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盛東邨 66 歲男子遇房署職員突擊上門巡查,期間涉情緒激動推職員出門,揮動菜刀稱「信唔信我用把刀剁死你」。他經審訊後,周一(17 日)被裁定刑事恐嚇罪成,押後至 8 月 31 日判刑,官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保釋候判。
被告供稱職員態度囂張,事發時未曾持刀走出單位,官不接納,並指房署職員的證供堅定不移,認為被告懷有威脅及令職員受驚的意圖。辯方望法庭索感化報告,官指案件涉及威嚇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屬加刑因素,不宜判感化。
房署職員供述遭用刀指嚇
官:證供堅定不移
官裁決時引述控方案情,指事主、房屋事務主任李東陽由大廈保安員陪同上門,進行突擊巡查。李進入涉案單位,保安員則在門口等候。李稱據戶籍資料,該單位有 4 人居住,包括戶主即被告楊義亮、其妻子及一對子女。
李視察睡房時,問楊「邊個瞓」等,楊突然情緒激動,將李推出單位外面,之後揮動菜刀,稱「查咩家宅」、「信唔信我用把刀剁死你」、「信唔信我用呢把刀斬你」,最終報警處理。
官認為李東陽的供詞堅定不移,說法平實而沒有誇大,故接納其證供。
官指,事發時李遭人扯住衣袖並被推出單位外面,再被用刀指着,最後落荒而逃,法庭不會吹毛求疵地要求證人描述事發的細節及動作。再者,就辯方所質疑的刀柄顏色、長短等差異等,官指均非關鍵之處。

被告稱沒持刀走出單位
官:說法矛盾
被告審訊時供稱,事發時正準備晚餐突然聽到敲門聲,對方為事主李東陽,而李表示是房署職員,要進行家訪,又快速地出示工作證件,詢問可否入屋。被告沒看清楚證件,但有應李的要求出示身份證,並讓李進入單位。
被告指,李在過程中自說自話,他覺得李態度囂張。李進入一房間詢問屬於誰,被告指是兒子的房間,李質疑「唔似喎,你個仔點瞓」。被告指自己情緒激動,將李推出單位外再繼續切菜煮飯。但李與保安仍沒有離開,被告遂手持菜刀走到單位大門前,問「仲唔走」,二人之後離開。被告供稱,在過程中他從未走出家門。
官認為被告的說法違反邏輯、前後矛盾,拒絕信納。
官指,被告聲稱李當時沒有自我介紹,只快速地展示證件,但被告又配合出示身份證,讓陌生人入屋。被告指之前有被家訪經驗,知道家訪目的。官就此指,難以理解為何被告會因李的問題而感到冒犯,認為被告編造藉口,掩飾對李的不滿。
官提出質疑,指被告將李推出屋外之後沒有關上大門,而是返回廚房切菜,之後為何又突然到門前指罵李、為何又要手持菜刀。
官又提到,被告事發時說出威嚇語句、神情兇惡,再加上持刀,其行為更驚動保安員介入勸說,認為被告懷有威脅及令李受驚的意圖,裁定罪成。
官:威嚇執行職務公職人員
屬加刑因素
辯方求情指,被告與事主及保安員沒有積怨,因情緒激動而作出涉案行為,沒有預謀。被告亦沒有追着李,「只係得個噏字」,沒有付諸實行,李亦沒有受傷,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紀,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再作判刑。
官質疑案件涉及威嚇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屬加刑因素,不宜判感化。辯方強調是次屬單一事件,被告只是隨手持刀,非事前已準備好攻擊性武器。
官最後下令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強調控罪及案情嚴重,所有判刑選項仍然開放。
被告楊義亮(66 歲,報稱保安員),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指他於 2026 年 1 月 27 日,在葵涌葵盛東邨盛國樓某層走廊,威脅男子李東陽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他受驚。
WKCC546/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