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被指煽顛案 鄒幸彤申請撤銷公訴書失敗 案件明年一月開審

支聯會被指煽顛案 鄒幸彤申請撤銷公訴書失敗 案件明年一月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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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修訂控罪詳情
增「結束中共領導」

本案控罪為《國安法》第 23 條「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公訴書的控罪詳情指,4 名被告以「非法手段」推翻、破壞中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自辯的鄒幸彤在申請中爭議,控方未有說明具體的「非法手段」,以致她不明白控罪,難以答辯。

法官李運騰引述新修訂的控罪詳情,指控方將「非法手段」定義為「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並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支聯會案 4 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李卓人(64 歲)、何俊仁(69 歲)和鄒幸彤(36 歲)。他們同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8 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翻查《中國憲法》,序言長近 1,900 字,而第一條提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
4 名被告為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與鄒幸彤。何俊仁早前改為擬認罪(見報道)。

鄒:真心聽唔明白
唔知可以點樣答辯

鄒幸彤陳詞指,不明白控方新修訂的控罪詳情,「老老實實,真係唔知法庭係咪聽得明呢句說話係噏緊乜⋯我自己係真心聽唔明白,亦都唔知可以點樣進行答辯」。她指,若控方起訴她煽動他人參與燭光集會,而這樣做會結束共產黨領導,「咁我明(控方)告我做緊乜」,但(現時控罪詳情)所謂『手段』,係無一個可以被理解嘅意思」。

鄒續說,「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是個結果、狀態,其本身沒法違反法律,「只有人嘅作為或者不作為可以違反法律」。她舉例稱,若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都是「非法主張」,則任何人主張某法例的結束都會被視作違法,「咁香港最危險嘅犯罪組織就叫做法改委(法改會),甚至叫做立法會」。

法官陳仲衡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結束』係結果;『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係行為,去做一些事情,分唔分到?」李運騰則舉例稱,假設有人趁「人大」開會時放置炸彈,「炸死晒政府嘅人,佢咪一個人可以做嘅行為」。鄒反駁稱,此不等於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

官引控方立場:任何鼓吹推翻中共領導
必然違憲、違法

李運騰向控方釐清後,歸納指控方立場是根據憲法,並無任何合法機制、途徑或手段結束共產黨領導,因此任何鼓吹、試圖推翻共產黨的行為,都必然違反憲法、違法,亦即「非法手段」是指任何試圖推翻共產黨的行為。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確認。

李續指,而法庭亦需進一步考慮,被告的行為具體含意為何,即涉否推翻、破壞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陳仲衡詢問控方,據此定義,假設被告鼓吹絕食以結束中共領導,這是否控方所指的「非法手段」?黎嘉誼指要視乎實際情況,但若絕食目的是結束中共領導、威脅國家,「我哋傾向話可以」是一種非法手段。

官:開案陳詞指支聯會
以民主或六四之名鼓吹主張

對於鄒幸彤質疑控罪過闊,沒有列明支聯會實際鼓吹甚麼「非法手段」,李運騰引謀殺罪為例,稱控罪詳情只會說被告有意圖非法殺死某人,或有意圖對該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李又指,控方已經在控罪詳情中為其案情「立咗個框框」,因控方需再證明被告的行為要有破壞或推翻的意圖,「唔係任何事情,就咁點支蠟燭,就咁嗌個口號⋯而係要證明你背後行為有某些含意,達至兩個目的其中之一」。

李續說,若控方證明不到就失敗,而若證明到,法庭就需考慮其法律觀點是否正確,形容控方案情「基本上無得褪㗎喇」。法官黎婉姫亦補充指,在謀殺案中,被告如何殺害死者,例如「用刀拮」等手段,控方會在開案陳詞指出,而不是在控罪詳情列明。

李運騰亦表示,控方的具體指稱會受限於開案陳詞,又指開案陳詞的作用是收窄控罪範圍。李其後透露,控方已在開案陳詞列明,指控的行為是支聯會「以所謂民主或六四事件之名,配合針對國家的負面內容,來鼓吹或宣傳支聯會的組織和主張」,當中包括支聯會「五大綱領」之中的「結束一黨專政」,控方認為此綱領「必然」涉以違憲的非法手段顛覆政權。

李續引述指,本案被告沒有明確及詳細地提及特定的計劃或手段,但「有關字眼的自然和合理效果就是以『結束共產黨領導』為目標,所涉及的行為和手段必然是違反國家的憲法的」。

對此,李說控方是間接承認,他們依賴支聯會或被告曾在公開場合引用過的口號,但當中無提及過具體計劃或任何實質手段,例如沒有叫人暗殺國家主席習近平、放炸彈、軍事政變等。

鄧岳君
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周一到法庭旁聽。(《法庭線》記者攝)

鄒批控罪「虛無縹緲」
官反駁指「係擺得比較闊」

鄒幸彤則指,控方沒有釐清涉及的實際「非法手段」,而支聯會呼籲巿民示威、點燭光、悼念六四、參觀六四紀念館、買花、捐款,甚至「天安門母親」尋求公義,都可以是推進「結束中共專政」的其中一個行為,質疑控方「等同認定咗我哋叫人做嘅手段係非法,但係諗唔掂點解係犯法,就套一個好大嘅指控」,猶如製造「新嘅口袋罪(pocket crime),無論我哋做乜嘢行為,基本上都可以塞得入呢個指控」,形容檢控基礎「虛無縹緲」。

李打斷指「唔係虛無縹緲,佢哋(控方)係擺得比較闊」,重申控方是指任何嘗試「結束一黨專政」的行為都屬違憲,至於這個檢控基礎是否過闊、站不住腳,則是審訊時法庭要裁斷的議題,而不是撤銷公訴書申請的議題。

鄒續質疑,控方的做法「企圖將政治異見本身去『刑事化』」。李再次打斷指,檢控的基礎應是被告有否煽惑指稱的非法手段,而非審判異見,「你可以諗乜都得,但如果你付諸行動就兩回事喇」。

鄒反駁指,控方的指控是基於行為目的是「推翻中共領導」,因為目的本身是非法,故此任何行為均是「非法手段」。李回應指「如果法律係咁,我哋都無辦法㗎」,重申這屬於審訊時法庭要判斷的議題。

至於鄒質疑檢控基礎「闊到對被告不公」,令辯方難以準備辯護方向。李認為,檢控的核心是有否鼓吹推翻或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等,「但你最根本嗰個嘅辯護呀,就係話你根本冇咁嘅含意吖嘛⋯睇唔到辯護裡面有咩困難喎?」

李:原訟庭於 47 人案
裁斷違憲屬「非法手段」

對於控方在陳詞中引述其他國安案包括「唐英傑案」,鄒幸彤批評,控罪性質完全不同,因本案是煽動顛覆罪,控罪有明確的「非法手段」元素,惟「唐英傑案」沒有(唐被控煽動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兩罪條文都沒非法手段字眼)。

李運騰指,在「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中(由李與陳仲衡、陳慶偉審理),控罪為串謀顛覆罪,條文有「非法手段」的字眼,而原訟庭亦「有啲見解⋯當然今次法庭組合同上次有啲分別」,但指在該案中「法庭裁定『非法手段』,係包括任何違憲嘅行為」。

李指,雖然該案正等候上訴庭的裁決,暫未知上訴庭會否沿用「非法手段」泛指違憲行為的詮釋,但若適用,「佢(控方)所指嘅『非法手段』,係泛指一切違反國家憲法所規定嘅行為」。

至於「事實上不可能」(impossibility)可否構成辯護理由,李運騰指按普通法原則理解,在串謀、企圖控罪中並不構成。鄒反駁指,煽惑則有此辯護理由。李指視乎是次申請結果,若開審則屆時可提出。

2020.7.9 初選記者會 戴耀廷 區諾軒 趙家賢
47 人案中「非法手段」亦是重要爭議,原訟庭 3 名指定法官裁斷違憲行為亦屬「非法手段」(見報道)。圖為 2020 年初選記者會。

3 官即日駁回鄒幸彤申請
案件明年一月開審

3 名法官中午後休庭考慮,下午宣布駁回鄒的申請,指會在 2026 年 1 月 21 日頒下書面理據,案件會按原定於翌日即 1 月 22 日開審。

本案原先 2025 年 5 月開審,其後延至 11 月,早前再度押後至 2026 年一月開審。司法機構回應《法庭線》指是法官指示,未解釋原因(見報道),周一庭上同樣未有交代。

案件暫定審期為 75 天。按《法庭線》計算,何俊仁至今還押逾 1,300 天,李卓人、鄒幸彤則至今還押逾 1,500 天。

HCCC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