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遭賣豬仔案 判監7年男子刑罰上訴失敗 上訴庭關注案件嚴重為何不在高院審

分享:

原審官以判囚 7 年為起點
上訴方質疑過重

上訴人馬智豪於 2024 年承認串謀詐騙和洗黑錢罪被判監,他針對串謀詐騙罪的刑罰提上訴,指以 7 年監禁、達區院法定判刑上限為量刑起點,屬刑罰過重。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與楊家雄一同審理。

上訴方周四庭上進一步陳詞,指原審區院法官林偉權考慮了案情中販賣人口的因素;但馬認罪時,他是把焦點放在控罪詳情上,而控罪詳情並沒指控或提及他販賣人口:

兩名被告為馬智豪(31 歲)、張敏懷(24 歲,學生),他們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指兩人於 2021 年某日至 2022 年 8 月某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詐騙某些會被誘使前往外地工作的人士,即不誠實地向該等人士虛假地表示,有真實的就業及或商業機會產生可觀的經濟報酬,從而誘使該等人士前往其他國家。

薛偉成質疑,馬承認的案情包括人口販賣情節,基於被定罪,原審法官判刑時可有所考量,而這情節會增加控罪嚴重性。他亦提到,由於香港沒販賣人口的控罪,故檢控時以串謀詐騙罪替代。上訴方則重申本案沒類同案例,以區院判刑上限 7 年為量刑起點不適當。

官關注律政司檢控基礎

答辯方律政司陳詞時,多次被 3 名上訴庭法官問及檢控方式。薛偉成問,為何本案的串謀詐騙罪基礎,是串謀令受害人遭受經濟損失,例如無薪工作?

律政司稱因受害人當初受騙,是基於對方承諾有關工作會為他帶來可觀的收益。薛偉成聞言稱,就是這點招致災難,受害人反過來在經濟上蒙受剝奪。

律政司一方同意,續指因此案中串謀詐騙罪的基礎,便是受害人其後被要求從事詐騙、被騙無薪工作,而與被告串謀的人,則從受害人提供的「服務」獲益,或利用受害人要求他們的家屬提供贖金。而針對案中馬的行為,馬並非真誠安排受害人工作,也沒為受害人安排回程機票,而他送受害人上機,就是實行串謀,令受害人面臨經濟損失的風險。

本案共 5 名受害人,案情指其中兩人遭販賣至緬甸的「KK 園」。圖為衞星圖片顯示 2025 年 11 月 14 日,位於緬甸與泰國邊界的 KK 詐騙園區情況。(Planet Labs via AP)

官:串謀協議沒載入控罪

但薛偉成質疑,案中的串謀協議並沒寫在控罪。律政司一方同意。

薛偉成遂指,律政司一方應慶幸被告選擇了認罪、只能依賴這份案情,否則若是審訊,辯方大狀是可以挑戰被告誘騙事主到海外「旅行」,對事主不構成經濟損失,反之是事主有所得益、接受餽贈。而就算被告作出虛假承諾,也不等於可推進至「要令事主白做」的串謀協議存在。

律政司一方稱,本案是一系列誘騙港人至海外事件的首宗檢控,會把法官的意見轉達予律政司內部再研究。但認為若案件當初需審訊,相信最差的情況是辯方要求進一步釐清控罪,但基於控方案情清晰,相信能夠解決。

律政司一方又指,就本案情況,一旦事主登上飛機,有關經濟損失的風險便有所實現,亦構成販運人口。而實際上辯方大狀在原審時,也有針對販運人口的因素求情。

薛偉成追問,當本案涉販運人口,律政司檢控時以經濟損失為檢控基礎,本應是控罪的販運人口卻被當作加刑因素,此舉是否恰當。律政司一方稱,由於本港沒有販運人口罪,故以串謀詐騙罪充當檢控媒介(using the defraud as a vehicle to put forth the charge),雖然基礎是經濟損失,但有關檢控仍是指向販運人口,並從中獲利。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則問,有多少類同案件被檢控。律政司一方稱,雖然警方接獲許多報案,但只有少數案件能踏入檢控程序,恐怕只有個位數字。官追問原因,律政司一方稱有些是因為事主不想追究,例如安全返港後不願錄口供,有些則是說法不太可信或可靠。

官關注為何不在高院審訊

至於量刑起點,律政司一方認為原審法官採 7 年監禁恰當,指本案有不少事主受虐後在身上留下創傷的照片作為證據。薛偉成關注,本港沒有販運人口罪,如判刑時考慮販運人口,是否恰當?答辯方稱據上訴庭和終審法院一宗外傭案例,提到就算沒有販運人口罪,量刑時仍可反映此案情。

薛偉成關注,本案案情極為嚴重,如在高等法院審理,最高刑罰可以是監禁 14 年,認為其實應在高等法院處理,問為何選擇在區院審理。

律政司一方解釋,本案沒有類同案例可參考,觀乎案情認為牽涉的集團相對規模細小,不算同類情況中最差,料 7 年刑罰能反映罪責;如上在高院審訊需要陪審團,但有事主有身體或智力問題,擔心這樣做太耗時。

上訴方對律政司一方的陳詞沒回應,3 名法官即席商議後決定駁回刑罰上訴,押後頒布理由。

原審官:非常卑劣的人口販賣案

原審區院法官林偉權於 2024 年 11 月判刑時,指本案是非常卑劣的人口販賣案件,共有 5 名受害人被誘使至泰國及柬埔寨,被迫參與詐騙或在支付贖金後才獲釋,期間遭到暴力或威嚇,受虐最嚴重的受害人更身患殘疾。

官形容,本案是區院其一最令人髮指之案件,認為須發出強烈且明確的訊息,帶出參與者將受到嚴厲懲罰,參與程度越高,刑期則越長。(詳見報道

CACC242/2024(DCCC688/2023、DCCC65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