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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官裁控方毋須再披受 PII 保護資料 羅德泉:已滿足公平審訊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官裁控方毋須再披受 PII 保護資料 羅德泉:現已滿足公平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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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被指拒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案,前副主席鄒幸彤等 3 人否認控罪,周一(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 6 日審訊,續由鄒盤問負責調查支聯會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爭議國安處發出「遞交資料通知書」的必要性。

在第 4、5 日審訊時,鄒幸彤因盤問時多次被控方以涉「公眾利益豁免權」(PII)為由反對而打斷。鄒遂提出重新檢視 PII 申請,第 4 度要求控方披露更多受保護資料。

《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周一裁定控方毋須再行披露資料,指考慮申請及最新情況後,認為現階段已滿足公平審訊,但稱此裁定非最後定論,辯方仍可申請再重檢。同日證人再度因控方提出爭議而 5 度避席。
鄒批控方「荒謬」
稱證物曾完整給辯方卻不允庭上提

證人避席期間,鄒幸彤擬引用數份「附件」內容盤問,指她憑報告內容,找出控方曾給予辯方的證物,並擬指出報告內容對支聯會指控不實,遭控方以 PII 為由反對。鄒質疑,該些附件原文現雖受 PII 保護,但曾給予辯方,形容控方反對「荒謬」。

證人其後拒答。鄒幸彤一度要求,要限制證人拒答次數,否則他可拒絕回答所有問題。羅德泉指,問題涉及正進行的調查及受 PII 保護。

證人:參支聯會決策「人物 3」收「組織 5」資金
鄒幸彤:「人物 3」非以支聯會身分收錢

鄒幸彤盤問時引述洪毅報告,指報告提及「人物 3」收取「組織 5 」的資金,她質疑一個人擁有多重身分屬平常事。洪毅回應指,「人物 3 」有收取「組織 5 」資金,亦有參與支聯會決策,此外不能再披露,否則會透露受 PII 保護的內容。

鄒續質疑,「人物 3 」並非以支聯會身分收取「組織 5 」資金,而觀乎現時證據,不能說明「組織 5」和支聯會的關係,最多只能說「人物 3」同時和兩個組織有關係。洪毅均拒答。

證人:「組織 2、3」和支聯會協辦活動
鄒幸彤問是否「釋放人權律師」 證人拒答

鄒幸彤續引報告指,支聯會被指與「組織 2」、「組織 3」協辦一個「譴責中央打壓為民主、法治而戰者」的活動,是否與「要求釋放內地人權律師」有關。洪毅同意報告內容,但拒答是何活動。

鄒幸彤質疑報告指控支聯會內容
發言來自學聯代表

鄒引報告其中一段指控支聯會的段落,稱有代表發言稱,「唔單止係…獨裁政權踐踏人民嘅歷史,更係由下而上,以和平、理性…表達的運動」,實際上是當年學聯代表葉楚茵的發言,而畫面上有寫「學聯代表葉楚茵」。

洪毅指,他從片段謄本中,見主持形容她是支聯會的後繼(successor),同時是支聯會最年輕常委。案件下周一(14日)續審。

控方爭議鄒幸彤提問涉 PII
證人兩日避席 11 次

鄒幸彤在第 4 及 5 日續審、盤問證人洪毅時,被控方以其盤問問題涉及 PII 為由,多次提出反對,期間證人須 11 度避席。《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指,因他不知受 PII 保護內容為何,而證人曾參與調查,故對方會比他更適合(in a better position)去判斷應否答問題,最終交由證人決定是否回答。證人一概不回應。

3 名不認罪被告,鄒幸彤親自應訊,鄧岳君由大律師黃俊嘉代表,徐漢光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黃雅斌代表。主控續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擔任。 上月 28 日張卓勤因家事告假,一度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

梁錦威、陳多偉認罪判囚 3 月

5 名被告為:鄒幸彤(36 歲,大律師)、鄧岳君(53 歲,無業)、梁錦威(36 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 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 歲,退休人士),被控違反《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 5 ,沒有遵從通知的規定遞交資料。

梁錦威、陳多偉早前認罪,各被判監 3 個月,其餘 3 人否認控罪。

WKCC363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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