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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刊憲第三天 馬俊文未能提早釋放 刑期最遲2025年11月屆滿

23條刊憲第三天 馬俊文未能提早釋放 刑期最遲2025年11月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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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指馬俊文原定周一提早獲釋
當日已服三分二刑期

消息人士日前透露,上周探訪時曾獲馬俊文確認,原定於周一早上(25日)提早獲釋;至周一早,有人到塘福懲教所外,打算迎接馬,惟未見其踪;其後有人接獲懲教署職員來電,指因「23 條關係」,馬未能於當天離開。

馬俊文被裁定「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原判囚 5 年 9 個月,後刑期上訴得直,減至判刑 5 年(60 個月)。由馬於 2020 年 11 月 24 日首提堂起計,連同還押日子,他至周一服刑已滿 40 個月。而按《監獄規則》和《監管釋囚條例》,若在獄中行為良好,犯人最多可減刑三分一,提早獲釋。

有懲教人員解釋,行為良好一般是指在囚期間表現良好,例如有沒有曾被搜出違禁品、與人衝突而被投訴紀錄等等。若滿足條件,一般可獲最多減刑三分一,而在囚人士一般都會獲告知,最早可獲釋的日子,作為遵守紀律的誘因。

懲教署:法例沒設上訴機制

《法庭線》向懲教署查詢,消息是否屬實及馬俊文未如期獲釋原因。

署方指不評論個別個案,又指出《維護國安條例》對《監獄規則》及《監管釋囚規例》作出修訂: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安罪行而服刑,則除非署長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

署方又指,有關規定適用於所有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安罪行而服刑的囚犯,不論其刑罰是在有關修訂生效之前、當日或之後判處。

署方續指,署長執行有關條文,會嚴格依照所有相關法律,考慮個案的實際情況及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在囚人士的申述,相關在囚人士的個案,確保所有個案獲公平處理。而署長的決定,法例並沒設上訴機制。署長會「秉持專業精神,以一視同仁的態度管理所有在囚人士」。

懲教指會考慮在囚人士的申述
記者追問未獲具體回應

《法庭線》追問,在囚人士如何提交申述、署長有何具體機制考慮,未獲具體回應。

翻查修訂後的條文,規定懲教署長須在作出不轉介個案的決定後,每年覆核該項決定;至於服 10 年或以上至無限期刑罰的囚犯,則須每 2 年覆核該項決定。

《星島》、有線新聞、商台等引消息報道,指馬俊文因新修訂的監獄規則不獲減刑、要繼續服刑,是 23 條生效後首例。

李家超:危害國安屬嚴重罪行
正常來說都不會獲得減刑

特首李家超周二(26 日)於行會前見記者,指危害國安屬嚴重罪行,「我們必須讓所有人都明白,如果犯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正常來說都不會獲得減刑」,又形容是「一般做法」。

李續指,新安排「正正是要告訴大家,不要嘗試去做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一般是不會獲得減刑,所以不要以身試法」。李強調,懲教署長會按法律作出決定,任何人對決定不滿意,「可尋求法律的方法」解決。

馬 2020 年 11 月首提堂
5 年刑期於 2025 年 11 月屆滿

馬俊文因被指在 2020 年 8 月 至 11 月期間,在香港多次在示威活動中叫喊港獨口號、展示港獨標語,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案件於 2020 年 11 月 24 日首次提堂,馬被拒保釋,其後一直還押。

案件於區院審訊,原審法官陳廣池裁定馬俊文罪成,指本案屬《國安法》第 21 條所指的「情節嚴重」類別,於 2021 年 11 月 11 日,判馬監禁 5 年 9 個月。

馬其後就刑期上訴,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於 2022 年 8 月 3 日裁定馬上訴得直,改判囚 5 年。由還押當日起計,馬的 5 年刑期最遲於 2025 年 11 月屆滿。

CACC27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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