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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等3人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高院4.17聆訊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等3人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高院4.17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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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上訴被高院駁回
鄧、徐即時服刑

本案為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定罪及上訴案件。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在經歷 16 天審訊後,於 2023 年 3 月 4 日,被原審裁判官羅德泉裁定違反《國安法》實施細則下的沒遵從「遞交資料通知書」罪成(下稱「通知書」),同月 11 日 各被判囚 4 個半月。

3 人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綜合上訴聆訊內容,鄒幸彤等 3 人認為,警方發出「通知書」須達到確認支聯會「是代理人」的門檻,而非「懷疑是」;又指因原審容許國安處警司證人選擇不答問題,未獲公平審訊。答辯方律政司則認為,毋須證明被告是誰的「外國代理人」,因不屬控罪元素。

審理上訴的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姬,2024 年 3 月頒下判詞,駁回 3 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判詞指,認同原審判斷,指「外國代理人」不是控方須舉證的控罪元素,否則會有違《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及目的,而辯方亦不可挑戰警方「遞交資料通知書」的合法性。

判詞又指,不論控方部分證物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被遮蓋,抑或國安處證人拒答問題,均不涉審訊不公。

《法庭線》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原審 16 天聆訊整合,請見另稿

HCMA99/2023(WKCC363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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