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人涉向柴灣茵翠苑、堅尼地城海都樓及葵涌怡勝花園的業主立案法團成員,或業主代表行賄包括提供賭場籌碼、裝修服務、利是,金額最高達 50 萬元,以投得大維修工程的顧問或承建商合約,或要求他人協助就涉招標的民事案件達成庭外和解,被廉署分 3 案起訴。
案件周三(2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裁判官應控方申請,押後至 5 月至 6 月再訊,待處理轉介區院的文件。被告皆准保釋。廉署新聞稿指,涉事的法團成員或業主代表均沒有受賄,而其中一案,被告雖然非業主或居民,卻出任法團秘書。
競委會同日入稟起訴 12 人及 8 間公司,指涉及大維修工程招標圍標反競爭行為,違反《競爭條例》(見報道)。涉案屋苑包括發生五級火的大埔宏福苑,記者翻查法團資料,其中兩間公司被列入表現最好五強名單(見報道)。

控罪:一人向怡勝花園法團主席
送賭場籌碼、裝修服務
首案被告黃湘豫(64 歲,商人),被控 4 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控罪指,被告於或於 2020 年 7 月 5 日、2023 年 10 月 31 日、2024 年 4 月 13 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代理人,即怡勝花園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林金水,提供利益,即提供形式為價值不明的賭場籌碼、價值港幣 51,200 元的裝修服務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該林金水作出或曾經作出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即協助由被告推薦的投標者,獲批怡勝花園大維修項目的顧問、承建商合約)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該林金水作出或曾經作出上述作為而向他提供該利益。
黃的案件將押後至 6 月 3 日,待處理轉介區域法院的文件。期間黃獲准以 5 萬元保釋。
控罪:兩人涉向茵翠苑法團主席
提供金錢爭取合約
第二案被告依次為張烱權(42 歲,商人)、周淑霞(43 歲,自僱人士),兩人被控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控罪指兩人在 2022 年 9 月 24 日至 2023 年 2 月 26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串謀茵翠苑業主立案法團主席黃健豪,向他提金額不明的金錢,以協助與張有聯繫的公司,獲批茵翠苑大維修項目的承辦商合約。
案件將押後至 6 月 3 日,待處理轉介區域法院的文件。張、周分別獲准以 5 萬及 4 萬元保釋。

控罪:兩人涉賄海都樓業主代表
要求協助土審案庭外和解
第三案被告依次為鄭國歡(53 歲)、江寶材(70 歲),均報稱為裝修工人。鄭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江則被控兩項相同罪名。
控罪指,鄭於或於 2022 年 10 月 17 日,向海都樓業主或其代表,即姓黃、蘇和余人士的代理人黃潔蓮,提供金錢港幣數萬元,以遊說業主和代表,反對祥利建築公司獲批海都樓大維修項目的承建商合約。
江的控罪則指,江於或於 2024 年 1 月 23 日及 2 月 22 日,向黃潔蓮提供金額不明的利是、金錢 500,000 元,要黃協助一宗由上址業主和代表在土地審裁處就海都樓大維修項目提出的申索(編號:LDBM202/2022),達致庭外和解。
案件押後至 5 月 20 日,待處理轉介區域法院的文件。兩人獲准以一萬元保釋。
廉署新聞稿:
法團成員或業主代表均沒受賄
據廉署新聞稿,3 案被牽涉的法團成員或業主代表均沒接受賄款,亦沒有向被告提供協助。而就第二案,被告周淑霞案發時為時任法團秘書,但她並非屋苑的業主或居民,而她同時在張的公司工作。
至於第三宗案涉及的土地審裁處案件,為海都樓部分業主入稟要求推翻,將大維修工程以約 3,100 萬元判給「祥利建築公司」的決議,而入稟的居民最終獲勝訴。而 3 宗案件,涉案屋苑的工程總值約 9,000 萬元。
ESCC736-8/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