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入稟申請充公黎智英財產 律政司:法庭已取消明日聆訊 會另訂聆訊日期

黎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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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透露至少充公 1.27 億元

原告為律政司司長,被告為黎智英。

入稟狀指,原告要求法庭頒令充公黎智英的 15 個銀行戶口資產,總值逾 3,200 萬元;48 個銀行戶口資產總值逾 1,200 萬元,當中包括「LACOCK INC.」滙豐銀行戶口 8 萬元;就欺詐案和勾結外國勢力案各付的 500 萬元保釋金、就欺詐案所付的 200 萬元罰款;另充公 17 間相關公司的股份。

政府引《國安法》申請充公令

政府早前在新聞公報表示,原訟庭早前已裁定黎智英 3 項危害國安罪行罪名成立,根據《國安法》第 32 條,涉及《國安法》罪行的違法所得、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而《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三,則列明相關充公申請的條件,原訟庭須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條件,才可將財產充公。

黎判囚 20 年 欺詐案獲撤銷定罪

黎智英因勾結外力等罪,被判囚 20 年,為《國安法》生效以來,刑期最重的被告。5 名從犯證人包括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陳梓華及李宇軒,判囚 6 年 3 月至 7 年 3 月,餘下 3 被告羅偉光、林文宗及馮偉光只獲認罪減刑,各判囚 10 年。

黎另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2022 年分別判囚 5 年 9 個月及 1 年 9 個月。上訴庭 2 月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HCMP518/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