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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押男與胞妹認逾萬元賄懲教助理 換眼鏡香煙等送入收押所 懲教助理擬認罪

還押男與胞妹認逾萬元賄懲教助理 換眼鏡香煙等送入收押所 懲教助理擬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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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被指於 2022 年 5 月至 8 月,收受還押人士家屬逾一萬元賄款,將眼鏡、非指定品牌香煙、打火機、練習簿等多項未經授權物品,交予荔枝角收押所內一名還押人士。懲教助理被控 3 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涉案還押人士及其胞妹則被控 3 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

兄妹被告周三(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辯方求情指,還押人士被告因「想生活好啲」犯案;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批評他利用胞妹,而胞妹亦在探訪期間,暗地裡與兄長溝通犯案細節,「目無法紀」、「兩個月內干犯三次」,明言刑期將不少於 12 個月,押後至 8 月 30 日判刑。

案情透露,3 名被告於警誡下招認,懲教助理被告指「所有收款用於還債」。辯方指,該懲教助理擬認罪,惟得悉其患自閉症,申請押後至 9 月13 日答辯,以取得心理報告作求情之用,以及繼續保釋,申請獲批准。

被告依次為金永勤(34 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吳天文(35 歲,還押人士)及吳樂澝(31 歲,保健員)。

吳氏兄妹認罪及同意案情。案情指,被告金永勤案發時駐守荔枝角收押所,而被告吳樂澝為被告吳天文的胞妹,金未獲權限與任何囚犯親友通訊,而吳天文未獲許可,接受另兩名被告提供的利益。

警誡下懲教助理稱為還債收賄

2022 年 5 月 21 日,在探訪期間,吳天文指示吳樂澝將「八份禮物」交予「咖啡」,即金,吳樂澝及後提取現金 8,000 元,並於一次探監時表示已將「8 件」交予金。吳天文其後於探監期間,陸續要求吳樂澝將眼鏡、練習簿、打火機、原子筆等物品,以及 2 筆款項交給金。金、吳更於長沙灣一食肆交收部分物品。三人被捕後,吳天文的囚倉被搜出原子筆、打火機、香煙等未經授權物品。

在警誡下,金承認於工作期間認識吳天文,通過 WhatsApp 安排與其胞妹會面,引進不同物品以收取控罪指稱的 3 筆報酬,而「所有收款用於還債」。吳天文亦承認管有相關物品,以及將胞妹的聯絡電話交給金,並指示她支付款項;而吳樂澝則承認按照哥哥指示付款,以及於 5 月 31 日在某食肆與金見面,交收練習簿及眼鏡。

辯方求情指還押被告「想生活好啲」

辯方求情指,吳天文現因另案還押中,將面對頗長時間監禁,「想生活好啲」故犯案,是次將妹妹牽涉在內,他感非常內疚,並呈上其親撰的求情信。

辯方另求情指,吳樂澝取得職業治療師助理資格,疫情期間曾服務啟德方艙醫院,提及她明白犯案屬愚蠢,不過涉案物品性質與懲教許可的物品類似,僅型號不同。

官:兩人探監期間暗地溝通、目無法紀

裁判官指,案情性質、情節嚴重,最低刑罰為 12 個月監禁,本案亦無特殊情況供酌情考慮,吳天文曾犯案服刑,是次「利用個妹妹,兩個一齊犯案」,而吳樂澝出於愛護家人犯案,但她並不年幼、現從事保險,「對法例唔會毫無認識」,卻在探監期間,暗地裡與哥哥溝通犯案細節,「目無法紀」,可見他們「夥同作案」。

官續指,非單一事件,「兩個月內干犯三次」,監禁似乎屬唯一合理刑罰,故法庭不會索取考慮社服令報告,避免給予被告假希望,但准為 2 名認罪被告索背景報告,將判刑押後至 8 月 30 日,期間吳天文續還押、吳樂澝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3 被告涉 6 罪

金永勤被控 3 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控罪指他於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間、6 月 27 日、8 月 1 日,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接受利益,即接受港幣 8,000 元、1,000 元、1,100 元,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荔枝角收押所給囚犯吳天文。

吳天文及吳樂澝則承認 3 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控罪指他們於 2022 年 5 月 21 日至 6 月 1 日期間、6月 27 日至 6 月 30 日期間、7 月 15 日至 8 月 1 日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職人員,即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金永勤,提供港幣 8,000 元、1,000 元、1,100 元,作為金永勤把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荔枝角收押所給囚犯吳天文的誘因或報酬。

懲教署:涉案人員已停職

懲教署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時指,涉案人員已被停職,又指由於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不便回應。

WKCC234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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