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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歲起兩度性侵胞妹 22歲男判18月感化令 官:父母難辭其咎

10歲起兩度性侵胞妹 22歲男判18月感化令 官:父母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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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心理報告:
輕度抑鬱及適應障礙

法官郭偉健判刑時引述事主 X 的心理報告指,事主情緒低落、出現自殘行為、輕度抑鬱及適應障礙的症狀。報告指,X 現就讀中四,修讀生物、化學科,認為自己不足以應付學業,故學術表現是 X 最大壓力來源,不時與母親發生衝突。

報告又指,X 是父母眼中的「陽光孩子」,故她不會向父母透露不開心的事,擔心對他人造成麻煩,亦容易怪責自己沒用,難以表達感受。社交方面,她於小學時曾被同學欺負孤立,因而影響學業成績,但現時在中學與朋友保持良好關係。

法官郭偉健判刑時引述指,被告自小三聽到父母性愛聲音,因而對性感到好奇,又自感胞妹出生後被忽略,故犯案以報復父母不公對待。法官指,被告 7 年間作出相類行為,可見非偶然犯案,被告對胞妹造成的創傷亦難以量化,但認為不是不可逆轉,提到事主現時情緒穩定,心理報告亦指,其主要壓力來源並非來自性侵,而是學業及父母對她「陽光孩子」的標籤。

X 在性侵事件被揭發後,抑鬱情況增加,同時對家人感愧疚,自責未有忘記事件並揭發本案,令兄長需要搬離住所,父母辭工照顧她,令家庭破碎。報告又指, X 的整體情緒穩定,會持續接受心理治療。

報告:被告小三接觸色情物品
對性感到好奇

被告的報告則顯示,他曾有自殺想法,被捕後情緒低落,其保釋條件包括不可與胞妹接觸,與父母只可遠距離交流。報告指他擔心面對的控罪,診斷他有適應障礙,需接受治療。

報告又指,他被父母忽略,就讀中、小學時均感到孤單。他於小三曾聽到父母性愛的聲音,因而對性感到好奇,開始接觸色情物品及手淫,又曾於中六時召妓。

報告:犯案想報復父母不公對待

報告提及,被告沒有拍拖經驗,中學時被女同學取笑其身型及氣味,曾向心儀女仔示愛被拒,故對女性有親密關係感恐懼。由於胞妹出世後,父母將焦點放在她身上,故被告犯案是想報復父母的不公平對待,又認為與胞妹發生性關係可以更親密。報告又指,X 曾將事件告知父母,父母曾監督被告,但其後未有繼續。

報告又指,被告已明白色情物品內容不準確,知悉其行為對胞妹造成傷害;被告重犯性罪行的機會達中至高,他願意尋求治療,以培養正確性態度。

官:7 年間作相類行為非單一事件

辯方求情指,被告操行良好,參與不少義工,另呈上 X 撰寫的求情信,指她已原諒胞兄,可見家人都懇求法庭輕判。

法官判刑時指,控罪嚴重,被告首次犯上控罪時,X 年僅 3 歲,且本案非單一事件,被告承認 7 年間曾作出相類行為,可見被告並非偶然犯案。

法官又指,被告首次犯案時年僅 10 歲,是一名不成熟及入世未深的兒童及青少年,欠缺父母監管,沒得到正確性教育,不知如何處理對性的好奇心。

事主求情指被告是好兄長
官:父母難辭其咎

X 的求情信指,被告於其餘時間都會陪伴她,認為他是好兄長,希望他可獲輕判。 法官又提到,從 X 的心理報告可見,其主要壓力來源不是來自性侵,而是父母對她「陽光孩子」的標籤,以及學業壓力。

法官認為,被告對  X 造成的創傷難以量化,但不是不可逆轉,提到她現時情緒穩定;另被告犯案時沒有使用暴力, X 亦沒有受孕風險。法官認為,被告的父母難辭其咎,父母及 X 均希望家人可以團聚,認為有助被告復元。法官指被告僅 22 歲,相信他本質不壞,已得到教訓,考慮他初犯、認罪,終判感化 18 個月。

案情:被告 10 歲時首接觸成人片
想找人模仿而犯案

案情指,2011 年,被告 Y.L.P(現 22 歲)於胞妹、事主 X  3 歲時,著她入睡房替他口交,X 感到驚恐但照辦,被告於 X 的手掌上射精;另被告用手指摸 X 的陰部。

次罪發生於 2018 年 X 10 歲時,被告提出與 X 洗澡,他著 X 替自己手淫其後射精;被告又在洗澡時摸 X 的胸部和私處。兩罪發生時,被告父母均不在家中。

2021 年 11 月 1 日,X 因情緒抑鬱及自殘送院接受精神治療,向醫生披露曾遭兄長性侵。被告被捕後警誡下稱,「因為我當時對女性好奇,所以先對阿妹做依啲嘢。」他又於錄影會面中稱,約 10 歲時首次接觸成人影片,因此想找人模仿片中男女的行為。

DCCC3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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