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交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 立法會7.16首讀

政府提交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 立法會7.16首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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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須已於海外註冊
符合條件可獲發證明書

條例草案建議設立登記官(同性伴侶關係)一職,以及設立登記辦事處,以為符合資格的同性伴侶登記。條例草案第 6 條訂明,同性伴侶必須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登記方為有效,登記條件包括:

(a)雙方的性別相同;
(b)雙方均年滿 18 歲;
(c)雙方或一方為香港居民;
(d)雙方已於港外註冊同性伴侶關係,即婚姻、同性民事伴侶關係或同性民事結合;
(e)雙方各自沒有有效、與第三方(不論異性或同性)註冊的婚姻、民事伴侶關係或民事結合;以及沒有任何本地有效的同性伴侶關係登記;以及
(f)雙方沒有指明親屬關係。

條例草案訂明申請登記的方式及程序,包括須填寫表格、按登記官指示提交文件、支付登記費用,以及申請人須各自在登記官面前宣誓,確認符合所有登記條件。

若登記官信納有關申請符合規定,便會作出登記,以及向申請人發同性伴侶關係(登記)證明書。

雙方或一方可撤銷登記
登記官信納關係解除可主動撤銷

就撤銷登記程序,條例草案訂明,登記官可按已登記同性伴侶的申請撤銷登記,若已登記伴侶的關係,已根據任何相關地方的法律解除或變為無效,雙方或一方可申請撤銷登記;若伴侶關係在海外的註冊仍然有效,則須雙方同意才能撤銷登記。

登記官在信納申請符合規定後,會向雙方發出同性伴侶關係(撤銷登記)證書。

草案亦訂明,若登記官基於任何資料,信納某已登記同性伴侶的註冊在海外已解除或變為無效,可於沒有申請的情況下,主動撤銷該項登記。

另外,若登記官基於任何資料,信納同性伴侶在提出申請時並不符合登記條件,可將該登記作廢。

申請登記費用 260 元

草案建議,提出登記申請費用為港幣 260 元,撤銷登記則為 200 元。

條例草案同時提出修訂 6 項法例或附屬法例,包括《釋義及通則條例》、《火葬及紀念花園規例》、《醫學(治療、教育及研究)條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人體器官移植規例》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以在相關範疇承認已登記同性伴侶。

政府:草案符合基本法
強調不等同婚姻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文件強調,條例草案符合《基本法》,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又指立法建議不影響現有法例約束力,對「經濟、生產力、環境及可持續發展沒有影響」。

文件又強調,就家庭及性別議題方面,「社會可能會擔心登記制度會衝擊現行婚姻制度,影響香港家庭傳統和社會價值觀」,然而終審法院在岑子杰案中,確認《基本法》及《人權法案》保障的婚姻憲法自由只適用於異性婚姻,將同性婚姻排除在外,「因此,特區政府在擬定相關替代框架時,已以謹慎的態度酌情作出平衡,為登記制度設立適切的登記條件」,「避免對本港婚姻制度及社會傳統價值造成衝擊」,並一再強調同性伴侶登記關係並不等同婚姻。

文件在「公眾諮詢」部分,提及立法會議員何君堯 2 月於立法會提出「守護本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婚姻制度」辯論議案,獲大比數通過,同時引述有議員指,應根據終審法院裁決訂立替代框架,或認為應就終院裁決作適當跟進,「以體現法治精神」。

文件強調,政府經仔細考慮終審法院判決及不同議員意見後,「已作出合適平衡並擬定建議的登記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