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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91日亂過馬路案 辯方律師上訴得直免付原審訟費 要求政府兼付上訴堂費被駁回

審91日亂過馬路案 辯方律師上訴得直免付原審訟費 要求政府兼付上訴堂費被駁回
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 2018 年處理一宗行人涉亂過馬路案,經 91 天審訊才裁定女被告罪名不成立。何裁決後指兩名辯方律師,分別行為失當或有不當延誤,向二人下達稱為「虛耗訟費命令」(wasted costs order)的處分,須向控方支付共約 62 萬元訟費。

二人今年 9 月上訴得直,毋須支付該筆訟費,至於上訴案的堂費,則由兩人及律政司各自負擔。他們其後提出修改訟費命令,要求政府負擔他們上訴的堂費。

高院上訴庭周三(28 日)頒下判詞駁回,指兩名申請人均有責任導致審訊延誤、浪費法庭資源,當時上訴得直只因原審帶偏見,又指他們對原審採用不尊重及無禮言辭等,是全然不能接受。判詞又指,二人是次申請,是試圖為自身行為辯解,甚至嘗試重提上訴的爭論,法庭必須強硬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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