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虛報中央駐港機構等地有炸彈 35歲男加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涉虛報中央駐港機構等地有炸彈 35歲男加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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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加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被告張可佳(35 歲,報稱自僱人士),原被控 4 項「炸彈嚇詐行為」罪。

控方甫開庭指,警方已完成調查,申請加控 1 項「作出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張於 2025 年 6 月 7 日至 2025 年 6 月 25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荔枝角收押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張指示其在荔枝角收押所的訪客聯絡或提供金錢利益,予據他所知能非法干預香港執法機構和檢控機關的人,以終止刑事檢控或對張訴以較輕微罪行。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 9 月 3 日,以向控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批准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3 日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候訊。

原被控 4 罪
最高刑罰監禁 5 年

被告張可佳(35 歲,報稱自僱人士),原被控 4 項「炸彈嚇詐行為」罪,指他於 2025 年 5 月 10 日,在香港將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公眾電郵的操作人員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一個中央駐港機構或其附近放有炸彈或放有會爆炸或著火的物品、物體或物件。

另 3 項控罪指被告於 2025 年 5 月 13 日,在香港將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分別向警察通訊員 82186 和 77852 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香港啟德主場館或放有炸彈或放有會爆炸或著火的物品、物體或物件。

翻查資料,《公安條例》下的「炸彈嚇詐行為」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 15 萬元和監禁 5 年;循簡易程序定罪,則最高可處第 5 級罰款(即 5 萬元)及監禁 3 年。

WKCC90003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