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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被指藏鐳射筆自辯勝訴 入稟追討律政司 52 萬 律政司申請剔除申索

青年被指藏鐳射筆自辯勝訴 入稟追討律政司 52 萬 律政司申請剔除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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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歲青年早前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大三罷」期間,在旺角管有鐳射筆。他否認控罪,在無律師代表下,親自以英文自辯,最終獲判無罪。他之後指控方隱瞞部分警員口供,在披露文件上「不盡不實」,入稟向律政司追討約 52 萬懲罰性賠償,案件周一( 6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

庭上透露,律政司未有如期提交抗辯理由,並於 4 月入稟要求剔除案件,望法庭先處理相關申請,以節省時間及成本。惟聆案官不接納解釋,稱律政司的做法更耗時,下令律政司 7 月 4 日或之前,呈交抗辯理由,否則視作放棄權利,另就今天聆訊向青年支付 200 元堂費。

律政司望法庭先處理剔除申請

原告為男學生彭裕謙,今出庭時續親自應訊。雙方原同意,律政司一方於今年 4 月 27 日提交抗辯理由,但律政司於 4 月 14 日,向法庭呈交要求剔除本案的傳票;到上周四(6 月 2 日)再申請延遲呈交抗辯理由的期限。

聆案官梁少玲庭上追問,律政司為何未有跟從原定協議呈交抗辯理由。律政司解釋,希望先待法庭處理剔除本案的申請,如不成功,才在有結果後的 28 天內提交相關資料。

聆案官指律政司做法更花時間

聆案官不接納律政司的解釋,稱原告本要就律政司的抗辯,再作回應或補充文件,故律政司的做法,反令各方用上更多時間,最終下令律政司下月 4 日或之前,提交抗辯理由,否則視為放棄權利。至於就剔除本案之傳票,排期在 10 月 3 日處理。

被告早前自辯獲判無罪

現年 19 歲的彭裕謙,早前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管有一支鐳射筆。

他否認控罪,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時,彭裕謙在無代表律師的情況下,親自以英文進行審訊、盤問證人。裁判官香淑嫻裁決時指,彭裕謙的行為可疑,但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呈堂的鐳射筆從彭的背包內檢獲,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DCCJ 551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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