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駿興否認與女童性交案 施否認「枕落」事主膊頭合照 另指「有伸脷」但沒碰臉

施駿興否認與女童性交案 施作供:拍照時「嘟嘴」屬習慣、曾被事主親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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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否認因文件不利自己
故沒提供

主控、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周三繼續盤問施駿興,並展示辯方證物、事主 X 的小學校慶話劇演出綵排日程。歐陽指出,該文件不能反映實際情況。施同意。

控方遂引述綵排日程舉出例子,指日程提及綵排地點為理工大學賽馬會綜藝館,但事實上該些綵排並非全部都在上址舉行,日程又顯示施需於 11 月 24 日出席排練,而毋須在 12 月 1 日出現,但實際上施並無出席前者,反而出席了後者。施一一同意。

控方引述施早前確認,案發至今有一段時間,若他沒文件協助,會忘記部分情況。控方關注施在參考該日程的情況下,「係唔能夠協助你恢復記憶」。施否認。

控方另引述施曾供稱,除了上述綵排日程,當時亦透過電郵收到其他綵排日誌,問及施準備本案時有否找到其他綵排日誌。施稱找不到。

控方質疑,施實際上是找到其他綵排日誌,但礙於文件對他不利,故「無喺庭上攞出嚟畀我哋睇」。施否認。

控方質疑施沒參與另一舞台劇

施駿興早前在辯方資深大狀林穎茜主問下供稱,由於 2008 年 11 月 24 日,需跟進舞台劇《挪威沒有森林》,故無暇出席同日的 X 小學校慶話劇演出排練。

控方展示《挪威沒有森林》的綵排日誌,顯示 11 月 24 日至 30 日均有綵排及演出,遂指出該日誌純粹通知參與人士綵排及演出日期,而非記錄發生甚麼事。施同意。

控方提及,日誌顯示每個綵排項目的時間均「好整齊」,關注當時那些項目是否均沒超時。施稱,「呢個製作係冇(超時)嘅」。

法官陳廣池追問,施為何記得沒超時。施解釋,該話劇是他首個負責燈光設計的演出,而劇中的舞台監督等人員均是新人,「所以我哋要求,甚至我哋一路睇住佢哋要喺指定時間完成啲嘢」,加上話劇在小劇場演出,空間走動較少,故可在指定時間內完成工作。

控方指出,施毋須參與該日誌提及的所有綵排,而他實際上沒出席日誌上的排練。施均否認。

施否認向事主稱
情侶間性行為「係好正常」

控方引述施駿興供稱,於 2010 年 10 月才向 X 提及他 2008 年拍拖的經歷,關注施如何向 X 提及。施稱,是 X 主動詢問他,包括問他的拍拖次數、前女友的樣子,但他當時沒透露太多,僅提及女友的名字,「然後 X 係喺 Facebook 摷到佢嘅資料,即係自己去搵,然後問我係咪呢個」。

官關注,施得知 X 搜尋到其前女友的資料後有何反應,又問施有否感到生氣。

施表示,他當時感到尷尬,並無回應其他 X 的提問,又稱「我唔係好想提及之前嘅嘢,因為一段關係無必要提及之前嘅關係」。

控方問施有否向 X 透露,他曾與前女友發生性行為。施稱 X 曾問他「有冇試過搞嘢」,故他承認曾發生性行為,X 又問「係咪同你女朋友」,而他便回應「梗係係啦」。

控方指出案情,指施曾在高山道公園向 X 透露他當時與女友拍拖,而女友的「第一次畀咗你」,又向 X 表示「情侶間,發生性行為係好正常」。施均不同意。

控方質疑兩人見面時間短
施無法記得事主

控方引述,辯方早前就綵排情況盤問 X 時指出,X 曾回應施駿興「點會唔記得(台詞),使乜你講」、「我點會(整跌道具),你自己小心啲啦」,而非施所供稱的「關你咩事」,質疑辯方向 X 指出的案情,與施的供詞不同。施回應,「我唔覺有出入」。

控方問及施 2008 年 12 月 4 日及 16 日排練及演出時,與 X 接觸的情況。施同意兩人在該兩日並沒閒聊、沒討論私人事情,亦談不上交了朋友,也沒機會了解 X。

控方指出,該校慶演出的參與人數逾 100 人,為何施在 12 月 4 至 16 日的排練會記得 X 的名字。施稱,他有演員名單,故記得大部分演員的名字,並在控方追問下,確認上述時段認得 X 的樣子。

控方質疑,施在 2008 年 12 月前從沒見過 X,與 X 見面的時間亦非長,施沒可能記得她的名字和認得她的樣子。施否認。

控方另關注,施在完成涉案話劇當日,有沒有興趣與 X 發展為朋友甚至情侶關係。施稱沒有。

施否認在公園非禮、等巴士時親吻

控方指出案情,指出施駿興早在 2008 年 9 月已開始參與涉案的話劇班,期間「借啲意」與 X 對話,亦主動向 X 索取電話號碼並聯絡對方,他在每晚的通話中會問 X 喜歡甚麼,從而得知 X 喜歡喝「果粒橙」,及後亦主動購買「果粒橙」予 X。施否認。

控方續指出,施在同年 11 月前已對 X 有興趣,亦相約在同月某日接她放學,其後將 X 帶到高山道公園聊天,並着 X 坐其大腿,他遂用左手攬着 X 的腰部及以右手摸胸,期間亦有親吻 X 的耳朵和頸部,而 X 當時表現抗拒,惟施刻意在公園內侵犯 X。施一一否認。

控方又指出,兩人當日曾經在公園中合照,事後施送 X 回家,X 陪伴施等巴士時,施親吻了 X。施亦否認。

控方質疑兩人「面貼面」合照
施:相信為「陰影」

控方繼續指出案情,指施駿興所供稱 12 月 18 日與事主在差館里休憩處合照一事沒有發生。施不同意。

控方展示證物、兩人在高山道公園的合照,顯示兩人的左右側仍有空間,指出施毋須如相片中顯示「面貼面」合照。施同意。控方指,施當時「成個頭係枕咗落 X 左邊膊頭」。施不同意,並在控方追問下表示「我相信係啲陰影位置」,又指「我唔清楚當時嘅(其下巴及 X 的左膊)位置點解係咁」。

控方另展示辯方證物、兩人在差館里休憩處的合照,問是否同意相片顯示兩人「面貼面」。施不同意,稱「我相信兩塊面仲有空間」,但同意兩人面頰很貼近,並補充當時 MacBook 螢幕的預覽為正方形,「我喺 mon(屏幕)到睇,側邊無咁多位」。

控方就指,兩人 12 月 18 日的合照不止這 3 張,而在其他相片之中,有一張是施伸出舌頭並舔到 X 的臉。控方又指,該些相片拍攝時,X 是坐在施的大腿。施稱,其中一張相是「有伸脷,但冇掂到 X 塊面」,他否認事主坐在他大腿,與他合照。

控方最後質疑,施並沒有就照片拍攝的經過向法庭講出真相。施不同意。

施同意與事主互有好感

控方指出,施駿興供稱 2008 年 12 月新增 X 為社交網站好友,而直至 2010 年 10 月 16 日舞台劇《回憶是美好的!?》前,期間沒與 X 聯繫,質疑施為何會在上述舞台劇謝幕時與 X 對話。

施解釋,他在《回》亦同任藝術總監,「基本上每個人落嚟握手,都會寒暄幾句」。

控方關注兩人其後的聯繫。施稱,兩人初時主要圍繞生活閒談,及後兩人「深化」話題,討論上班及上學的情況,「我甚至感受到佢畀我嘅關心,我哋做演出壓力好大,要喺指定時間做⋯⋯佢會話好支持我,呢個關心好緊要⋯⋯我嗰時會覺得『咦,有個人好關心我』」,同意兩人當時互有好感。

控方關注,施供稱知悉 X 欲與他發展情侶關係,當兩人在 10 月 24 日外出時,施會否擔心會「send 錯 signal」(指向事主發出錯誤訊號)。施表示,「我當時冇考慮呢啲,反而係諗大家相唔相處到」。

施否認欲「再續前緣」

控方指出案情,施駿興早在 2008 年時已對 X 有興趣,故兩人 2010 年 10 月重遇後,施欲與 X「再續前緣」,但 X 因高山道公園非禮事件而刻意迴避他,施更在 X 住所樓下等候對方。施否認。

控方指,X 在海港城陽台親吻她後,兩人「順理成章成為情侶」。施笑稱,「中間都仲有個過程」。控方續指,當兩人成為情侶前,施向 X 稱「之前咁耐冇見你,以為你好憎我,以為一世都見唔返,不如我哋一齊啦」。施否認。案件周四續。

DCCC9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