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法律101|為甚麼要「指出案情」?

法律101|為甚麼要「指出案情」?

分享:

律師在審訊中盤問被告或證人時,經常會在問題前加上「我向你指出」或 ”I put it to you”,為何要這樣問?是否為了增強提問的氣勢?另一方面,若不在盤問時指出案情(put case),會否有任何後果?

不指出案情有何問題?

時間回到 2000 年,一名會計師盧(音譯)先生被控盜竊罪。控方指控他偷取了前僱主一張支票,辯方則指該支票是雙方同意的遣散費。

盧先生在原審時有作供,並呈遞一份僱用邀請(offer)和一份解僱文件,控方當時沒就該些證物提出任何質疑。惟裁判官最後裁定該些證物是偽造,繼而裁定盧先生罪名成立。

盧先生不服,上訴至高等法院被駁回,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五位法官最後一致裁定盧先生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判決,理由是若控方(及原審裁判官)質疑辯方證物屬偽造,應該在審訊時向盧先生提出質疑,給予他機會回應,而非在盤問時隻字不提,到最後才批評他的證物和證供。

指出案情確保公平性

從上述這宗名為 Lo Chun Nam(FACC 6/2000)的案件可見,指出案情的根本目的,是確保審訊的公平性,避免證人被「偷襲」,當證供被質疑時有機會去解釋,讓法庭考慮他的解釋是否合理,從而決定是否接納他的證供。

實際上如何操作?

套用在現實,有兩種常見情況:

  • 當證供與案情有衝突
假設在一宗襲擊案,控方指控被告向他的外傭潑熱水,辯方則指是外傭自己弄倒水杯,證據顯示,地板曾經有一灘水。被告供稱當時曾抹地,為免有人滑倒。若法官在審訊期間,沒質疑這部分的證供,但在裁決時裁定被告抹地,是為了毀滅證據,有可能被視為對被告不公。

要符合法律原則,法官或控方須於審訊時向被告提出有關質疑,例如:「你應該先去關心受傷嘅外傭,而唔係趕住去拖地?」、「你可以避開嗰攤水?」、「其實你抹地係為咗毀滅證據?」,讓被告有機會回應。

  • 當證供沒觸及案情
假設在一宗店鋪盜竊案,控方傳召保安作供,指被告在店內拿走貨品後沒有付款,於是在店外截停他,主問證供至此結束,沒有觸及截停後的事情。

若辯方想指出被告當時精神欠佳,被截停後暈倒送院,便須要在盤問時向保安指出有關案情,例如:「被截停後,被告望落好攰?」、「你有同佢講嘢,但佢冇應你?」、「後來佢暈低咗?」、「有救護員到場,送咗佢走?」

不論保安如何回答,例如:「我唔知道,因為我離開咗去做其他嘢」、「我唔記得,太耐之前」、「係有咁發生」、「冇咁嘅事」,這些都是法官須要考慮的證據,有助他決定是否相信保安或被告。

萬一律師或法官遺漏了向被告或證人提出質疑,而該人又已作供完畢,審訊該如何繼續?常見的做法是,申請重新傳召該人再作供。然而,若法官不批准重新傳召,則一般而言,控辯方在結案陳詞時不得再提出有關質疑,法官在裁決時亦不應考慮該質疑。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