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早前以國安法下「串謀恐怖活動」罪拘捕 5 人,指他們今年 4 月底至 5 月中,多次經電話、電郵和即時通訊軟件向警方發放虛假訊息,聲稱會引爆在中央駐港機構和啟德體育園內的炸彈,並發放宣揚「台獨」和「港獨」等訊息。被捕 4 名女子獲准保釋候查,35 歲男子則被控 4 項《公安條例》下「炸彈嚇詐行為」罪,周三(30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
控方指,警方已完成調查,申請加控 1 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3 日再訊,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被加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被告張可佳(35 歲,報稱自僱人士),原被控 4 項「炸彈嚇詐行為」罪。
控方甫開庭指,警方已完成調查,申請加控 1 項「作出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張於 2025 年 6 月 7 日至 2025 年 6 月 25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荔枝角收押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張指示其在荔枝角收押所的訪客聯絡或提供金錢利益,予據他所知能非法干預香港執法機構和檢控機關的人,以終止刑事檢控或對張訴以較輕微罪行。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 9 月 3 日,以向控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批准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3 日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候訊。
原被控 4 罪
最高刑罰監禁 5 年
被告張可佳(35 歲,報稱自僱人士),原被控 4 項「炸彈嚇詐行為」罪,指他於 2025 年 5 月 10 日,在香港將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公眾電郵的操作人員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一個中央駐港機構或其附近放有炸彈或放有會爆炸或著火的物品、物體或物件。
另 3 項控罪指被告於 2025 年 5 月 13 日,在香港將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分別向警察通訊員 82186 和 77852 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香港啟德主場館或放有炸彈或放有會爆炸或著火的物品、物體或物件。
翻查資料,《公安條例》下的「炸彈嚇詐行為」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 15 萬元和監禁 5 年;循簡易程序定罪,則最高可處第 5 級罰款(即 5 萬元)及監禁 3 年。
WKCC90003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