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駿興否認與女童性交案 事主盤問後向警員稱找到新證據 辯方質疑違法庭命令

施駿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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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准辯方再盤問事主

區院法官陳廣池甫開庭表示,批准辯方的部分申請,讓辯方重啟對事主 X 的盤問。

辯方資深大狀林穎茜指,事主的男友在律師事務所擔任高級法律主任,負責跟進刑事案。事主確認,並供稱她與男友在 2023 年成為情侶,2025 年開始同居;她知道男友對法律有一定認識,但不知道他是否熟悉檢控程序。

2024 年 4 月,事主由風雨蘭的支援人員陪同報案,她供稱,男友知道她會去報案,但他不清楚案件詳情,「其實佢唔係好想知」,又稱男友只知案件是涉及性罪行。

事主確認翻看資料
否認與人討論案情

事主 2025 年 9 月開始作供,她確認,知道男友每天到庭旁聽,但不知道他是否有抄錄筆記。她否認在休庭期間使用電子器材與男友聯絡,亦否認回家後與男友討論案情。

事主另確認,法官曾提醒她不可與任何人討論本案。她亦再次否認自己有這樣做。

2025 年 11 月 5 日,辯方完成對她的盤問。事主確認,當日她回家後翻看過一些資料,當晚 7 時許嘗試聯絡梁姓警員 DPC24385,梁是本案的調查警員。庭上資料指,他的姓名為梁斌。

辯方讀出 WhatsApp 訊息紀錄:

Hihi 梁 sir

我有啲好緊要,好緊要嘅事想搵你

如果你收到可唔可以打返畀我?

事主確認,她曾嘗試致電給梁,指因找到一些可以推翻辯方說法的資料。辯方再問,事主是否同意有看過案件相關的資料。事主確認,「係呀,因為你哋講嘢完全錯晒」。

事主亦聯絡風雨蘭的支援人員,向對方稱找到新證據,希望聯絡梁警。事主否認當時向支援人員披露新證據的內容。而她當晚聯絡不到梁警,着男友若梁回電便叫醒她。

事主男友聯絡警員
稱事主望修訂口供

翌日早上 10 時許,一名自稱是事主男友的人,發訊息給梁警:

你好梁 sir,我係 DCCC907/2024 事主男友

佢因為太攰瞓著咗

昨晚佢想問關於如有新證據,能否向你們提供及修訂口供?不過我解釋咗現階段是比較困難

事主供稱,不知道男友發過上述訊息。她亦否認,曾與男友討論自己發現新證據及欲修訂口供。

辯方指翻看紀錄已違法庭命令

下午 2 時許,事主再次發訊息給梁警:

我搵到啲嘢 可以推翻晒辯方嘅案情

但我必須修訂非禮事情嘅日期

想睇下控方會唔會想咁做

辯方指出,事主在 11 月 5 日回家翻看與本案有關的紀錄,是違反作供期間不能翻查與本案相關文件的法庭命令。事主不同意。

法官陳廣池此時指出,他只記得提醒過事主不能與他人討論案情,沒有說過不能翻看文件。控辯在證人避席下指出,法庭的命令包括不能翻看文件。

主控、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亦關注,辯方直接指出證人違反命令,法官或有需要提醒,證人有權拒絕回答損害其權益的問題。

事主繼續作供期間,陳廣池五度向事主作提醒,而她亦拒答部分提問。辯方首先關注,事主是否知道她作供期間不能翻查與本案相關的文件。事主稱不知道。

施駿興周三(4 月 1 日)到法院應訊。(《法庭線》記者攝)

辯方:已構成與人討論案情

辯方續問,事主向他人透露她找到新證供,以及希望更改非禮事情的時間,已構成與他人討論案件,而她發送給梁警的訊息,顯示她有意與控方討論是否修訂案情,是違反法庭命令。事主拒絕回答。

辯方指出,2025 年 11 月 6 日及 7 日,警方兩度提醒事主不得與其他人討論案情,以及不應再瀏覽與案相關的材料。事主確認獲提醒不能討論案情,但稱「冇聽過」不能翻閱資料。

辯方質疑事主拒提供手機紀錄
因紀錄顯示違法庭命令

辯方指,偵緝警員 22156 針對 11 月 5 日至 7 日事主與梁警的來往錄取口供,期間要求事主提供手提電話紀錄,但事主不同意交出,而她不提供紀錄「係因為你知道裡面有一啲顯示你違反法庭命令,甚至可能係妨礙司法公正嘅證據」。

事主在法官提醒其權利後,選擇不作答。

辯方繼續指出,事主自出庭作供起一直與男友討論案情。法官再次提醒事主,事主回答「唔同意」,並確認就本案,除了風雨蘭支援人員和梁警,她沒有聯絡其他人。

梁警:支援人員及男友
均不知新證據具體內容

調查警員梁斌其後出庭作供,他確認在 11 月 6 日早上,看到事主支援人員的 WhatsApp 訊息:

Hello 梁sir

(事主)有啲 urgent(緊急)嘢想搵你

麻煩你覆一覆佢

梁亦確認,看到事主前一晚發訊息指有「好緊要」的事找他。梁的調查報告記錄顯示,11 月 6 日早上,他致電聯絡事主的支援人員,而對方稱事主曾聯絡他,「表示搵到新證據,但受害人不知道如何處理,亦表示未能聯絡我,所以才聯絡社工尋求協助」。

辯方關注,支援人員是否不知道新證據的內容?梁斌確認,而他當時回覆對方,稱警方會處理。

辯方續展示梁與自稱事主男友的訊息來往。

梁確認,對方稱事主希望提交新證據和更改證供,梁則發送語音訊息回覆,解釋自己前一晚已下班,看不到事主的訊息,希望重新聯絡事主。梁確認,他不曾向事主男友披露,事主稱找到新證據一事。

梁與事主男友其後有一則 15 分鐘的語音通話。

梁供稱,他當時向對方表示,不應與事主討論案情或翻看其他資料,並着對方「唔使呢一刻同我講嗰個所謂新證據」,事主的男友亦回應指,不知相關證據內容。梁稱,「佢有回覆返我,佢係唔知道證據嗰個真正內容」,稱只因事主還在休息,故代她聯絡梁。

梁亦透露,他對對方稱需向主控官交代事情,再着對方「唔好再同 X 傾呢件事,我都要攞一個指示,我哋會處理,大概係咁」。

梁:不確定事主與男友
曾討論案情

辯方指出,梁之所以着男友不要與事主討論案情,是因為梁懷疑他們曾經討論案情。梁表示「呢樣我唔確定」。陳廣池則關注此提問不公平,「我每次同證人講唔好討論案情,唔等於我懷疑」。

辯方修正問題,關注梁與事主男友的通話中,「係咪畀你一個感覺或者印象,懷疑男友同 X 討論過案情?」梁指,「唔完全係,因為我都會照提醒佢」。辯方追問,梁是否「唔完全否定」此可能性?梁稱「咁我唔確定」,並確認覺得有需要提醒男友。

辯方關注,梁引述雙方對話內容不多,通話何以長達 15 分鐘?質疑在通話中,男友透露過事主希望提交的新證據、需修訂口供原因等。梁否認,指通話中主要是自己發言,「其實我都係重重複複,叫佢唔好討論」,又自言「我個人說話方式比較吟噆,我係咁講,希望佢理解到個處境」。

至於事主稱找到新證據,是否因為她自行翻查與本案相關資料,梁稱「唔能夠肯定」,因他不知道事主是回想起一些事情,還是找到新的資料。

辯方指出,梁不曾向事主男友披露,事主找到新證據、想修改口供一事,故此「一定係你以外嘅人」告知男友。梁同意。

控方覆問時,關注梁基於甚麼原因,同意必定有其他人告知男友,事主找到新證據一事。梁補充指,「我其實都唔會知道,事主男友點解會知道有新證據,我都冇途徑知道呢件事」。

DCCC9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