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刑事檢控《華爾街日報》兩項《僱傭條例》控罪的審訊中,《華爾街日報》一方要求披露雙方早前談判的電郵通訊內容,而法庭關注「Without Prejudice」(無損權益)原則是否適用。
「Without Prejudice Privilege」 (無損權益特權),常稱 「WP」。這術語經常在法律文件中出現,究竟是甚麼意思?有甚麼效果?何時適用,又何時有例外呢?
何謂「無損權益」?
「無損權益」是一項關於證據可否呈堂 (admissibility) 的規則。簡單而言,意思就是:為了達成和解而進行的溝通,內容受法律保護,不能在法庭程序中被引用為不利的證據。
舉例,如果被告欠人錢,但雙方對金額有爭議,想息事寧人,故提議「付 70% 了事」。如果沒有「無損權益特權」保護,原告可在法庭上拿出紀錄說:「他承認欠錢!還刻意想還少一點!」
「無損權益特權」就是為了避免這種情況,鼓勵雙方「開門見山」坦誠討論和解方案,通過協商,而非法律程序去解決紛爭。

「無損權益」的要素
並非隨便在一封信上寫下「Without Prejudice」就能獲得保護。法庭在判斷一項通訊是否受保護時,會考慮是否符合以下條件:
- 存在現有爭議:通訊發生時,雙方已有法律爭議;
- 涉及法律程序:與該爭議相關的法律程序已開始,或正在考慮中;
- 真誠嘗試和解:通訊目的是進一步談判以解決爭端,而不是單純重申立場;
- 不披露的共識:雙方明白如談判失敗,不應公開內容。

如何引用?
一般而言,律師會在有關信件抬頭,寫上「Without Prejudice」以明確引用此特權。但不是沒有寫這組字就沒保護,或者寫了就萬無一失。法律更看重通訊的實質內容。
即使沒有明確提及「Without Prejudice」,如果從情況可以看出雙方正真誠尋求和解,談判內容仍受保護。
相反,即使在抬頭寫了「Without Prejudice」,但內容卻是「你這個騙子,限你三天內還錢,否則報警。」這明顯不是談判,只是謾罵或單純重申立場。在此情況,這封信仍可作證據。

何時失效?
在特殊或必要情況下,某些通訊可能不受「無損權益特權」保護:
- 為證明協議已達成:如果雙方已達成和解協議,但一方反悔,法庭必須查看相關通訊,以確認雙方是否真的達成了協議。
- 明顯不當的行為:如果利用談判進行敲詐、威脅(如提出「如果不答應,我就去舉報你的稅務問題」)或企圖掩飾偽證,將不受特權保護。
- 訟費事宜:常見於標註為「Without Prejudice Save as to Costs」(無損權益,但訟費除外)的信件,這類信件在審訊結束、法庭考慮如何判處訟費時可被引用。

如何影響訟費?
有關訟費的「Without Prejudice Save as to Costs(無損權益,但訟費除外)」尤其常見,對訟費判斷十分關鍵。
這類通訊在案件審訊期間保密,待法庭裁決後可呈交法庭,以決定誰該負擔訟費。
例子:原告索償 100 萬元,被告在信中提議和解付 70 萬元另加對方訟費。原告拒絕並堅持打官司,最終法官判被告只需賠 50 萬元,並且毋需付原告訟費。
結果:對原告而言,和解提議(70萬連訟費)比最終判決更有利。法官或會認為原告不合理地拒絕和解,須承擔被告在作出和解提議後,產生的所有法律費用。


結語
「無損權益」並非單純的免責標籤,而是旨在促進真誠和解、減低訴訟成本的實務工具。妥善運用此原則,既能為雙方談判留有餘地,亦可在最終的訟費爭議中加以利用。但正是因為此法律概念影響重大,在發出「無損權益」信件前,應先諮詢專業意見,更有效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