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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灣仔|律政司就5人暴動無罪上訴 稱官未考慮被告企圖參與

10.6灣仔|律政司就5人暴動無罪上訴 稱官未考慮被告企圖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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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6 日,即《禁蒙面法》生效後翌日,網民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當中 5 人包括一名案發時 15 歲男生在灣仔被捕,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而使用蒙面物品罪罪成。暫委法官高偉雄判處其中 3 人監禁 10 周、另 2 人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 240 小時社服令。律政司早前以案件呈述方式,就 5 人暴動罪提出上訴。

控辯雙方周二(3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作陳詞,控方質疑法官沒有考慮被告事發時企圖參與暴動,法官及辯方均指,審訊時無人提出相關議題,辯方稱「可能連主控都無諗過」,質疑不應在此階段提出。
辯方質疑控方爭議事實裁斷
不能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

控方指,由於案件呈述草稿的部分內容未能與辯方達成共識,故須開庭處理有關爭議,由原審暫委法官高偉雄處理。

高偉雄甫開庭即問控方,是否指稱其事實裁斷有錯。控方表示,對法官的每項獨立事實裁斷沒有爭議,但爭議法官未能穩妥接納警員證供的裁斷,即見到首被告有投擲汽油彈。控方認為,憑被告案發時在現場的衣裝,可推斷他們有份參與暴動。高偉雄指,控方若認為其裁斷不正確,應在案件呈述草稿中清晰交代疑問。

辯方指,雖然控方稱不爭議事實裁斷,但其提出的疑問正是爭議相關事實,不能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辯方又指控方旁敲側擊,在草稿中嘗試加入事實,而法官在裁決時,早已提到曾多次翻看涉案片段,但控方仍爭議事實裁斷。

官亦質疑能否以案件呈述上訴
「唔係我錯嘅問題」

至於控方在草稿提出的另一疑問,指原審法官不推論被告案發時企圖參與暴動,但已裁斷被告並非無辜路過的途人,而是有備而來,認為在此基礎上,可裁定被告企圖參與暴動。辯方指,控方在審訊時沒有提出相關議題,「無話點 attempt 、點去參與,可能連主控都無諗過」,質疑不應在此階段提出。

高偉雄則指,審訊時任何一方都未提出相關問題,質疑能否以案件呈述方式列出,控方則表示可以。法官聞言指,可以但非必要,「呢個唔係我問題,唔係我錯嘅問題」,指控方可要求重審。

控方再指,法官可據《刑事罪行條例》考慮。官稱:「我知梗係可以,但係咪必須?」控方回應指無人提醒不等於不需考慮。

辯方表示,控方在本案中劃定暴動範圍,質疑不能作出「企圖」行為,「人喺現場,係有同無啫,唔會企圖。」高偉雄指,初步來看關於「企圖」的疑問未必適用於本案,「企圖係我未去到(就)被人拉咗。」控方認為,法庭應持較開放態度,將相關問題交予上訴庭定奪。

5 人暴動無罪 違《禁蒙面法》罪成

被告依次為林顯誠(15 歲,學生)、李安翹(17 歲,女學生)、蘇雅賢(20 歲,女學生)、謝兆雄(22 歲,學生)、陳樂燊(25 歲,結他老師),均為案發年齡。

5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眾人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同日同地使用掛耳式口罩及半臉防毒面具。

暫委法官高偉雄於 2021 年 12 月,裁定 5 人暴動罪不成立,指由各被告的衣裝和身處位置而言,可推論他們並非無辜途人,而且針對他們的環境證供強。但不能排除案發時 5 人見到警方驅散時來勢洶洶,因而隨著示威者逃跑,故無法確定,他們是否知悉警方當時要求在場人士離開。高偉雄遂指,法庭無法作唯一、無可抗拒推論,即 5 人親自參與暴動,故裁定他們暴動無罪。

而 5 人使用蒙面物品罪成,案發時 15 歲的首被告被判入更生中心,認罪的次被告被判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另 3 人則被判處 10 星期監禁。

DCCC101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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