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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罪成 押後3.11求情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罪成 押後3.11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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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 3 常委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被指拒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案,經歷 13 日審訊後,周六(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沒有遵從通知的規定遞交資料」罪成,押後至下周六(11 日)聽取辯方求情。鄒幸彤步入羈留室時,多名旁聽人士站起揮手說「保重呀」,獲鄒回「終於見到大家個下巴」。徐漢光、鄧岳君續准保釋,其中鄧步出法院時指:「今日係 3 月 4 號,希望大家仲記得六四 34 周年。」

本案為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刑事審訊案件,及首宗拒交資料審訊案。《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表示,參考《國安法》條文及相應案例,「實施細則」同樣不容挑戰、不受司法決定左右。而本案涉及的遞交資料通知書,羅認為門檻不低,亦認同警務處長指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一說方向正確,對隱藏於都市之中的「外國代理人」需全面搜查,最終裁定發出通知書是合法而穩妥,被告未有履責向警方提供所索資料,因此罪成。

法官頒發判詞時,亦附上涉「公眾利益豁免權」的控方證物複印本,包括鄒幸彤在審訊時曾稱「我只收到很多頁的黑色墨水」的文件,如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之調查報告,及警務處長遞予保安局,申請向支聯會等人發出「遞交資料通知書」的申請文件。其中涉 28 頁的調查報告,控方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見「法律 101」文章)為由,在當中 22 頁遮蓋部分內容,或以代號稱呼相關組織及人士。

2023 年 3 月 4 日,徐漢光、鄧岳君准保釋候判,鄧步出法院時指:「今日係 3 月 4 號,希望大家仲記得六四 34 周年。」
警方 2021 年 8 月發資料通知書
向支聯會常委索 4 大類資料

判詞歸納本案事發經過,指警務處長於 2021 年 8 月 25 日,引《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五 ,向包括本案 3 名被告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在內的支聯會常委,發出「遞交資料通知書」。

通知書指,警方調查後,警務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支聯會為《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五定義下的「外國代理人」,同時合理地相信(reasonably believes),發出通知書對防止、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屬必要,遂要求支聯會交出以下資料,限於 14 日內遞交:

(一)支聯會成立至今(當時)的所有職員資料
(二)自 2014 年起,支聯會在港舉辦活動資料、涉及在內的共同組織者資料,例如「華人民主書院」、「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民主中國陣線」、「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以及人物 Mark Simon 等
(三)2014 年起支聯會內、外的會議紀錄
(四)2014 年起支聯會的收支紀錄,並特別註明,要求常委交代鄒幸彤於 2021 年 2 月 4 日,收取 Asia Democracy Network 一筆 3,000 元的原因及目的

判詞續指,及後支聯會召開記者會表明拒交,並向警務處長發出公開信,聲明支聯會不是任何組織的「外國代理人」,並會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另又批評控罪有違「不自證其罪」原則、公平審訊、結社自由及私隱保障。

辯方爭議發通知書合法性
官指《國安法》實施細則不容挑戰

羅德泉在判詞中指,辯方抗辯重點,在於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法官並在判詞羅列本港高院上訴庭案例「梁國雄案」,及《國安法》條文與相應案例。

翻查資料,梁國雄案訂下「相稱驗證準則」(proportional analysis),以判斷對某些權利施加的限制,有否違反人權。羅在判詞指,《國安法》第 43 條賦權執法人員,而據「黎智英案」,《國安法》不容挑戰;第 13 條亦註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容司法程序或決定左右。羅認為,在上述背景下,《國安法》「實施細則」,同樣不容挑戰(not the subject of any challenge)。

判詞續指,「實施細則」附表五授權警方發出遞交資料通知書,並預期警方會恰當行使該權力。

官:附表五要求「合理理由相信」標準不低

羅德泉指,考慮「相稱驗證準則」時,要全面且客觀。他認為,「實施細則」沒就附表五中所指的「合理理由相信」(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訂定門檻,有別於授予類同權力的附表一和七,要求先確定目標對象。就其觀察,辨認出(identify)「外國代理人」,只是執行「防止、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措施的初步之舉,考慮其中或涉海外組織或人物,要求警方採用嚴謹的辨認標準「並不現實」(unrealistic),加上現時沒有代理人註冊機制或外國代理人名單,調查初期的資料或鬆散,但維護國家安全至為重要,條文有必要確保具彈性。

羅德泉認為,相對於有較嚴格應用門檻的附表一、七所指的「合理理由懷疑」,附表五所指的「合理理由相信」標準較低,但其標準本身亦不低。

羅指出,考慮被告背景、政治目標、活動及多年來與本地、非本地組織的聯繫,認為「警務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一說,屬正確方向(correct approach)。

官:「外國代理人」在港屬「新概念」
代理人或隱身 全面搜查有必要

羅德泉接著在判詞中分析國安處要求支聯會提交的資料,有否過量。羅認為,「外國代理人」在香港屬「新概念」,沒有任何先例可言,本質上亦不屬犯罪,因目前不存在任何代理人註冊機制,形容「所有事是由零開始」。而對於一些隱身都市之中的「代理人」,警方作出全面搜查及篩查,份屬必要。

羅續指,支聯會自 1989 年成立起,不斷舉辦與六四相關的政治活動,並與本地、非本地組織或人物有聯繫,「要求成立至今、完整的常委、全職員工名單,對於弄清支聯會背景,是不可避免的要求」,而索取個人資料用於辨認目的,對執法而言亦是必要。

至於索取支聯會近期活動資料,羅德泉認為,由於支聯會積極與不同海外人或組織合作,故有必要查清他們之間的來往(dealings)、聯繫、金錢流向及資產,以找出他們的從屬關係及終極目標。

羅認為,警方向支聯會索取相關資料,並非漁翁撒網(broad-brush fishing),有設定時限等,認為警方發出通知書的行動,已是克制(abstemious)及自制(self-restrained)。

辯方質疑追溯至 1989 年
官指不能限制追溯期

審訊時,辯方曾爭議警方國安處索取資料,早於《國安法》生效前、遠至 1989 年。羅德泉在判詞中指,國家安全的概念,並非在某個時間點才突然出現,可以是在不同政體下的一連串持續性行為,因此不認同索取資料要限制追溯期。

官裁定國安警誠實可靠
批鄒幸彤盤問方式

本案一共傳召兩名控方證人,包括負責調查支聯會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登門拘捕鄒的警方國安處男警員楊肇熙(音譯)。其中,判詞綜合洪的口供指,他調查支聯會時,循其他渠道索取資料,但亦有待覆檢(cross-check)完整性、準確性,以及有否錯誤或誤解之處。

羅德泉另於判詞中批評鄒幸彤,「馬拉松式」及密集的盤問方式,指她大多時間在兜圈子(mostly circling around on),又動用「猜謎策略」(guessing tactics),目的是取得受「公眾利益豁免權」保護而遮蓋的資料,以試圖建立支聯會並非如洪毅所想般為「外國代理人」。法官認為,洪毅在盤問下證供不受動搖,裁定他為誠實可靠證人,接納其證供。

至於有親自作供的鄒幸彤,羅德泉拒絕接納她的證供,指其觀察均屬揣測、缺乏基礎。另鄒曾在庭上解釋支聯會錢銀流向,羅認為早應在通知書截止前提出,而非事後在法庭上提出。

3 被告罪成

羅德泉最終裁定,警方國安處向 3 名被告發出的「遞交資料通知書」,在當時是合法而穩妥的。而基於通知書合法,3 名被告遂有責任向警方提供所索資料。但支聯會向警務處長發出聯署公開信,表明他們無意提供資料,其後也沒有實際行動提供資料,對此也無合理辯解,因此 3 人「沒有遵從通知的規定遞交資料」罪成。

是次裁決,司法機構設 233 張公眾籌供旁聽,除正庭外另設兩個延伸庭直播。正庭內,旁聽者包括社民連「阿牛」曾健成等人。應訊的 3 名被告鄒幸彤、徐漢光、鄧岳君周六均除口罩示人。

5 人被控 梁錦威、陳多偉認罪判囚 3 月

5 名被告為:鄒幸彤(36 歲,大律師)、鄧岳君(53 歲,無業)、梁錦威(36 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 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 歲,退休人士)。他們同被控於 2021 年 9 月 8 日,作為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梁錦威、陳多偉早前認罪,各被判監 3 個月。其餘 3 人否認控罪。鄒幸彤親自應訊,鄧岳君由大律師黃俊嘉代表,徐漢光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黃雅斌代表。主控續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擔任。

WKCC363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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