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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員認虛報火警等罪判囚4周 事緣丈夫違泊被投訴 官斥浪費公眾資源

文員認虛報火警等罪判囚4周 事緣丈夫違泊被投訴 官斥浪費公眾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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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稱局外泊車為不成文規矩
怪見習隊長報案致被抄牌

案情指,女文員被告的丈夫是筲箕灣消防局已婚宿舍的租戶。有見習消防隊長於案發日,發現其丈夫停泊在消防局外的車輛阻路,向警署投訴。女文員致電該隊長的辦公室,威脅「你唔好搞咁多小動作,如果唔係玩撚死你哋班仆街」;她其後報案,稱看到有的士冒出煙和火花,消防及警方到場後發現虛報。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稱有不成文規矩,消防已婚宿舍的住戶或消防員可將私家車停泊在消防局外,又指自己的丈夫有劃位車位,但新加入的消防員泊了其車位,而被告怪責見習隊長報案,導致許多在外停泊的住戶因此被「抄牌」。

官:約定俗成不代表正確

裁判官認為,就算以往約定俗成,亦不代表是正確,被告卻覺得見習消防隊長「多事」。辯方指被告「無話可說….點都係難辭其咎」,表達深切悔意,冀法庭寬大處理,判處緩刑或再索社服令報告。

官判刑時指案情嚴重,據報告,被告稱自己有抑鬱症,案發後曾到心理治療中心求醫,進一步考慮其家庭背景,接納犯案可能出於情緒病,涉案見習隊長不知道共識為可以在消防局外泊車,屬不成文做法。

官:可告知見習隊長
卻因懷恨在心威嚇、虛報

然而,官強調,如果警員到場「抄牌」,可見該些「根本就唔係合法車位」,不會因「不成文」而合法化,「唔會有一個特權容許你哋泊非法車位」,而且,就算見習隊長初來報到、不清楚「規矩」,也可以合法地告知他,被告卻因懷恨在心,致電他並作威嚇,然後付諸實行,即虛報某處有一架的士起火。

官斥浪費公眾資源

裁判官指,事件最終動用了 7 個消防員、包括該見習隊長,和消防車、救護車、5 個警員,他們由出勤到收隊,共浪費了 5 小時 29 分鐘,而消防和救護服務為公眾寶貴的資源,被告卻因報復作涉案不負責、自私的行為,虛耗公眾資源。

官強調救人行動為爭分奪秒,考慮其可能帶來的風險,緩刑和社服令不足以反映控罪嚴重性 ,兩罪各以 6 周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 4 周,兩罪刑罰同期執行。

辯方申請作刑罰上訴獲批,准擔保等候上訴,保釋條件為一萬元、不得離開香港、居住報稱地址和一周報到 3 次。

同案消防隊目被控 4 罪

被告為李育菁(34 歲,文員),承認各一項虛假火警警報、導致警力的浪費罪,判囚 4 周。

同案另一被告為劉浩殷(45 歲,消防隊目)。劉被控 3 項虛假火警警報罪及 1 項導致警力的浪費罪,指他於 2023 年 5 月 17 日,在香港向筲箕灣消防處虛報,聲稱東區醫院的火警警報被啟動;同日再向同一消防處虛報有人被困於筲箕灣一幢住宅大樓內升降機,及有人從筲箕灣一商場躍下,而後者致警力浪費。案件排期至 3 月 4 日開審,期間續准以 1,000 元保釋。

消防處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指已按既定程序,將該名人員停職。處方又重申,重視屬員的紀律和操守,對每宗違法及違紀個案必定嚴肅處理。

ESCC253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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