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車撞斃3歲女童囚4周 司機放棄上訴即時入獄 指法援被拒無財力繼續

電車撞斃3歲女童囚4周 司機放棄上訴即時入獄 指法援被拒無財力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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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要東
上訴人李要東(《法庭線》記者攝 / 資料相片)
上訴人:法援被拒難以提上訴 自覺對意外有點責任

上訴人李要東沒律師代表,周三自行陳詞。高院暫委法官王詩麗先關注,法庭已收到其上訴表格,但李沒填寫上訴理由或存檔陳詞。李回應指,早前被拒法援申請,加上自己學歷低,沒財力及能力繼續提出上訴。

高院暫委法官王詩麗指,若李有需要,法庭可押後案件以待他準備上訴理據,又指不希望李因沒有金錢而放棄上訴,強調法庭須見上訴人對裁決「心悅誠服」,詢問李是否需要時間考慮。

李表示,毋須時間考慮,重申自己沒有金錢,亦認為對意外「都有啲責任」,確認放棄定罪及刑罰上訴。官遂駁回上訴,下令李須即時服刑。

事發圖片來源:馬路的事討論區 FB 群組
原審:碰撞不可避免 若及早煞車不致捲車底

上訴人李要東(案發時 49 歲,報稱電車司機),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後被改控「不小心駕駛」罪。修訂控罪指,他於 2024 年 8 月 15 日,在西環德輔道西(東行)近燈柱 26170 堅尼地城泳池外的行人過路處,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登記號碼 38 的電車。

暫委裁判官鍾穎詩在 2025 年 12 月裁定李罪成,她在裁決指,李庭上辯稱事發前留意到 4 名事主,曾發出「叮叮」警示聲及減速,惟李在警方錄影會面下,對相關問題均稱不知道,故拒納其庭上供詞。官又指,當 4 名事主踏出安全島時,若李專注駕駛應可及早煞車,雖無法避免碰撞,亦不會導致死傷者被捲入車底。

在同月 23 日,判李監禁 4 周。官指被告缺乏專注、沒留意行人故無法及早煞車,終釀 1 死 3 傷。然而,電車因構造沒法「扭軚」,亦需時煞停,案中碰撞無可避免,屬減刑因素。

HCMA15/2026(ESCC38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