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角收押所二級懲教助理,被指於 2022 年 5 月至 8 月,收受還押者家屬逾一萬元賄款,將眼鏡、非指定品牌香煙、打火機、練習簿等多項未經授權物品,交予一名還押者。懲教助理被控 3 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涉案還押者及其胞妹早前承認 3 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周三(3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判兄妹監禁 6 個月及 3 個月。官指,二人伙同犯案,胞妹屬成年人,明知違規但甘願被利用犯法,「一而再,再而三」,認罪扣減後判囚 3 個月。而胞兄屬始作俑者,利用胞妹犯案,認罪扣減後判囚 6 個月。 首被告懲教助理擬認罪,押後至 9 月13 日正式答辯。懲教署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時指,涉案人員已被停職,又指由於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不便回應。
辯方求情:胞妹因關愛胞兄而犯案
控方指案例列明貪污案要判阻嚇性刑罰
被告依次為金永勤(34 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吳天文(35 歲,還押人士)及吳樂澝(31 歲,保健員)。吳氏兄妹認罪及同意案情,懲教助理擬認罪,押後至 9 月13 日答辯。
辯方代表還押胞兄吳天文求情指,他已有悔意,其求情信解釋犯案只希望令其倉內生活「過得舒適啲」,而且令其胞妹牽涉在內,已相當後悔。而胞妹吳樂澝的求情則指,報告內容正面,有悔意、不會重犯,僅因愚蠢及對兄長關愛而犯案,望法庭索社會服務令報告再作判刑。
控方則指,案例列明貪污案件要判處阻嚇性刑罰,除非有特殊情況才不會判處即時監禁。
官:二人伙同犯案
監禁無可避免
裁判官判刑時指,二人於兩個月內 3 次伙同作案,案例已說明已判處阻嚇性刑罰,而本案則不涉及特殊情況,同類案件一般於裁判法院會判處 12 個月監禁。
官續指,胞妹因愚蠢及對胞兄的關愛而犯案,並非特殊情況,又指她已是 31 歲的已婚成年人,於宿舍浴室及食肆與首被告會面,又以字條與胞兄溝通,可見她明知自己行為違規,甘願被利用犯法,「一而再,再而三」,監禁無可避免。
官又指,胞兄是始作俑者,利用胞妹犯案,以監禁 9 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 6 個月。胞妹則以判囚 4.5 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 3 個月。
警誡下
懲教助理稱為還債收賄
案情指,首被告、懲教助理金永勤案發時駐守荔枝角收押所,而被告吳樂澝為被告吳天文的胞妹。在探訪期間,吳天文指示吳樂澝將「八份禮物」交予金,吳樂澝及後提取現金 8,000 元,並於一次探監時表示已將「8 件」交予金。
吳天文其後於探監期間,陸續要求吳樂澝將眼鏡、練習簿、打火機等物品,以及 2 筆款項交給金。三人被捕後,吳天文的囚倉被搜出原子筆、打火機、香煙等未經授權物品。3 名被告於警誡下招認,而金永勤指「所有收款用於還債」。
懲教助理被控 3 罪
涉收逾一萬元賄款
金永勤被控 3 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控罪指他於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間、6 月 27 日、8 月 1 日,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接受利益,即接受港幣 8,000 元、1,000 元、1,100 元,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荔枝角收押所給囚犯吳天文。
吳天文及吳樂澝則承認 3 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控罪指他們於 2022 年 5 月 21 日至 6 月 1 日期間、6月 27 日至 6 月 30 日期間、7 月 15 日至 8 月 1 日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職人員,即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金永勤,提供港幣 8,000 元、1,000 元、1,100 元,作為金永勤把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荔枝角收押所給囚犯吳天文的誘因或報酬。
WKCC234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