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海關高級關員被指新冠疫情期間,虛報在家工作,實則受薪為醫療輔助隊抗疫,同時獲海關發放薪金。被告否認欺詐等兩罪,案件周四(2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踏入第二日審訊,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暫委裁判官鍾穎詩將案件押後到 12 月 12 日裁決。
控方指,被告供稱她案發時,理解參與抗疫並非「外間工作(outside work)」的說法牽強且不合理,被告應向上司求證自己想法是否正確;辯方則指,被告錯誤理解醫療輔助隊發出的通告,她亦難以向「上級的上級的上司」查證她的想法,導致案發期間「自然發展」出後續的錯誤。
綜合控方案情,被告李桂華於 2020 年 2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 月 17 日,共 28 次在家工作期間,出外執行醫療輔助隊職務,沒有向海關當局請假,事後收取海關發放的約 1.9 萬元薪金。於 2021 年 5 月 23 日到 2022 年 4 月 10 日,被告執行醫療輔助隊職務 99 次,但被告在 2022 年 3 月 18 日向海關上司提交的「有關申請兼任外間工作一事」表格,沒有提及她在以上時段,曾經或將會執行醫療輔助隊職務。
醫療輔助隊隊員稱
被告解讀通告「唔使放自己假期」
辯方周四傳召被告於醫療輔助隊(AMS)的隊員林宇(音譯)作供。主問下林指,2020 年 2 月,他與被告一同當值時,他曾問被告「點解返到咁多?」當時被告答「阿公(AMS)出咗張通告,可以唔使放自己假期,返 AMS 搵錢」。
林續指,被告當時向他展示通告內容,他當時粗略看,理解被告是「唔使放假可以當更」,他回覆「幾好喎」。事後辯方律師要求他作供,他才閱讀該通告。林指「而加睇返應該係,佢(被告)唔需要請假,但冇話唔使(向海關)申請」。
控方盤問林指,其實通告提到有關公務員參與抗疫的內容「唔係好關你事」?林答「係啊」。控方再問,2020 年 2 月時,他對該通告的理解,來自被告講解?林同意。控方指,所以他當時回覆被告「幾好喎」,屬於「條件式回應」?林同意。
林完成作供,辯方案情完結,控辯雙方開始結案陳詞。
控方:被告指抗疫並非「外間工作」不合理
就被告於 2022 年 3 月 18 日向上司提交「有關申請兼任外間工作(outside work) 一事」表格時,附帶一份文件,解釋她為何在 2021 年 5 月 23 日到 2022 年 4 月 10 日之間,沒有就「外間工作」作出申請,期間出現「空窗期」一事。
控方引述周三被告在庭上作供說法指,被告認為該段時間並非「空窗期」。被告亦指稱她在案發時段,正在參與臨時性質的抗疫工作,並非參與「外間工作」,不用向內部申報。
控方指,雖然周三時,被告上司、海關督察詹宇寧在庭上指,海關沒有「白紙黑字」規定申請人一定要解釋「空窗期」期間發生的事,但《公務員事務規例》賦予上司權力,可要求被告就「空窗期」提出解釋。詹亦曾供稱,被告就「空窗期」作出的陳述,會影響上級會否批核她「外間工作」的申請。
控方認為,當時詹已「特登」要求被告解釋,被告的說法不合理亦不能接受,說法牽強,可見被告有明顯意圖誤導海關。
控方:被告有意欺詐薪金
控方另引述被告上司、海關督察蔡達華的說法指,關員在家工作期間,應該留守家中,隨時候命,而如果關員需要於在家工作期間執行其他職務,應該先請假。
被告曾在庭上指,她參閱 AMS 於 2020 年 2 月初發出的通告後,認為可以「直接返工(AMS 職務),不用申請,自動有假期」。
控方指被告說法牽強,認為她應該向上司求證,確認其理解正確。而被告對該通告的理解,只是「基於好片面嘅解讀」,案發時的行為「唔合理」,可見她有意圖欺詐海關賺取薪金。
辯方:被告誤解醫療輔助隊通告
辯方陳詞則指,詹宇寧供稱其「上司」,要求被告就「空窗期」解釋,但該「上司」沒有到庭作供,沒人知曉該「上司」要求被告解釋的原因。而解釋「空窗期」對被告而言屬於新要求,海關又沒有既定程序處理。
辯方續指,被告從 2020 年 2 月,第一眼見 AMS 發出的通告,已經誤解當中內容,又難以問「上級的上級的上級」求證她的想法是否正確,及後「自然發展」出她對「空窗期」的誤解,而填錯申請「外間工作」的文件以及案中後續事件。
至於被告被指 28 次應在家工作期間,外出執行 AMS 職務。辯方回應指,當時被告無論在家與否,仍可以「隨傳隨到」執行海關的職務。
暫委裁判官鍾穎詩聽罷雙方陳詞,將案件押後至 12 月 12 日裁決,期間被告李桂華可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控欺詐等兩罪
被告李桂華(起訴時 42 歲,報稱前海關高級關員)被控各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載有虛假陳述的文件」及欺詐罪。
首控罪指,李桂華身為代理人,即特區政府海關高級關員,於或約於 2022 年 3 月 18 日,在香港,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有關申請兼任外間工作一事」的報告表格,其中報稱被告於 2021 年 5 月 23 日至 2022 年 4 月 10 日期間,沒有執行任何外間工作。被告明知文件意圖用以誤導海關。
欺詐罪則指,李於 2020 年 2 月 20 日至翌年 1 月 17 日,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海關虛假地表示她於 2020 年 2 月 25 日至翌年 1 月 21 日,先後 28 次執行在家候命工作,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海關不扣減,被告就該 28 次工作時,合共 19,230.61 港元的薪金,而獲得利益,及令海關蒙受不利。
ESCC74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