遂稱,認為可先休庭以審視問題。

陳慶偉其後下令休庭。

12:25 鄭達鴻指公民黨安排李予信參選港島區直選 自己7月底始知道

辯方資深大狀潘熙指,鄭達鴻提到《國安法》實施後,仍認為初選、否決預算案合法,並提到原因有四,第 4 點是?鄭稱,「第 4 點就係琴日我哋睇過,湯家驊個訪問。」法官陳仲衡問,即鄭當時相信湯的發言?鄭同意。

潘續問,選舉主任最終指鄭的提名無效,問他其後如何做?鄭稱,他被 DQ 後,「我喺黨入面慢慢淡出」,並專注地區工作,籌備未來可以成為實習大律師。

法官李運騰指,李予信於超區的初選中落敗,但他其後呈交港島區提名表格。鄭稱,「我喺 7 月 31 號嘅中午嘅時候先知道。」

李追問,李予信是否其 Plan B?鄭頓一頓後稱,「我俾人 DQ 咗之後,呢個決定係帶去黨到。」潘再重申問題,鄭稱,李出選的時候,沒有問過他。被告席的李予信一度望向鄭。

李運騰再追問,鄭稱,他只知道公民黨最尾提出了由李予信出選。潘問,鄭有否提名 Plan B?鄭稱沒有,其後解釋,「因為我俾人 DQ 咗之後,個決定權已經交返畀個黨,其實我嘅存在本身就已經係陳淑莊嘅 Plan B。」被告席的鄒家成一度發笑。

鄭在提問下稱,7 月 31 日得知李出選港島區,是由其助理通知。潘問,公民黨有沒有人諮詢鄭,李予信為其 Plan B?鄭稱沒有。

鄭又確認,他在 2020 年 12 月 15 日在 Facebook 宣布退黨。

12:15 辯方引用基本法草委主任委員姬鵬飛發言文件

辯方資深大狀潘熙續展示,鄭達鴻回覆選舉主任的信件,並展示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的發言文件,指兩者需一同審視。

潘讀出其中一段的英文版(以下為中文版):

關於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關係。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應該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為了保持香港的穩定和行政效率,行政長官應有實權,但同時也要受到制約。

草案規定,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法案並公佈法律,簽署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如行政長官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草案又規定,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向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制定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有關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需經立法會批准...

潘問,此部分與鄭當時的回覆是否有關?鄭稱,「其實就講明咗立法機關同行政機關嘅關係,就係一開始似講立法同行政機關嘅關係,係互相制衡…跟住中間嗰一大段就係一啲嘅實際情況…所以係起初嘅時候已經預定咗,喺有需要嘅時候用。」

12:10 鄭達鴻:回覆選舉主任時說明是倡議用憲法賦予權力

辯方資深大狀潘熙其後問及鄭達鴻當時就選舉主任查詢的回覆。鄭稱,「我認為係就住問題 4 嘅回覆,係有 3 點,第一點係喺第二頁嘅最頂,就係話我哋其實只不過係去倡議,去正確使用憲法賦予嘅權力,係一個合情、合理、合法嘅狀態。」

鄭續指,「第二點,就係我所講嘅合情合理合法嘅狀態…就係話我哋不能夠去揣測究竟香港政府會不會回應五大訴求,或者其他香港人提出嘅合法訴求。」

法官陳仲衡指,但公民黨有提到若政府不回應「五大訴求」的情況。鄭稱,「所以分開兩點啦,呢個就係講緊,首先係不揣測啦,但係就算係嗰個情況出現,都係去返第一點就係。」

潘問,情況出現的意思是?鄭稱,即使「五大訴求」沒有被回應,就如剛才第一點所提到,使用憲法賦予的權力。

鄭續稱,「跟住我想再延續第二點(回覆)係,我認為無論係政府定係立法會議員,都應該尊重同埋回應市民嘅聲音。」鄭又稱,第三點回覆是指,不只限制於「五大訴求」,「如果香港人有其他嘅訴求係合法嘅,而政府係同意咗嘅,我哋都可以係接受。」鄭又確認,會審視《財政預算案》的內容。

陳仲衡問,這是否黨當時的 line to take (統一口徑)?鄭稱,是當時黨的立場。

12:00 法官就鄭達鴻回覆選舉主任信件提問

辯方資深大狀潘熙指,不爭議的是鄭達鴻在初選中參選港島區,排名第四。鄭確認。另鄭在 2020 年 7 月 25 日接到選舉主任的發信,要求他於翌日回覆。鄭確認。

潘指,選舉主任於信中的第四點提到,公民黨曾於 2020 年 3 月 25 日及 6 月 11 日公開表示,選舉後一個月,特首須在施政報告落實「五大訴求」,否則公民黨將否決所有議案、法案及撥款,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如到 3 月 仍未落實,將會否決財政預算案,遂要求鄭達鴻解釋上述立場,如何符合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要求。

鄭在提問下確認,他於翌日提交回覆。

法官李運騰問,回覆是由鄭的助理或是其選舉經理所撰寫?鄭稱,他們收信後召開記者會,其後數人曾作出商討。法官追問有進人?鄭稱,「我記憶應該有我、Jessica Leung 、Janet Pang,我哋有少少嘅,有初稿之後,再畀應該係郭榮鏗佢哋再睇,最後呢個就係覆稿喇。」

李問,公民黨參選人的回覆是否一致?鄭稱,「我記得因為佢嘅問題,可能係 4 個收到信嘅候選人係有少少唔同嘅,但係就住第四點呢係一樣。」在追問下,鄭確認 4 人的回覆是一致,並均代表了黨的立場。

11:56 開庭
11:14 休庭
11:05 鄭達鴻:解散立法會後特首可批准臨時撥款
不會造成癱瘓政府

法官陳仲衡指,《基本法》第 50 條是提到特首須做的事。鄭答稱,「呢個係正正我想帶出嘅第二點,喺基本法起草嘅時候,除咗想有一個制衡嘅精神,亦都想繼續去保持行政主導嘅一個精神,所以行政長官係可以喺徵詢咗行政會議之後,去解散立法會。」

陳再指,但只是解散立法會一次。鄭稱,「係,而 51 條其實就係一個實際嘅,如果財政預算案一旦被否決嘅實際處理情況,行政長官就即刻可以同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即使立法會嗰陣時係唔通過呢個臨時撥款,行政長官解散咗立法會之後,行政長官都可以用返上一屆嘅財政年度嘅開支標準,去批准一個臨時短期撥款,直至新一屆立法會。所以我認為基本上整個嘅條文都預視咗,就算否決財政預算案,都不會造成癱瘓政府嘅效果。」

法官陳慶偉則指,但鄭的答案似乎與剛才展示公民黨片段稿中的「財政懸崖」有矛盾。鄭答稱,所以原本由秘書處職員所撰寫的草稿沒有採用,並稱,「我不認為否決財政預算案,可以造成財政懸崖。」

李運騰問,所以是《國安法》拯救「公民黨」,因為片段稿的發言,與鄭對《基本法》的理解不一致。鄭稱,「我諗國安法嘅,國安法係其中一個考慮。」

李續指,但鄭的意思是指原稿與他對《基本法》的理解不一致。鄭稱,「所以我講法係,所有話財政懸崖嘅一個 terms,都係一個誇張嘅講法。」李追問,即誤導大眾?鄭稱,「我認為係誇張。」

陳慶偉其後下令休庭。辯方資深大狀潘熙指,會在午休後問及初選提名表格。

10:55 鄭達鴻稱《基本法》有條文指預算案第一次被否決
要求行政長官協商解分歧 是體現行政、立法互相制衡

法官李運騰問,公民黨首次收到戴耀廷的回覆是在 7 月 1 日或 2 日,第二次則是 7 月 9 日,兩個日子相距約一星期,問鄭達鴻期間有否做過資料搜集?鄭其後答有。

鄭稱,他有看到《基本法》第 50 至 52 條:

第 50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第 51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如拒絕批准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如果由於立法會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撥款,行政長官可在選出新的立法會前的一段時期內,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

第 52 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二)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鄭其後稱,「我見到基本法第 50 條,而我認為基本法起草嗰陣時第 50 至 52 條,就已經預備好,財政預算案一旦被否決之後嘅相應議案。第 50 條我嘅理解係,當第一次嘅財政預算案被否決,條文係寫,即係要求行政長官去作出一個協商嘅行為,去解決當中嘅分歧,依個係體現咗基本法入面行政同立法互相制衡嘅一個關係。」

10:50 鄭達鴻稱 2020 年 7 月認為初選、否決預算案等沒違法

辯方資深大狀潘熙其後問,《國安法》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生效,鄭於 2020 年 7 月,有否認為初選是違反《國安法》?鄭稱,「無認為係違法。」潘續問,那使用否決權否決預算案,以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鄭稱,「我認為無違法。」

法官陳仲衡指,但控罪是指「無差別」否決。潘指知道,並稱其後會就此作提問。

潘追問鄭認為不違法的原因。鄭稱,「有 4 個原因,第一就係喺 6 月 30 號,我哋黨入面嘅一次會議,入面有資深大律師、大律師同埋法律界嘅前功能組別議員,佢哋嘅睇法都係認為合法。」

法官陳慶偉打斷指,鄭只提到會議的結論,但想知道討論的基礎。鄭答稱,「就好似我琴日所講咁,梁家傑有佢嘅說法,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純粹個目的係為咗作為籌碼去爭取五大訴求,而並非癱瘓政府。」

陳仲衡指,但其說法是向政府施壓,不是真的否決,但現時是問否決預算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鄭稱,「佢嘅意思係,應該係否決埋個財政預算案,都唔係癱瘓政府。」

潘問,第二個認為不違法的原因。鄭稱,「第二點就係頭先戴耀廷講嘅說法…同埋佢一個合法嘅回答…」法官李運騰問,鄭剛才提到公民黨於 7 月 1 日、2 日收到戴的回覆,但鄭實際上沒有看過回覆。鄭同意「無睇詳細嘅回覆」、「我剩係透過秘書處知道佢回應係咁」。

陳仲衡質疑只屬二手資訊。鄭稱,「唔係,係 first hand,即係我哋透過秘書處收到個回覆,都唔係之前喺法庭上收到好長嘅嗰個回覆。」

李追問,鄭有否看過回覆。鄭頓一頓後稱,「我,都係想講嗰個好長嘅回覆係無喺我哋黨嗰度出現」。李再重申問題,鄭答,「我無睇過嗰個詳細嘅回覆」。

潘向鄭澄清,當時公民黨諮詢正式的法律意見抑或問其看法?鄭稱,「我唔清楚嗰個究竟佢有幾正式」,但只是知道戴耀廷當時的回覆有兩方面。

陳仲衡問,鄭不認為應該諮詢獨立的意見,而不是舉辦初選的人?鄭稱,「我當刻認為,因為喺 6 月 30 號係公民黨出席嗰啲資深大律師、大律師同埋法律界功能嘅議員,後面都必定會有佢哋嘅人脈,如果佢哋認為有任何法律上嘅問題,應該都會通知我哋,但係我哋就無收到過依方面嘅問題。」

10:40 法官問鄭達鴻如何判斷是否信戴耀廷說法

法官李運騰其後請鄭達鴻逐次交代,並問在第一次回覆,鄭有否收到戴耀廷的回覆?鄭稱,該次是黨秘書處職員問戴,他其後在 WhatsApp 回覆。

在追問下,鄭稱他沒被展示過有關訊息,「但係秘書處嘅職員就話問咗戴耀廷,佢話無問題。」法官陳仲衡問,但鄭是否不知道當時的用字?鄭稱,「詳細字眼我唔知,不過嗰陣時嘅問題圍繞咗兩樣嘢,第一樣嘢初選合唔合法;第二樣就係用否決財政預算案去爭取五大訴求…」

李運騰問,是否對戴的分析及內容是否合理感興趣,或是鄭對於秘書處的二手資訊回覆感滿意。鄭稱,「誒我嗰一刻無叫秘書處詳細問嘅」,但指第二次有個清楚的回覆,是有關《國安法》第 22、29 條。

辯方資深大狀潘熙指,法官的意思是,是否僅依賴戴向秘書處的回覆,有否進一步追問?李運騰其後指,因法庭欲知道戴耀廷當時的分析。鄭稱,「嗰一刻我的確無詳細去睇。」

李運騰其後問,鄭與戴的溝通是經 WhatsApp、面對面,還是由第三者協助連繫?鄭稱,「之前我都講過就係,我同戴耀廷只係有過一次定係兩次嘅私人對話。」李追問,兩人有否經 WhatsApp 聯絡?鄭稱,「嗰兩次嘅 WhatsApp 之外就應該無喇。」

李續指,因為戴曾發出幾次訊息回應《國安法》。鄭稱,沒有收過早前在法庭上看到的訊息,亦沒有在公民黨的 WhatsApp 群組中收到。

潘其後問,鄭當時是否相信戴的說法?鄭稱相信,指因為他是法律系副教授,且為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李追問,是否因為其學歷背景而相信,而不是基於其理據?鄭稱,「佢嘅背景係一部分,如果呢個係全期嘅時間,我就睇埋佢 7 月 9 號嘅回覆。」潘問,鄭是否有研究戴的回覆理據?鄭確認。

10:30 鄭達鴻稱戴耀廷曾 3 次回覆公民黨
有關用否決權爭取「五大訴求」是否符《國安法》

就公民黨片段字句曾作改動,法官陳慶偉一度稱,不明白兩版本有何分別,又指原本的稿件中該句是郭家麒的發言。辯方資深大狀潘熙指,只是反映當時在《國安法》生效後的心態,鄭達鴻認為更改了字眼後,是符合《國安法》。潘又指,新版刪去了「所有」一詞。

法官李運騰則稱,但公民黨的公開發言就是 2020 年 3 月的記者會,指公眾不知悉公民黨的立場轉變,且展示的片段稿件亦是沒有公開。潘回應稱,在主問中欲展示鄭的意圖不是違反《國安法》。李遂指,會留待潘決定。

潘其後轉問另一議題,就初選的合法性,公民黨有否問過戴耀廷,使用否決權爭取「五大訴求」是否合符《國安法》?鄭稱有。法官陳仲衡問,向戴查問時有否使用「無差別」一詞?鄭稱不清楚。

潘其後問及戴向公民黨的回應。鄭提到曾有 3 次,「第一次係 7 月 1 或者 7 月 2 號,第二次係 7 月 9 號,當曾國衞局長出咗個聲明之後,就回覆咗一個之前我哋喺法庭都睇過一個好長嘅訊息,就係包括《國安法》第 22 條同埋 29 條。跟住第三次係當香港民意研究所,係俾警察上門搜查之後。」

陳仲衡問,但第二次及第三次不是公民黨的提問,而是戴耀廷的言論?鄭稱,「我哋係有提問佢,跟住佢係將佢嗰段回應擺咗出嚟。」

10:06 辯方就公民黨「教初選投票」片段內容提問
鄭達鴻稱字句曾作改動

被告鄭達鴻繼續作供。辯方資深大狀潘熙展示公民黨 Facebook 2020 年 7 月 10 日發布的一條片段。庭上可見,截圖寫上「初選好重要 初選點投票」。鄭稱,公民黨於同年 6 月中決定製作此片段。

潘其後展示 2020 年 6 月 13 日的選舉經理會議紀錄,當中有一項提及「教點投票」。另有一項提到目標日期為 7 月 3 日。鄭解釋,「就係原本開嗰個會嘅時候,佢打嘅內容就係 7 月 3 號出嗰段片。」鄭稱,但最終片段於 7 月 10 日發布,並指是因應《國安法》而有相關改動。

潘其後展示片段稿件,鄭提問下稱是由公民黨秘書處職員所撰寫,他指片中的發言,「唔到我決定」。

法官李運騰問,雖然未能決定片段的內容,但是否可以決定是否參與會議?鄭稱,「誒我沒有選擇,因為佢係囊括晒所有出選既嘅參選人。」李追問,是否因為要參與立法會選舉,所以需要獲得黨支持?鄭確認。

潘續展示稿件段落:

郭家麒:「我哋喺 3 月份承諾過,如果達成過半,而喺 2020 年 10 月行政長官仲未喺報告入面落實五大訴求,我哋嘅議員就會否決所有政府議案、法案及撥款,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

鄭達鴻:「如到 3 月份財政預算案提出時仍然未落實五大訴求,將會否決財政預算案,造成政府『財政懸崖』」

鄭於辯方庭上提問下稱,該兩句最終有改變。

潘其後展示片段的謄本,其中楊岳橋一句提到:

「九月份立法會民主派議席過半的話,將會要求林鄭月娥於 10 月的施政報告落實五大訴求,否則公民黨將會動用基本法賦予議員的權力,在未來否決政府的法案以及預算」

潘問鄭,這部分有否修改?李運騰問,影片中沒有「所有」的字眼,但要求政府落實五大訴求的部分,是否有無條件?鄭稱,「呢個黨嘅立場就係五大訴求就係嗰個條件。」

法官陳仲衡問,鄭當時是否認為沒有「所有」字眼,就已符合《國安法》?鄭稱,「我當刻認為,否決財政預算案,如果係就住某啲條件而去做嘅話,係符合法例要求嘅,否決財政預算案係不能夠癱瘓政府。」

李運騰亦問,但楊在片中提到否決政府法案及預算。鄭其後答稱,「誒我嘅立場係否決財政預算案係合法。」

陳仲衡再重申問題,是否符合《國安法》?鄭稱,「而呢個寫法我認為係佢講未來日子,而唔係好似右手邊(片段稿版本)咁講將會否決。」

潘再問,即刪去原本稿件的字詞,是否已符合《國安法》?鄭稱,「我當刻認為,當『所有』,『否決所有議案』呢個 phrase 係 delete 咗之後,就會有個彈性喺度,所以係符合嗰陣時嘅法例。」

10:05 開庭

還押被告約上午 10 時 1 分入庭,林卓廷在被告席旁與律師對話,返回座位時與旁聽微笑點頭,吳政亨則與旁聽親友比劃手勢。黃碧雲等候開庭期間撥扇。

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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