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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頭角非法集結罪成 21 歲女生提定罪上訴遭駁回 官:參與意圖「昭然若揭」

牛頭角非法集結罪成 21 歲女生提定罪上訴遭駁回 官:參與意圖「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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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13 日,網民發起「18 區開花」,多區爆發衝突。4 名青年去年被裁定非法集結及蒙面等罪成。其中一名 21 歲女生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周一(31 日)頒下判詞,駁回女生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方力陳,女生沒有鼓勵或推動牛頭角站外的非法集結,她可能只因警方驅散,為逃避警方而走到牛頭角站外對面的玉蓮臺,而且主動與示威者保持距離。法官裁定,女生目睹有人堵路後仍跟隨示威者一同走到牛頭角,是有意識地與他們在一起,「若說她不知那裏發生的事,是脫離現實的說法。」法官又指,即使未能證她曾作出任何實質舉動,亦絕非旁觀者。她在場可鼓勵其他示威者,其參與意圖「昭然若揭」,終駁回兩罪上訴。
原審:上訴人若非參與參結 應歡迎警員到場

上訴人吳欣庭被判囚 4 個月,她服刑後就「非法集結」及「身處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兩項定罪提上訴。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鍾明新錯誤依賴吳逃匿的證據,亦錯誤裁斷吳曾參與牛頭角站外的非法集結。

判詞引述拘捕警員的供詞指,吳曾在場嘗試逃跑。原審官裁定,吳因干犯了相關控罪而「諗住」逃跑,一般市民若沒有參與集結,應歡迎警察到場,根本沒有理由害怕警察。法官認同裁判官的裁斷,認為符合情理,而且吳有很多機會離開集結人群,但她選擇和人群一起,直至警方出現,最後逃跑,故裁定此上訴理由不成立。

至於上訴方爭議吳並無參與牛頭角站外的集結,原審裁判官亦明確指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吳曾堵路。

裁判官指,吳早已目睹示威者以雜物堵路,清晰知道他們作出非法行為,但她沒有離開,反而與他們一起走到牛頭角。當抵達位於牛頭角站對面的玉蓮臺中庭時,她亦與示威者有交談互動,再一同離開。裁判官又認為,她與示威者聚在一起,並非一刹那情況,而是從觀塘開始直至離開玉蓮臺,最終被捕,歷時最少幾十分鐘。裁判官否定吳只是路過或逃避,另提及她身穿黑色衣物、戴口罩等,裝束與其他示威者一樣。而她戴口罩明顯是因為參與非法活動,欲掩飾身分,最終裁定兩罪罪成。

上訴方:沒鼓勵或推動非法集結

上訴方力陳,本案沒證據顯示,吳曾逗留在牛頭角站外的集結現場,而她極可能只因警方驅散,為逃避警方而走到玉蓮臺。她只在玉蓮臺中庭逗留數分鐘,期間沒有以任何形式鼓勵或推動牛頭角站外的非法集結。當其他示威者從中庭跑出牛頭角站外時,吳明顯主動與他們保持距離,留在中庭位置,及後才緩步離開。即使衣著相似,亦不一定與她是否有意參與非法集結相關,故「非法集結」及「蒙面」罪不應罪成。

律政司一方反駁,吳明知曾發生受禁行為,仍與其他示威者共同進退,反映她有意圖參與集結。

官:上訴人有意識地與其他示威者在一起

法官認為,整體證據支持裁判官的結論,吳在場並非只為逃避警方驅散,而是有意識地與其他示威者在一起。吳目睹示威者堵路,她沒有選擇離開,而跟隨著人群由觀塘走到牛頭角。法官形容,他們部分人有裝備,更有人持長形棍狀物,不必使用亦令人生畏。

他們抵達牛頭角站外,有人開始堵路。法官指,本案沒有證據顯示吳身在何方及作出甚麼行為,但當警察到場後,她和示威者一起走進玉蓮臺中庭,「若說她不知那裏發生的事,是脫離現實的說法。」雖然她與另外兩人比大部分示威者遲離開中庭,但亦非最後離開。

法官裁定,本案整體情況,足以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就是吳一直與示威者同伙,顧及其衣著,即使沒證據她曾經作出任何實質舉動,她絕非一個旁觀者,也並非單純在場。她在場可鼓勵其他示威者,而她有意圖參與,亦「昭然若揭」,終駁回兩罪上訴。

原審 4 人罪成囚 4 至 10 月

原審 5 名被告依次為:陳松琛(20 歲,學生)、林恩鈴(25 歲)、賴心諾(18 歲,學生)、吳欣庭(21 歲,學生)及何俏朗(20 歲),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牛頭角站外參與非法集結。5 人另同被控一項「在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罪。(均為起訴時年齡)

賴在案件開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入更生中心;其餘 4 人審訊後全部罪成,判囚 4 至 10 月。

HCMA 40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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