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海關高級關員涉嫌在今年 3 月於深水埗一個健身中心偷竊 2,500 元現金,事後遊說事主銷案,並在被捕期間掙扎弄傷警員。他早前承認盜竊及妨礙司法公正等 3 罪,周一(2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被告就盜竊及拒捕罪判賠償及罰款共 1 萬元。就妨礙司法公正罪,官指控罪雖然嚴重,但認為被告有悔意,判囚 2 個月、緩刑 3 年。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名海關高級關員涉嫌在今年 3 月於深水埗一個健身中心偷竊 2,500 元現金,事後遊說事主銷案,並在被捕期間掙扎弄傷警員。他早前承認盜竊及妨礙司法公正等 3 罪,周一(2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被告就盜竊及拒捕罪判賠償及罰款共 1 萬元。就妨礙司法公正罪,官指控罪雖然嚴重,但認為被告有悔意,判囚 2 個月、緩刑 3 年。
54 歲海關高級關員涉今年 3 月在深水埗一間健身室,盜竊男子錢包內 2,500 元後被捕,他多次要求事主銷案,並向事主提供說辭,事主到警署銷案時,警員追問並揭發事件。被告亦涉掙扎時弄傷警員。
被告周一(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盜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 3 罪。辯方求情指一時貪心及愚蠢犯案,被告會因案失去工作及 200 萬元長俸等。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押後至 6 月 22 日判刑,待索取背景及心理報告。被告須還押。
48 歲高級海關關員,涉於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的海關大樓,拍女同事的腰及臀部,他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案件周四(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准以 1,000 元現金保釋,待 6 月 11 日再訊。
政府物流署早前終止由「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向港島及部分離島辦公室供應「鑫樂觀音山」瓶裝水的合約,董事及股東夫婦被捕。董事涉投標時使用虛假資料,案件周二(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控方申請將海關、食環案件與警方案件一併處理,並押後至 3 月 10 日再訊,以待控方準備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獲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董事及「鑫鼎鑫」公司現被控欺詐等共 13 罪。董事周二再申請保釋被拒。
時任海關高級關員被指新冠疫情期間,虛報在家工作而獲發約 1.9 萬元薪金,實則同時受薪為醫療輔助隊抗疫,另亦沒向海關申報從事醫輔隊工作而獲發約 10 萬元報酬。她經審訊後被裁定欺詐等兩罪成,判囚 10 周、須償還約 10 萬元。
高院文件顯示,被告上周五(9 日)已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原審裁決時,裁判官指被告蓄意隱瞞外間工作,涉及公務員違背誠信。
正就「47 人案」服刑的林景楠,約 10 年前擔任海關見習關員時,在 Facebook 發表有關打擊水貨客及關員工作的言論,之後被革職。他 2016 年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海關的解僱決定,惟因林沒交代申請法援進度,令案件拖延至今。
律政司一方申請駁回司法覆核,要求林支付訟費。高院法官高浩文周三(31 日)頒判決,認為林顯然已放棄案件,正式駁回司法覆核,但認為律政司多年來沒有追討訟費,拒絕就訟費頒下任何命令。
時任海關高級關員被指新冠疫情期間,虛報在家工作,實則受薪為醫療輔助隊抗疫,同時獲海關發放薪金約 1.9 萬元,另沒向海關申報而從事醫輔隊工作,獲發約 10 萬元報酬。她被裁定欺詐等兩罪成,周三(24 日)被判囚 10 周、須償還約 10 萬元。她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暫委裁判官鍾穎詩指,本案涉及公務員違背誠信,影響市民信心,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惟考慮被告案發時為醫輔隊工作,對社會有貢獻,而裁決後她願意還款,故減輕刑罰。
時任海關高級關員被指新冠疫情期間,虛報在家工作,實則受薪為醫療輔助隊抗疫,同時獲海關發放薪金。被告周五(12 日)被裁定欺詐等兩罪成。暫委裁判官鍾穎詩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押。官指案件涉及公帑,監禁無可避免,押後至 12 月 24 日判刑。
官指被告在家工作時外出為醫輔隊工作但沒向海關請假,是蓄意隱瞞。被告填寫外間工作申請表沒提及 99 次為醫輔隊工作,又稱因私人原因沒擔任外間工作,明顯是誤導海關;而當中 25 次亦與抗疫無關,包括在解放軍招待會提供急救服務。
辯方求情指,已準備好償還海關的薪金,望法庭批准分期償還醫輔隊的酬勞。
第二日審訊|控方:指抗疫非外間工作不合理 辯方:誤解通告
時任海關高級關員被指新冠疫情期間,虛報在家工作,實則受薪為醫療輔助隊抗疫,同時獲海關發放薪金。被告否認欺詐等兩罪,案件周四(2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踏入第二日審訊,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暫委裁判官鍾穎詩將案件押後到 12 月 12 日裁決。
控方指,被告供稱她案發時,理解參與抗疫並非「外間工作(outside work)」的說法牽強且不合理,被告應向上司求證自己想法是否正確;辯方則指,被告錯誤理解醫療輔助隊發出的通告,她亦難以向「上級的上級的上司」查證她的想法,導致案發期間「自然發展」出後續的錯誤。
時任海關高級關員被指新冠疫情期間,虛報在家工作,實則受薪為醫療輔助隊抗疫,同時獲海關發放薪金。她否認欺詐等兩罪,案件周三(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暫委裁判官鍾穎詩即日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上司供稱,被告一直有申報為醫療輔助隊外間工作,惟案發時申請表出現「空窗期」,曾按上級指示要求她解釋。被告則供稱,她認為抗疫不屬外間工作、毋須申報,而從醫輔隊通告理解亦不需請假,否認有意向海關隱瞞。案件周四續。
法律101|何謂「表證成立」?裁定表證是否成立之前,法庭在考慮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