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8 月,警方國安處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按法庭手令檢取大批資料。黎智英其後入稟,要求警方歸還涉及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的資料及新聞材料。法庭因應申請,下令警方暫時封存有關資料。 上月 8 日,警方再據《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申請新的搜查令,獲法庭批准搜查從黎智英手機取得的 8,000 多項新聞材料。黎智英周三(10 日)正式提出司法覆核,指該搜查令不應容許警方查閱暫封存的「新聞材料」,聆訊定於 8 月 22 日進行。 另外,入稟狀提到,黎智英及《蘋果》被控勾結外國勢力案,鑑於檢控官 2022 年沒有檔期、辯方或需聘用資深大律師等原因,黎一方預料案件 2023 年底或 2024 年初才能開審。
警方上月據《國安法》獲新搜查令
是次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建議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
覆核申請指,警方國安處繼 2020 年 8 月 10 日,根據《警隊條例》第 50(7) 條發出的搜查令,檢取黎智英兩部蘋果 iPhone 後,部分涉及 LPP 的資料及新聞材料,黎及後入稟指手機內涉及新聞材料等資料,認為警方無權查閱,法庭下令將資料暫時封存。直至 2022 年 6 月 27 日,律政司去信黎一方,指將會爭議黎提出的 8,179 項「新聞材料」申索。
2022 年 7 月 8 日,警務處再去信黎智英一方,指就先前檢取的資料,根據《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 1 第 2 條,獲得另一張新的搜查令。
黎:不應容許警方查已封存資料
本次覆核的爭議,是《國安法》定義的「指明證據」應否包含「新聞材料」。警務處一方指,該新搜查令的字眼,清楚指明容許警方搜查《國安法》定義的「指明證據」,即任何可能包含危害國安罪行證據的資料。
但黎一方強調,《釋義及通則條例》列明,除非另有指明,否則任何搜查令不應容許搜查新聞材料。而在正確的詮釋下,《國安法》下的「指明證據」不應包括「新聞材料」。因此警方無權以該新搜查令,查閱本來被封存的材料。
覆核申請書亦批評,警方要求法庭根據新搜查令,開封早前暫時封存的「新聞材料」,是試圖繞過封存命令對黎提供的法律保障。
黎:預料蘋果案 2023 年底才開審
另外,申請書透露,就黎智英及《蘋果日報》被控「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一案,據知檢控官在 2022 年沒有檔期,而律政司也未決定交由指定法官,或由陪審團審理。辯方亦需聘用資深大律師,鑑於案件的複雜性,黎一方估計,審訊大可能於 2023 年底或 2024 年初進行。
HCAL 73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