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駿興否認與女童性交案 官裁表證成立5月續審 施擬作供

施駿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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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問是否關注其他時段涉違令
官請警員證人避席

周四甫開庭,辯方資深大狀林穎茜表示旁聽席有人用電話收音生成謄本,「似乎踩界⋯⋯但又唔係明文話唔可以收音」,認為有需要通知法庭。法官指現階段事主已完成作供,接下來只有警員作供,認為毋須特別處理。

控方傳召警員 22156 羅學健,供辯方盤問,羅確認去年獲上級指示,調查事主與調查警員梁斌之間的對話。辯方讀出其調查報告,指案件主管關注事主男友與梁警的訊息,顯示事主想提供新證據、事主曾與男友提及此事,以及男友曾向事主提供意見。

羅供稱,他嘗試聯絡事主,安排她及其男友錄取口供。事主來電查問因何事需要再錄口供,擔心是因「對方惡意投訴自己」而令自己受查,羅解釋,調查與本案內容無關,見面時詳談,最終相約在 12 月 10 日為她錄取口供。

辯方指出,羅的上級指示案件思疑涉及違反法庭命令及/或妨礙司法公正,圍繞 2025 年 11 月的訊息來往,問羅,若他詢問事主期間發現,其他時段亦涉違反命令或妨礙司法公正,警方會否關注?羅確認會。

辯方擬繼續提問,但法官陳廣池請證人避席,其後指出他裁斷的重點,是在 2025 年 11 月的特定時段之中,事主有否與男友討論案情。

證人返回法庭後,辯方問羅其調查範圍是否事主與男友及其他人的訊息,重要的證據是否事主及其男友的手提電話紀錄?羅表示,調查的重點是要了解事主男友,向梁警發送該訊息的含意或其解釋。

警員羅學健周四作供後離開區院。(《法庭線》記者攝)

事主及男友拒交電話紀錄
警同意無法肯定沒討論案情

羅續供稱,他在 12 月 10 日接見事主及其男友,分別為兩人錄口供,並解釋會面是因「我哋警方收到一個投訴」,是有關 11 月 5 日至 7 日,事主稱有新證供所引發的一連串訊息。

辯方詢問,事主及其男友的手提電話訊息紀錄,是否重要證據?羅同意,亦確認事主及其男友均拒絕提供紀錄,男友亦供稱沒有與事主討論案情。錄取口供後,羅稱上級指示若有需要跟進,會有指示,但他沒有收到進一步指示。

辯方關注羅有否問及事主男友,他與梁警在 11 月 6 日的 15 分鐘語音通話,談及甚麼事情?羅引述事主男友回答指沒違反法庭命令,亦沒有討論案情。

辯方指出,由於羅無法取得事主及其男友的手機訊息紀錄,故他無法百分之百肯定,兩人沒有以該方式討論案情。羅同意。

法律101|何謂「表證成立」?裁定表證是否成立之前,法庭在考慮甚麼?

施駿興
被告施駿興(資料圖片)

官昨准辯方再盤問事主

案件周三續審時,法官陳廣池批准辯方部分申請,重召事主作供。辯方庭上透露,事主在 2025 年 11 月 5 日接受辯方盤問後,向本案調查警員梁斌發 WhatsApp 訊息稱「我搵到啲嘢,可以推翻晒辯方嘅案情」,其男友翌日亦聯絡梁警,稱「昨晚佢(事主)想問關於如有新證據,能否向你們提供及修訂口供?不過我解釋咗現階段是比較困難」。

辯方質疑,事主翻看本案資料及曾與男友討論案情,違反法庭命令。事主周三作供時確認,曾翻看資料,但稱「冇聽過」不能這樣做,她亦否認曾與人討論案情。她並在法官提醒權利後,拒絕回答部分提問。

DCCC9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