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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歲男公園攜伸縮棍罪成 律政司一度允守行為後撤回決定 男子上訴遭駁回

18 歲男公園攜伸縮棍罪成 律政司一度允守行為後撤回決定 男子上訴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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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月 8 日凌晨,18 歲中五男學生於大圍一公園被搜出一支伸縮棍,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於提堂階段,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曾以內地生李丹石在中大畢業禮揮刀,後獲撤控守行為一案作比較,指本案更值得考慮讓被告簽保守行為。律政司一度接納,但其後撤回。辯方隨後申請永久擱置聆訊,被裁判官香淑嫻拒絕。被告 2021 年 7 月經審訊後被裁判官崔美霞裁定罪成,判處更生中心。

已服刑完畢的男學生,7 月中向高院提出上訴,挑戰香淑嫻拒擱置聆訊的決定。法官張慧玲周四(11 日)駁回上訴,指雖然香淑嫻或許採納了錯誤舉證責標準,但本案控罪嚴重,為公眾利益被告須接受審訊。法官又指,控方「錯誤」允許被告簽保守行為後,已盡快修正,此舉並無惡意,因此裁定法庭不應擱置聆訊。

上訴方由大律師關百安及陳書婷代表;答辯方律政司代表為林曉敏。

早前上訴聆訊中,上訴方強調,政府答應接受簽保守行為後應信守承諾,否則將影響公眾對律政司及司法公正的信心,又指香淑嫻混淆了申請擱置聆訊的舉證責任。答辯方則稱,律政司提出被告要先接受 4 個先決條件,控方才會接受以簽保結案,因此從未明確承諾不繼續起訴被告,又指律政司通知被告立場改變時,沒有惡意,也沒有嚴重延誤,因此被告無遭受不公。

官:犯嚴重罪行應受審

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指,審視裁判官香淑嫻的判刑理由後,認同上訴方指,香官或錯誤混淆申請擱置聆訊的法律舉證標準,形容上訴方的投訴是「不無道理」。

但判詞續指,決定是否擱置聆訊,須平衡公眾利益,一方面「確保干犯嚴重罪行的人被檢控」,另一方面也須對被告公平。法官指,在本案平衡兩者後,考慮到涉及嚴重罪行,應繼續審訊。

官:控方原接受守行為屬「錯誤決定」

判詞指,雖然「明白控方出爾反爾,上訴人的希望是落空了」,但檢控權在於控方。法官指,控方原先表示「準備接受」守行為,是忽略了本案的嚴重性,屬「錯誤決定」。但控方已經在短時間內(27 小時)立即通知辯方改變主意,此舉並無惡意。法官並認同律政司指,如果不讓控方修正錯誤,令面對嚴重罪行的被告不用接受審訊,才有違公眾利益。

法官又指,即使控方接受守行為,法庭也可能認為案情太嚴重而拒絕。雖然有一名裁判官曾表示,本案可考慮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法官指最終未必由同一裁判官處理本案,因此不應擱置聆訊,遂駁回上訴。

案情:在公園被搜出伸縮棍等裝備

男被告楊天聰(18歲,學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花園內,無任何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支伸縮棍。

案情指,2019 年 12 月 8 日,民陣於維園舉行「國際人權日遊行」。被告於遊行前夕(7 日)深夜,身穿黑色衣褲及黑色背囊,形跡可疑。被告在大圍積富街被警員截查,背囊內搜出鋼製伸縮棍、防毒面具、過濾器、護膝、手踭護甲和黑色面巾,警方遂於 12 月 8 日凌晨,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被告。

HCMA 4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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