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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處理招標沒申報親戚關係 郵政助理總經理公職失當罪成 獲判緩刑

涉處理招標沒申報親戚關係 郵政助理總經理公職失當罪成 獲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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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負責招標
沒披露與投標者關係

控方由外聘大律師吳政煌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及大律師謝兆聰代表。控方案情指,香港郵政於 2016 年 8 月計劃整合網頁、重建網上購物平台,並於 2017 年 6 月作公開招標;同年 9 月,「泰美商業科技有限公司」中標,合約涉額 420 萬元。

2018 年 12 月,負責招標項目的被告鄭俊傑被捕,截至當刻也沒向香港郵政申報,「泰美」的股東兼行政總裁周靄儀、營運總裁張健恒、董事周藹琳,分別是他表姊、表姊夫及表妹。

翻查資料,被告表姊周靄儀、表姊夫張健恒均為同案被告,兩人在 2023 年 6 月同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分別判囚 8 個月及 6 個月,緩刑兩年。

辯方陳詞時指,被告的表姊、表妹是日均有到庭旁聽本案。

辯方指被告並非公務員
官裁定屬公職人員

判詞引述案例指,終院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訂下五項控罪元素;本案主要爭議當中三項,分別為(一)被告是否公職人員;(二)是否故意作出不當行為;(三)被指控的失當行為,是否嚴重至刑事程度。

判詞裁定,被告具公職,指他在招標中擔任重要角色,其負責的技術項目,佔標書評分的 40%。就算他沒投票權、評審權,也不能抹殺其參與屬重要且廣泛。

對於辯方辯稱,被告是合約員工而非公務員,其不當行為也不涉公眾利益,判詞指,公眾不會理會在香港郵政內工作的人是否公務員,但具合理期望,被告有職責確保「泰美」如期完成網頁、質素達標。

判詞續指,被告執行職責的性質及獲賦予的權力,「完全牽涉公共利益」,其身分是「不折不扣的公職人員」。

官指中標前理應要申報

判詞續指,被告一直沒向上級披露與「泰美」人士有親屬關係,長達兩年 4 個月。對於辯方辯稱,就算須申報,也應是中標之後,判詞指被告直至中標之後都沒申報,可見是故意為之。

判詞又指,中標前被告亦理應要申報關係,因「泰美」是潛在投標者,更是被告決定邀請「泰美」報價,影響上級提交意見書的價格指標,令招標變得不公平、不公開、不公正,明顯是失當行為。

辯方望判社服令被拒
官判囚半年、緩刑 18 個月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審訊時大部分證供都沒挑戰,能見一定悔意,又指網頁建成後,不少市民使用平台購物,可見被告對項目的監管有質素,望法庭可考慮判社會服務令,被法官拒絕指,社會服務令須符 6 個條件,「你而家 6 缺 1 喎!」

對於辯方稱被告有悔意,法官亦質疑被告沒寫求情信,「十個被告人,有九個都會寫求情信, 因為發自內心呀嘛」,並提出休庭半小時,要求被告即席撰寫求情信。

判刑時,官指案中沒金錢交易,被告亦非「泰美」員工董事或投資者,可判處緩刑,遂以判囚 9 個月為量刑考慮,考慮案發至今已逾 5 年,酌情減刑至囚 6 個月,並緩刑 18 個月。

控罪指沒申報或隱瞞利益衝突

被告鄭俊傑(45 歲,時任郵政助理總經理)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指他在 2016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1 日,沒向香港郵政申報或隱瞞香港郵政,在處理招標工作時,與「泰美商業科技有限公司」 3 人有利益衝突,而泰美是當時合約的潛在投標者、投標者及中標者。

DCCC113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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