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講粗口、拒提供收據等 的士司機獲裁無罪 官指乘客口供不實惟司機亦不可信

涉講粗口、拒提供收據等 的士司機獲裁無罪 官指乘客口供不實惟司機亦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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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甄根海(82 歲),被票控於 2024 年 9 月 21 日凌晨兩時許,「拒絕/忽略發出的士車費收據」及「無禮貌及不守規矩」;他沒有法律代表,親自應訊,案件由暫委裁判官梁蘊莊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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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司機拒跟從乘客路線

控方案情指,吳姓乘客案發時,在楓樹街球場外截車,並指明前往麗閣邨的路線,期間被告拒絕跟隨行駛,並對吳沒有禮貌,又自稱「大撚把錢」。吳要求被告改往深水埗警署,警員 25299 到場調查,吳期間曾要求被告影印並發出收據被拒。

被告自辯時稱,沒有不禮貌、講粗口等。而案發當時的士內影印機不能列印收據。

官:乘客庭上沒講真話

官接納調查警員的證供誠實可靠,惟官指,吳是唯一一個可以講出案情的人,其可靠性至關重要。官認為,吳的口供不盡不實,不能接納。

官解釋,吳報案時向警員報稱被告兜路、沒有跟隨其指定路線行駛,庭上則指稱被告沒有禮貌,兩種說法出現矛盾。另外吳作供時,曾提及被告有跟隨其指定路線行駛。官認為吳在庭上沒有說出真話。

官:司機同樣不可信

官亦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可信。被告在庭上聲稱自己是「斯文人」,但被告在吳於警署外拍下的影片,明顯可見他講粗口;被告亦曾在庭上聲稱自己「唔係大把錢」,但影片內又見被告自稱「大把錢」。

官:警員目睹影印機失靈

至於吳稱被告拒絕影印單據。官指,被告被調查期間,的士一直停泊在警署前,當時的士並非停泊在合理的目的地,為非常規的交易情況,警員難以要求被告為吳提供手寫收據。當時警員亦目睹被告的士上的影印機失靈,官認為被告有合理辯解理由。

官總結,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而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遂裁定被告兩傳票罪不成立;被告兩度鞠躬示意。

KCS1073-4/2025