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周二(12 日)踏入第 13 日審訊,施續作供,否認拍拖期間與事主發生性行為,或要求對方「回禮」,又稱事發當日他與同事在家工作至傍晚,家中亦有其他家人,而他之後外出與事主吃飯,飯後送她回家。
施又指,他經 WhatsApp 向事主提出分手,對方多番要求復合及見面。對於分手後幾個月,兩人穿情侶裝、拖手合照,施供稱是「佢(事主)捉住我」,又稱「其實嗰日出街佢好想同我一齊返」。案件周三續,施將繼續作供。
Day12|施作供:拍照時「嘟嘴」屬習慣、曾被事主親吻
施否認拍拖期間發生性行為
施駿興周一供稱,2010 年 10 月 24 日開始與事主拍拖。他周二在辯方資深大狀林穎茜主問下供稱,2011 年 3 月 14 日早上約 11 時許,他在家中處理舞台劇《香港船與島的故事》的圖片,及後相約一名佈景設計師在住所商討兩個舞台劇項目,兩人開會至下午 5 至 6 時便一同離開,而兩人開會期間,其父親、外甥及胞姊聘用的工人均在家。
施稱,他之後前往港鐵荃灣西站與事主 X 會合,一同往尖沙咀「星林居」吃飯。法官陳廣池關注兩人為何不直接在尖沙咀會合。施稱忘了原因,但「相信」是 X 希望能盡快見面。官再追問為何施不約她在天水圍站見面。施則指,或因她需補課、補習等。
施指,兩人乘搭地鐵期間曾合照。辯方展示兩人在地鐵上的合照及相片資料,施引述資料指,該合照於 3 月 14 日下午 6 時多在鄰近美孚站拍攝,另補充在晚飯後他送 X 回家。
就 X 供稱施要求她在 3 月 14 日「回禮」,而兩人當日曾發生性行為,施一一否認,稱 14 日「唔係啲咩特別日子,所以最多都係食餐飯」。
施:WhatsApp 向事主提分手
施駿興供稱,2011 年 11 月初至月中某日下午,他 WhatsApp 向 X 提出分手。他憶述,當時大概表示「我哋都係分開啦,我哋都唔係咁夾」,而 X 則回應指「我哋可唔可以唔好分手」、「我哋可唔可以再一齊返」,最終施稱需工作,不再理會 X 的訊息。
施表示,當時有 3 個因素令兩人的關係「產生好大變化」,包括有合作藝團不滿 X 多次在施工作期間探班,問為何「有個着住校服嘅女仔成日都喺度」,其客人認為影響施的工作形象,而施勸喻 X 不要前來探班,但不果。
施續指,X 於 2011 年 8 至 10 月期間,經常與跆拳道老師外出、食宵夜,該老師更邀約 X 前往其寓所,他認為情況「好古怪」,曾問 X「點解老師會約你上屋企?點解會日日出去食宵夜?點解唔使上堂都見面?」兩人就此事吵架,施亦對 X 失去信任。
施又指,他與 X 在同年 10 月下旬,觀看電影《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後,勾起施的中學回憶,包括當時「自己鍾意咗好耐嘅一個女仔嘅回憶」,故他在 11 月致電聯絡該中學同學。他補充,兩人亦在 11 月下旬相約吃飯,「傾偈期間就覺得,自己原來唔係咁鍾意 X,原來自己係鍾意蕭小姐」。

施:事主多番要求復合
施駿興供稱,X 在分手後繼續向他發訊息及致電,達 10 次以上,「佢 keep 住都係兩句說話,就係『我哋可唔可以唔好分手』、『我哋可唔可以一齊返』」,而他一直沒回覆。
陳廣池關注,施當時有否考慮封鎖 X。施稱沒有,指「我都擔心有啲乜嘢事情⋯⋯我擔心佢會唔會亂諗嘢,所以所有訊息我都有睇」,並在辯方提問下補充,擔心 X「會唔會走咗去邊度,會唔會做咗啲咩事情,即係會唔會做傻事」。
施續指,至 2011 年 12 月,X 兩度前往他的寓所,其中一次他父親在家,施不希望父親「知道太多」、「唔想佢擔心」,故將 X 帶到後樓梯並詢問她前來的原因,X 回應想見他,又問他可否復合。
施稱,他當時表示「唔可以呀,我要做嘢呀,你都係返屋企先啦」,又向 X 稱「你咁樣 send 訊息畀我,我都有好大嘅壓力」、「畀大家靜吓先啦」,並將 X 送到電梯口。
施:被事主牽手合照
施駿興供稱,他與該蕭姓同學於 2012 年 2 月起拍拖,至同年 3 月事主再度聯絡他,稱「好想同我一齊」、「可唔可以一齊」,又問可否見面,施則問「係咪見咗面就唔再搵我」。辯方問及施為何回覆 X,施稱,她曾問「冷靜完未」,而「我覺得佢冷靜咗落嚟,可以同佢傾吓偈」。
施指,他最終應約與 X 見面,兩人閒談最近的生活,X 又指有禮物送他,施打開包裝看到該禮物是一件畫有卡通人物的 T 恤,X 隨即表示她親自繪畫,施不願接收,但指 X 稱「如果我唔收嘅話,佢唔肯走」,故他收下禮物。
施續指,X 於同年 4 月透過短訊及致電,邀約他外出,「佢(X)話送咗件衫畀我,佢好想同我出多一次街,着住嗰件衫」,施則反問為何 X 再度聯絡他,而 X 表示「保證」是最後一次聯絡。施補充,不希望 X 再纏繞他及影響他與當時女友的關係,「如果佢真係唔再搵我嘅話 我就願意同佢出最後一次街」。
辯方向施展示兩人在 4 月見面的合照,顯示兩人穿情侶裝。陳廣池關注,合照顯示 X 拖着施的手。施解釋,X「佢捉住我」,又稱「其實嗰日出街佢好想同我一齊返」。
施否認與事主多次發生性行為
就 X 供稱,兩人於 2011 年 3 月 14 日後多次發生性行為,施駿興庭上供稱「絕對沒有」,否認兩人拍拖期間曾發生性行為,又指他當時需在周六、周日上班,不同意會在周末與 X 發生性行為。
辯方另提及,X 曾供稱是施提出要「玉帛相見」,故欲發生性行為,問施此事有否發生。施否認。
控方質疑淡化參與程度
主控、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開始盤問施駿興,控方展示辯方證物、X 的小學校慶話劇演出綵排日程。
控方問,該日程是否沒包括所有施參與的日期。施同意,並同意他已忘記列表以外、他曾參與排練的日期。控方遂指出,施自 2008 年 9 月起,已有參與話劇的排練。施否認。
控方關注,該日程是否只涵蓋全校綵排的日期,並不包括話劇的獨立綵排日期。施同意。
控方指出,施是刻意淡化他在 X 小學校慶演出的參與程度及參與次數。施否認。
DCCC9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