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歲男子涉於 2024 年參與電話騙案,向兩名女事主出示香港警察委任證,收取 160 萬元,再存入騙徒的比特幣錢包,被捕後另透露曾協助處理近 86 萬元款項。男子周三(19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欺詐、一罪洗黑錢罪,官接納控方加刑申請,判囚 4 年 4 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前收到電騙,獲游說使用假委任證,「成功呃到可以獲得報酬」,愚蠢下答應要求。辯方又指,被告主動向警方透露另一取款案,直接招認可見真誠悔意。
被告承認欺詐、洗黑錢 3 罪
被告伍晴朗(現年 23 歲)原被控 7 罪,他庭上承認兩項欺詐罪、一項洗黑錢罪,餘下兩項洗黑錢交替控罪、一項洗黑錢罪,以及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存檔法庭。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任職兼職資訊科技工程師,修讀雲端系統課程,校方表示被告出獄後可以繼續學業。
辯方指,被告收到身分不詳的男子來電,指他牽涉刑事案,對方游說使用假委任證,「成功呃到可以獲得報酬」,被告愚蠢下答應要求,盼法庭考慮被告認罪、非集團主謀,被告主動向警方透露另一取款案,顯示有真誠悔意。
控方申請加刑獲批
暫委法官黎劍華指,雖然被告非主謀、核心成員,但在整個集團所擔當的角色非不重要。就控方指電騙及假冒官員案仍普遍,對社區構成嚴重傷害而申請加刑,官批准申請,就每罪加刑 30%。
官指,考慮被告認罪(法律 101 文章)及加刑,3 罪分別判處 44 個月、41 個月、33 個月監禁,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法律 101 文章),判處 54 個月監禁。官指,被告沒刑事紀錄,洗黑錢罪完全依靠坦白招認,額外扣減兩個月,總刑期為 52 個月監禁。
案情:被告冒警向兩事主收款
案情指,43 歲陳姓女子於 2024 年 5 月收到一名自稱深圳政府官員的男子來電,指她登記的內地電話號碼涉及多宗騙案,將她轉介予另一自稱廣州公安局人員的男子進行視像通話,該男子指會安排人員拿保密協議予她簽署。
被告自稱是「特派專員」與陳見面,並出示一張名為「林志朗」的香港警察委任證,陳按指示簽署協議。陳其後再收到來電,要求她付款進行調查,否則她會被捕及送往內地。
陳遂跟被告交收 150 萬元現金,又向另一名女子交出 45 萬元,以及向 3 個銀行戶口轉帳約 661 萬元。陳沒有錢故向父親求助,揭發案件。
案情續指,51 歲洪姓女子同年 4 月中,收到自稱廣州公安局人員的男子來電,指有人盜用她的身分開戶犯案,要求她付款進行調查。洪先後向出示警察委任證的女子及被告,交出 55 萬元及 10 萬元。
洪其後再收到致電,指案中其中一名受害人自殺,再次要求她付錢調查,洪遂稱「你都係拉我返去啦」,對方未有回覆,洪感可疑報警。
案情:被告獲指示自行印委任證
被告將兩筆款項存入由「李文明」提供的比特幣錢包,兩次各獲 1,000 元及 1 萬元作報銷行動開支之用。被告警誡下指,案發前收到自稱廣州公安局人員的男子來電,指他涉及「洗錢案」,並將被告轉介至「李文明」。
被告指,「李文明」指示被告收取現金,向其他受害人派送文件,否則他會被捕及送往內地拘留。「李文明」又向被告傳送委任證複本,要求他自行列印。被告獲告知證件上的假名用作保障安全,他最初有疑慮,但其後說服自己行動需要保密。
被告又透露,一名男子曾將載有 85.9 萬元現金的紙袋留在一個指定地點,被告取得現金後存入比特幣錢包及銀行戶口。
DCCC107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