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 2018 年處理一宗行人涉亂過馬路案件,經 91 天審訊才裁定女被告罪名不成立,拒絕向她批出訟費,又下令兩名辯方律師向控方支付共約 62 萬元訟費,3 人不服訟費命令提上訴。 高院上訴庭周三(21 日)頒下判詞指,裁判官、控辯雙方均有責任導致審訊延誤、浪費法庭資源,裁定兩名律師上訴得直,不需支付訟費。惟法官亦批評兩人用詞無禮,如詢問裁判官「你瘋了嗎?」,指此舉會削弱公眾對司法機構的信心。 官認為,兩人或違反專業守則,將轉介香港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跟進。
官指被告自招嫌疑 拒批訟費
申請人為原案大律師梁耀祥、律師侯振輝及尼泊爾籍被告 Thapa Kamala;上訴案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就原審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指女被告自招嫌疑,拒絕向她拒出訟費;法官在判詞中同意女被告是自招嫌疑,因她可以使用附近的行人路,惟她選擇橫過馬路,是將自己置身危險當中,故拒絕她的訟費申請。
兩律師上訴得直 不需付訟費
官批評原審未盡責任
至於兩名辯方律師的訟費命令,3 名高院法官在判詞批評,何麗明未有盡責任,適當管理審訊進度,並迅速作出公正裁決,控辯雙方亦沒盡責,協助裁判官完成審訊。
法官續指,對於要批評三方在審訊期間的表現是不愉快(distasteful),但不作批評,是有違他們維護公眾利益的責任。
判詞續指,原審裁判官、控辯雙方須為浪費法庭時間及資源負上責任,裁定兩名律師上訴得直,不需支付訟費,並下令控辯雙方支付訟費。
判詞批裁判官及辯方浪費審訊時間
另外,判詞提及何與辯方如何浪費審訊時間,舉例指審訊第 10 日,何曾向辯方表示,涉案控罪的最高罰款是 2,000 元,與審訊時間多長無關。
法官認為,何此言是暗示「即使罪行輕微,但審訊也可以很長」,形容她是「誤解(misconception)」。判詞表明,法庭有責任及適當使用時間,加上罪行性質是分配審訊時間的重要因素,批評她未能妥善管理審訊進度,導致審訊不當地拖延(undue prolongation)。
判詞批兩律師用詞不當
涉違反專業守則
判詞又指,大律師梁耀祥與何的爭吵,「時而幼稚、時而激烈」,直至審訊第 40 日,兩人討論證人的專業資格時,梁向何作出「最大侮辱」,詢問:「Are you insane? Sorry(抱歉,你瘋了嗎?)」 法官指﹐梁雖然立即撤回粗俗言論,但沒有任何道歉,形容情況很不得體(unbecoming)。
法官形容,梁的行為是對法官「正面攻擊(frontal attack)」,此舉會削弱公眾對司法機構的信心,強調是「非常嚴重的紀律問題」。
至於律師侯振輝,法官指他用詞不當、非常無禮(highly impertinent)及暗諷(veiled taunts)。例如在審訊第 64 日,當談及大律師梁耀祥不再代表女被告,侯打斷何的發言,「Are you giving evidence?(你是在作供嗎?)」。
法官表示,須嚴肅審視梁、侯是否違反專業守則,並將情況轉介至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考慮是否對兩人作出紀律處分。
被告受審 91 日獲判無罪
官指自招嫌疑 拒批訟費
尼泊爾籍被告 Thapa Kamala 被指 2016 年 4 月 25 日,在大潭道美國會外過馬路時被的士撞倒,事後被票控行人疏忽。案件於 2018 年 1 月開審,2019 年 8 月底結束,審訊歷時 91 天,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裁定女被告罪名不成立,但拒絕批出訟費。
何麗明又批評辯方大律師梁耀祥及律師侯振輝行為不當,如陳詞內容不實、將汽水放在律師枱,下令他們分別向控方支付逾 29 萬元及 32 萬元訟費。兩名辯方律師與女被告不服訟費命令,向高院提出上訴。
HCMA309/2020、HCMA36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